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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取證據的相關法律規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申請調取證據作出了規定,對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材料,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民事訴訟證據種類有哪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1)書證。
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2)物證。
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3)視聽資料。
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
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為當事人陳述。(6)鑒定結論。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法律依據 第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九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九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 (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關系的; (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 (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第一百一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二百二十五條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二)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托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四)組織交換證據; (五)歸納爭議焦點; (六)進行調解。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3.第十九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4.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法院調查令基本信息
1.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證據,經申請并獲人民法院批準,由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件。
2.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證據,經申請并獲人民法院批準,由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件。
調查取證是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中的第一步驟。
根據相關《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修正)》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除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之外,申請人可以依據上述規定提起申請,上述第三項是概括性的規定,因此一方面要看申請調查的證據形式和范圍,另一方面要看法院的態度。
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書可以請律師根據實際情況起草。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第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第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拓展資料: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須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復議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上述三條規定了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時限及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因此當事人在進行訴訟中應特別注意,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申請法院調查證據條件有哪些? 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第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第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送達通知書。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復議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上述法條規定了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時限及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因此當事人在進行訴訟中應特別注意,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調查令法律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民事訴訟的證據,一般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收集,法院只是輔助。
特別的情況,是指當事人知道支持自己的證據在特殊的地方,但是因為管理制度或者法律規定的限制,當事人自己不能取得,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證據清單,請求法院依職權向保存這些證據的單位或者機構調取。
這些需要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沒有種類的限制,也沒有證據內容的限制,所以說,只要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據清單,無論是什么證據,說明自己確實不能從保存證據的地方取得這些證據,就可以向法院申請。
調查令法律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
1、再審期間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只要符合規定,法院會按照申請調取證據的。但申請再審時不能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 2、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必須是當事人無法調取的證據。這種無法調取,不是指當事人能夠調取而無法調取的,而是指無權調取的,或者是保...
可以。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法條鏈接《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1、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
二審期間,當事人對有關證據無法自己調取的,且證據對案件事實有關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申請調取證據要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書,載明證據的所在的單位或者保管人,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系等情況。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四條 民事...
如果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后提交的證據是新的證據,則法院采用該證據并據其做出判決的行為是合法的。如果該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舉證法院仍采納則是不合法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
二審期間,當事人對有關證據無法自己調取的,且證據對案件事實有關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申請調取證據要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書,載明證據的所在的單位或者保管人,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系等情況。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四條 民事...
1.法院開調查令到銀行能查流水賬嗎 如果通過正當途徑即合法途徑,想要了解對方的銀行存款信息,必須通過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而法院因為業務繁忙,法官人數有限,不一定對于當事人的權益都能高度重視。因此,對于不知道存款的具體開戶行和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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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
1、如果你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不符合法律規定,如申請調查的證據是非法的,是當事人可以調取的,是與案件無關的,是超過申請調取證據期限了,法院當然會拒絕你,不去調查取證。 2、如果你的要求是合法的,法院必須去調查取證。不去就是違法的。你可以向案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