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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
[1982]28號 郵電、鐵路、軍隊等部門的各種通信線路設備,都適用本規定。通信線路設備包括:
(1)架空線路━電桿、電線、電纜、線擔、隔電子、拉線及其它附屬設備。
(2)埋設線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電纜、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電纜充氣站及其它附屬設備。
(3)無線電路━無人值守微波站,微波無源反射板,無線電收、發信號天線,微波和衛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線,天線饋線的桿塔、導線、波導及其它附屬設備。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保護通信線路工作的領導,經常開展保護通信線路的宣傳教育工作。必要時,應組織沿線各單位的治安保衛組織和民兵組織進行護線聯防。
通信線路遭受自然災害或戰爭的破壞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力量協助通信部門進行搶修。
沿線的機關、廠礦、部隊、學校、公社、生產隊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通信線路安全的責任。對破壞通信線路、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各單位和人民群眾有權制止并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或通信部門報告。 各級通信部門及工作人員應加強對通信線路的維護管理,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巡回檢查,經常進行護線宣傳,與沿線各單位密切聯系,搞好護線聯防,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破壞通信線路的案件。
通信部門需要改變其他單位原有設備、設施時,除搶修通信線路障礙等緊急情況外,應事先取得有關單位同意,事后按原標準負責恢復,并負擔所需費用。通信部門架設通信線路通過林區時,應事先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 各單位和人民群眾都不得損壞通信線路設備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
(1)不準在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范圍內進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設置易爆易燃品倉庫。
(2)不準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上進行鉆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礦渣或傾倒含有酸、堿、鹽的液體。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上開溝、挖渠,應與通信部門協商解決。
(3)不準在設有過江河電纜標志的水域內拋錨、拖錨、挖沙、炸魚及進行其他危及電纜安全的作業。 (4)不準在海圖上標明的海底電纜位置兩側各二海里(港內為兩側各一百米)水域內拋錨、拖錨、拖網捕魚或進行其他危及海底電纜安全的作業。
(5)不準在地下電纜兩側各一米范圍內建屋搭棚,不準在各三米的范圍內挖沙取土和設置廁所、糞池、牲畜圈、沼氣池等能引起電纜腐蝕的建筑。在市區外電纜兩側各二米、在市區內電纜兩側各零點七五米的范圍內,不準植樹、種竹。
(6)不準移動或損壞電桿、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桿塔及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準在危及電桿、拉線安全的范圍內取土和架空線路兩側或天線區域內建屋搭棚。
(8)不準攀登電桿、天線桿塔、拉線及其他附屬設備。
(9)不準在電桿、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桿塔、支架及其他附屬設備上拴牲口和搭掛電燈線、電力線、廣播線;不準在通信電線上搭掛廣播喇叭和收音機、電視機的天線。 在通信線路沿線附近建筑施工、筑路、興修水利、農田建設、植樹造林、砍伐樹竹、運輸超高超大物件、架設線路、敷設管道和進行水下作業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線路安全,應事先取得通信部門同意,并采取技術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動工。
對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樹枝,通信部門應會商有關部門無償剪除。對已影響通信線路而未修剪的樹竹,通信部門可以修剪。 通信線路的建設,應考慮線路的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盡量避免對現有建筑設施構成影響。凡在市、鎮、縣城和工礦區內新建通信線路,應納入市鎮管線綜合規劃,盡量和道路及其他管網同步建設。 設置電桿和埋設電纜應盡量節約用地,少占或不占農田,所需要的土地無償使用。
在通信線路施工和檢修時應愛護農作物和林木;在施工中損壞青苗、林木,應按規定賠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有抵觸,以本規定為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郵電通信線路設施是國家通信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黨、政、軍、民的國內、國際通信任務。
為加強郵電通信線路設施保護,確保通信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郵電通信線路設施主要包括: (一)架空明線:電桿、電線、電纜、線擔、隔電子、拉線及其它附屬設備。
(二)埋設線路:地下、水底和管道電纜、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電纜充氣站及其它附屬設備。 (三)無線線路:無人值守微波站,微波無源反射板,無線電收、發天線,微波和衛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線,天線饋線的桿塔、導線、波導和相應的供電設施及其它附屬設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保護通信線路設施工作納入議事日程,經常進行保護通信線路設施的宣傳教育,組織沿線的治安保衛組織和民兵進行護線聯防。通信線路設施遭受自然災害的損壞時,應及時組織力量協助郵電部門進行搶修,恢復通信。
第四條 各級郵電部門及其線路維護人員應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維護工作制度,認真對通信線路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加強巡回檢查,廣泛開展護線宣傳,與沿線各單位密切聯系,共同搞好護線聯防,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破壞通信線路的案件。 第五條 我省城鄉各單位和每一個公民,都有保護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責任,對破壞通信線路設施,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都有權制止或向當地公安機關或郵電部門檢舉揭發。
【章名】 第二章 通信線路設施的建設 第六條 各級政府在編制城鄉建設規劃時,應考慮郵電通信的發展。郵電部門應將郵電通信發展規劃提交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可能將郵電通信線路設施建設與道路、橋梁、涵洞、房屋等的建設同步安排,或者為通信線路設施預留管道和位置。
第七條 郵電部門設置電桿和埋設電纜所需的土地,無償使用。 建設微波站或其它通信站(臺)及巡房所需占用的土地和林地,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征用土地、林地手續。
有關部門應予以支持。 第八條 建設郵電通信線路設施需拆除其它地下設施,拆遷地面建筑物,改變建筑物結構,或砍伐樹竹時,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應予以支持;郵電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與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協商,簽訂協議,并按協議負責改建、加固、修復或作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九條 架設電桿、埋設電纜和設置其他通信設施,應盡量避開公路,如必須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電桿,埋設電纜和設置其它通信設施時,郵電部門應先征得公路、公安和城建部門的同意。 第十條 建設郵電通信線路設施時,應愛護農作物和樹竹,施工中要盡量減少損害。
需要鏟除或損壞農作物時郵電部門應按規定給予賠償;砍伐樹竹,應按《森林法》規定,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憑證砍伐。 【章名】 第三章 通信線路設施的保護 第十一條 通信線路設施一般不得遷改。
必須遷改時,有關單位應先征得郵電部門的同意,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承擔遷改工程所需的費用和材料。 第十二條 在通信線路設施附近興建或改建道路、橋梁、涵洞、房屋、農田水利工程,敷設管線,設置售貨亭(攤位),植樹造林、砍伐樹竹,運輸超高物件,疏通航道等,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或影響通信暢通的,應事先征得郵電部門同意,并采取技術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在通信線路設施兩側各100米范圍內,一般不得進行瀑破作業。必須進行爆破作業的,要有嚴密的防護措施,并經郵電部門同意后方可作業。
第十三條 興建輸電線路、電氣鐵道、廣播線路或安裝無線電干擾性電氣設備,興建有腐蝕性排放物的設施,生產爆炸性產品的工廠等,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和影響通信暢通的,應事先征得郵電部門同意,并采取嚴格的技術防護措施,方可進行作業。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因施工作業或其它原因損壞郵電通信線路設施和阻斷通信,應承擔修復線路設施的費用,賠償因阻斷通信給郵電部門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 1000 償事宣,由當地郵電局按郵電部《關于損壞通信線路賠償損失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公路養護部門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挖砂取土、開溝挖池等,應顧及通信線路設施的安全。
第十六條 郵電部門搶修通信線路設施的車輛或人員通過道口、渡口、橋梁時,有關部門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憑搶修工作標志或證明優先放行,需要通過禁閉區地段時,有關部門應予以特準通行。 第十七條 對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影響通信暢通的樹竹,郵電部門應會同林業主管部門通知樹竹所有單位或個人,及時進行砍伐或修剪。
對已影響通信安全暢通的樹竹,郵電部門應與有關部門和個人會商,隨時進行無償修剪,如確需連根砍除樹竹時,郵電部門應征得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事先通知樹竹所有單位或個人,并賠償適當的經濟損失,樹竹所有單位或個人應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 廢品回收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經營廢舊物資的規定,嚴禁從個人手中收購通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郵電通信線路設施是國家通信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黨、政、軍、民的國內、國際通信任務。
為加強郵電通信線路設施保護,確保通信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郵電通信線路設施主要包括: (一)架空明線:電桿、電線、電纜、線擔、隔電子、拉線及其它附屬設備。
(二)埋設線路:地下、水底和管道電纜、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電纜充氣站及其它附屬設備。 (三)無線線路:無人值守微波站,微波無源反射板,無線電收、發天線,微波和衛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線,天線饋線的桿塔、導線、波導和相應的供電設施及其它附屬設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保護通信線路設施工作納入議事日程,經常進行保護通信線路設施的宣傳教育,組織沿線的治安保衛組織和民兵進行護線聯防。通信線路設施遭受自然災害的損壞時,應及時組織力量協助郵電部門進行搶修,恢復通信。
第四條 各級郵電部門及其線路維護人員應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維護工作制度,認真對通信線路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加強巡回檢查,廣泛開展護線宣傳,與沿線各單位密切聯系,共同搞好護線聯防,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破壞通信線路的案件。 第五條 我省城鄉各單位和每一個公民,都有保護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責任,對破壞通信線路設施,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都有權制止或向當地公安機關或郵電部門檢舉揭發。
【章名】 第二章 通信線路設施的建設 第六條 各級政府在編制城鄉建設規劃時,應考慮郵電通信的發展。郵電部門應將郵電通信發展規劃提交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可能將郵電通信線路設施建設與道路、橋梁、涵洞、房屋等的建設同步安排,或者為通信線路設施預留管道和位置。
第七條 郵電部門設置電桿和埋設電纜所需的土地,無償使用。 建設微波站或其它通信站(臺)及巡房所需占用的土地和林地,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征用土地、林地手續。
有關部門應予以支持。 第八條 建設郵電通信線路設施需拆除其它地下設施,拆遷地面建筑物,改變建筑物結構,或砍伐樹竹時,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應予以支持;郵電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與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協商,簽訂協議,并按協議負責改建、加固、修復或作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九條 架設電桿、埋設電纜和設置其他通信設施,應盡量避開公路,如必須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電桿,埋設電纜和設置其它通信設施時,郵電部門應先征得公路、公安和城建部門的同意。 第十條 建設郵電通信線路設施時,應愛護農作物和樹竹,施工中要盡量減少損害。
需要鏟除或損壞農作物時郵電部門應按規定給予賠償;砍伐樹竹,應按《森林法》規定,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憑證砍伐。 【章名】 第三章 通信線路設施的保護 第十一條 通信線路設施一般不得遷改。
必須遷改時,有關單位應先征得郵電部門的同意,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承擔遷改工程所需的費用和材料。 第十二條 在通信線路設施附近興建或改建道路、橋梁、涵洞、房屋、農田水利工程,敷設管線,設置售貨亭(攤位),植樹造林、砍伐樹竹,運輸超高物件,疏通航道等,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或影響通信暢通的,應事先征得郵電部門同意,并采取技術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在通信線路設施兩側各100米范圍內,一般不得進行瀑破作業。必須進行爆破作業的,要有嚴密的防護措施,并經郵電部門同意后方可作業。
第十三條 興建輸電線路、電氣鐵道、廣播線路或安裝無線電干擾性電氣設備,興建有腐蝕性排放物的設施,生產爆炸性產品的工廠等,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和影響通信暢通的,應事先征得郵電部門同意,并采取嚴格的技術防護措施,方可進行作業。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因施工作業或其它原因損壞郵電通信線路設施和阻斷通信,應承擔修復線路設施的費用,賠償因阻斷通信給郵電部門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 1000 償事宣,由當地郵電局按郵電部《關于損壞通信線路賠償損失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公路養護部門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挖砂取土、開溝挖池等,應顧及通信線路設施的安全。
第十六條 郵電部門搶修通信線路設施的車輛或人員通過道口、渡口、橋梁時,有關部門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憑搶修工作標志或證明優先放行,需要通過禁閉區地段時,有關部門應予以特準通行。 第十七條 對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影響通信暢通的樹竹,郵電部門應會同林業主管部門通知樹竹所有單位或個人,及時進行砍伐或修剪。
對已影響通信安全暢通的樹竹,郵電部門應與有關部門和個人會商,隨時進行無償修剪,如確需連根砍除樹竹時,郵電部門應征得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事先通知樹竹所有單位或個人,并賠償適當的經濟損失,樹竹所有單位或個人應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 廢品回收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經營廢舊物資的規定,嚴禁從個人手中收購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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