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本案涉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中“以次充好”與“二手商品轉讓”的區分,法官從產品危害性程度、銷售方式是否具有欺騙性和迷惑性、交易雙方主觀上是否明知產品性質等方面予以綜合論述,并對如何計算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涉案金額進行了詳細闡述。
裁判要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中“以次充好”應區別于傳統的二手商品轉讓,如果存在重新包裝、貼簽的行為,或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正品”“新品”的標示,即使銷售價格低于市場價格,仍應認定為“以次充好”的銷售行為。
一 、審訴辯主張
一審事實
一審判案理由
一審定案結論
二審情況
解 說
本案在定罪量刑過程中存在三個爭議點:一是如何界定 “二手轉讓”與“以次充好”的范圍;二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涉案金額如何認定;三是對涉案產品進行抽樣作出的鑒定報告效力的認定。詳述如下:
1.如何界定 “二手舊品轉讓”與“以次充好”的范圍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中的“以次充好”包含兩層含義,一方面從產品危害性程度分析,涉案產品應屬于廢品或殘次品,具有較為明顯的殘次、廢舊特征;
另一方面從銷售方式來看,銷售者將殘舊品冒充新品出售,對消費者具有較強的欺騙性和迷惑性。而通常意義上的二手舊品應未達到廢品或殘次品的程度,且交易雙方應明知是“二手舊品”,銷售方對產品是“二手舊品”具有告知義務。
本案中,行為人辯稱其銷售的是二手舊品,而非“以次充好”。但經鑒定,涉案物品不僅是舊品,且存在明顯的刮痕、腐蝕、破損、變形,具有較為明顯的殘次、廢舊特征,應與二手舊品有所區分;
行為人在銷售網頁標注“全新正品”、“全新行貨”等字樣,更在銷售前對涉案物品進行除塵、重新封裝、包裝、貼標,這些行為已經超越了單純二手舊品轉讓的程度,應屬于“以次充好”的范圍。
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涉案金額如何認定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金額原則上通過“銷售金額”來認定,在犯罪未遂,即偽劣產品尚未銷售的情況下,則以“貨值金額”來認定。由于偽劣產品銷售價格通常低于市場價格,根據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貨值價格”以違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本案中,辯護人對涉案金額的認定提出異議,認為涉案產品均以二手價格對外出售,不宜以市場價格進行認定。而本案涉案金額認定方法是:涉案產品中能夠查明實際銷售價格的,根據在案的現場勘驗筆錄、銷售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查明的最低交易價格或淘寶網店標價認定,對于沒有標價或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鑒定機構作出的市場中間價認定。此認定方法既符合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又符合客觀、中立、合法的原則。
3.對涉案產品進行抽樣作出的鑒定報告效力的認定
實踐中,當涉案產品數量大時,對其逐一鑒定存在客觀困難,需對涉案產品進行分類,在每一類產品中選取樣本進行鑒定,并與在案物證、照片等證據相互印證,所得鑒定意見具有可采納性,不能因未逐一鑒定而否定鑒定報告的客觀性。
本案中,辯護人提出鑒定報告的抽樣比例過低,對鑒定報告的客觀性存疑。但本案中,鑒定機構根據產品型號、種類進行分類,從22類型號硬盤及5類型號內存條中分別抽取樣本,其分類抽樣方法具有科學性、全面性,故鑒定意見具有客觀可采納性。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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