
外地執法取保候審
保釋,就是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被取保候審的人需要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活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在保釋期間,除了要遵守刑事訴訟法要求的規定外,對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負責執行的派出所負責人批準和征得決定機關同意。《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一條,被取保候審人無正當理由的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負責執行的派出所負責人批準。人......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羈押在看守所,在看守所沒有經過批準不能探視。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
人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近親屬會見、通信,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國通......
該案是涉嫌詐騙罪,公司近100人被抓,當事人剛入職1個月,對公司的具體運作模式并不十分清楚,也十分配合公安的偵查,判斷溝通順利情況下有較大幾率取保。
告知家屬取保有希望,家屬又多方打聽,認為案件一定會取保,便沒有繼續委托律師跟進。到了38天,向家屬核實當事人是否釋放,家屬答復沒有。非常遺憾,本來可以大概率爭取取保的案件,卻因為沒有及時跟進就批捕了。猜測可能是當事人在后續的提審中作出了不利的供述,也未要求面見檢察官做解釋說明,隨即被批捕。
實踐中在審查批捕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