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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 第八章 執 行 第九章 侵權賠償責任 第十章 涉外行政訴訟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七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九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二章 受案范圍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章 管 轄 第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十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
管轄是指關于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
在理解行政訴訟管轄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1、管轄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不受理和執行行政案件。
對此,《行訴法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2、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之間受理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
也就是說,管轄要解決不同審級和同級不同區域法院之間的權限劃分問題。3、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
管轄不包括第二審及再審案件的分工。我們實行四級兩審制,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確定了第一審案件的管轄,第二審案件的管轄也就相應確定。
另外,執行也是按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標準而定。4、管轄權與審判權、主管權等概念之間的關系。
行政審判權是法律賦予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權力,包括主管權、管轄權、裁判權、訴訟指揮權、強制執行權等。管轄權是審判權的實現形式之一,審判權是管轄權的基礎與前提。
主管權是管轄權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權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針對的是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于處理行政爭議的權限劃分問題。
管轄針對的是法院系統內審理案件的權限。 管轄的種類一般認為,行政訴訟管轄可以做如下劃分:1、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
級別管轄解決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行政訴訟法在規定方式上采用了列舉式與概括式兩種。例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關案件、發明專利權案件等屬于列舉性規定,重大復雜標準屬于概括式規定。
地域管轄解決行政案件由哪個地區的法院受理的問題。對此,行政訴訟法采取了概括式規定方式。
2、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法定管轄是指由法律直接確定的管轄。
裁定管轄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為確定的管轄,具體包括指定管轄、管轄權轉移和移送管轄三種。3、共同管轄與單一管轄。
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法院同時對一個案件均有管轄權。單一管轄則是只有一個法院有管轄權。
行政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考慮了如下因素:1、便于當事人訴訟。即管轄的確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參加沂訟活動。
這里涉及空間、時間、經濟、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正是出于這種考慮。
2、便于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審判權。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審判,便于人民法院認定事實。
海關、專利權案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應由水平與條件更好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確保正確地行使審判權。另外,排除干擾與壓力等因素也很重要。
3、法院負擔均衡。管轄的確定要考慮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級法院之間,在訴訟負擔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個地方或者級別的法院的負擔過重。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條內容: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釋義:本條是對被告負舉證責任的規定。提供證據的責任簡稱為舉證責任,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如果不能提供證據,則可能導致在訴訟中敗訴。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原告和被告處于不平等的地位,他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基于行政機關的單方面的行為。行政機關作出某種具體行政行為,一要有事實根據,二要有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依據。因此,在行政訴訟中,訴訟標的是具體行政行為,理所當然的應由行政機關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有責任提供為什么作出該項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另外,從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看,主要也是根據行政機關提供的各種材料審查其行為是否合法。因此,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僅要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依據,而且應對提供的材料加以證明。被告提供的證據如果不足以證明其行政行為是合法時,則有敗訴的可能。
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不同于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管理中對法律的適用,它有以下特征;
1、行政訴訟中法律適用的主體是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的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理行政案件,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動。這樣行政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是法律適用的主體,才有權適用法律。而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只是訴訟當事人之一,在行政訴訟中無權決定對法律的適用,即不能最終依法確認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機關。
2、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屬于第二次適用法律。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是對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作過的法律適用再次適用,也稱之為審查適用。所以,通常稱之為人民法院在對行政案件審理中第二次對法律的適用。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無論采用正式文書形式還是未采用文書形式,從實質意義上講,該具體行政行為都是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于特定法律事實的結果。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也需要對查處案件事實情況進行分析,并對其所適用的法律文件加以選擇、適用,并作出認為符合法律規范的決定。因此,在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之前,行政機關已經對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決定,這是第一次法律適用。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經過審理直至作出裁判,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最終是否合法的判斷。在此過程中仍需選擇適用相關的法律規范,這便是第二次適用法律。行政機關第一次法律適用時所面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即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第二次適用法律雖然也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但審查對象已不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的行為事實,而是行政機關所認定的行為事實。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正是在審查行政機關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所進行的法律適用是否合法的基礎上所作的再次適用。
3、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解決的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合法性審查是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除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賠償外,不解決合理性問題。這是行政訴訟法律適用不同于刑事、民事訴訟法律適用的特點之一。因為行政機關在多數情況下享有自由裁量權,只要在法定權限和幅度內,行政機關可以依自己的判斷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因而司法機關不能具體介入到行政機關的判斷中去,甚至代替行政機關作出自己的決定,這有違權力制衡的原則。因而,在行政訴訟中,衡量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據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且可以參照規章,不存在人民法院的任何主觀判斷標準。
4、法律適用的范圍限于法律、法規和規章。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行政規章,而不同于行政機關第一次適用法律時,可以適用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而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不抵觸的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如鄉鎮政府的決定同樣也可以作為行政機關執法的依據。
行政訴訟法律沖突適用的規則主要有以下幾種:
⒈特別沖突適用規則。即特別法的規定與普通法的規定出現不一致的情形時,一般應當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⒉不同等級沖突的適用規則。在各種不同效力等級的行政法律規范發生相互沖突時,應該選擇適用效力等級較高的行政法律規范,即高層級的法律規范優于低層級的法律規范。
⒊同級沖突適用規則。在制定機關不同而效力層級上相同的行政法律規范之間出現沖突的情況下,應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⒋新舊法沖突適用規則。新的行政法律規范與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規定不一致時,應適用的規則是新法優于舊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這兩個原則。
⒌人際沖突適用規則。不同民族、種族或特殊身份的人,適用就該民族、種族或特殊身份的人作出的特別規定的法律文件或規范。
⒍區際沖突適用規則。在不同行政區域內行政法律規范發生適用沖突時,應當適用適用于該行政區域的行政法律規范。
最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還有很多上面是最基本、最主要的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十五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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