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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暴力方面的法規現在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于辦理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
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246條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X的等等情況。
其次,根據網絡暴力侵犯的權益,適用的法律也有不同
網絡暴力方面的法規現在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于辦理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
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246條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其次,根據網絡暴力侵犯的權益,適用的法律也有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注意,這里表明—網絡方式公開侮辱誹謗同樣可能構成犯罪)
以上只是刑法方面涉及的對網絡暴力的規定。
法學上目前還沒有“網絡暴力”的說法,沒法給予嚴格的法律定義。
網絡暴力通常都被認定為民事侵權的范圍,但如果有人捏造事實在網絡上公開、長期地對他人進行惡意的侮辱、誹謗,當事人可以誹謗罪提起刑事自訴,加強多邊合作機制與協調處理機制。網絡是一個虛擬的世界,同時也是一個和真實世界并行、交融的現實世界;互聯網的開放性、交互性、匿名性,很容易使有些網民不負責任的言行演化為“網絡暴力”, 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等合法權益,給他們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和心理傷害,必須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
防治“網絡暴力”必須疏堵結合、綜合防治。要通過行之有效的宣傳教育,提高網民特別是廣大青少年的道德自律意識,增強他們的分辨能力、選擇能力和對低俗文化的免疫力,培養健康的心態和健全的人格,在全社會倡導文明的、負責的網絡行為。
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快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研究,盡快出臺相應的法規、制度,加大依法懲治的力度,通過法律手段規范人們的網絡行為,凈化網絡環境。擴展資料每個人都可能成為網絡暴力受害者,網絡暴力的肆無忌憚,正在以其獨有的方式破壞著公共規則、打破著道德底線。
網絡暴力的危害很廣,從近年發生的網絡暴力事件的危害進行匯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混淆真假真真假假的世界,尤其是網絡這樣一個虛擬的社會,真假原本就難以辨識,而在網絡暴力事件的不斷沖擊下,原本難以辨識的真善美和假丑惡變得更加難以區分。通常,對真理的曲解并不在于信息源本身,而在于真理在傳播的過程中被歪曲混淆,網絡暴力事件,往往是真理被曲解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混淆了對與錯,真假難辨。
2,侵犯權益網絡暴力中,參與者非理性的群體攻擊侵犯了網絡暴力事件當事人,對當事人的身心造成了傷害,并直接侵擾了當事人的現實生活。尤其人肉搜索風靡開始,網民已不再局限于在網絡上通過語言文字或圖像的方式對當事人進行攻擊討伐,通過人肉搜索手段直接從網絡虛擬社會滲透到現實社會,對當事人的現實生活進行騷擾。
網絡暴力事件中,受害人有名有姓,卻找不到具體的實施傷害的人,正因為如此,參與的網民抱著法不責眾的心理肆意而為。網絡集體暴力中,網民很少考慮到當事人的心理。
而當事人因網絡暴力事件,所受的懲罰完全非等量懲罰。當事人需要道德譴責,需要法律制裁,但絕對不需要披著道德外衣打著正義旗幟的暴力去解決。
3,影響價值觀除了直接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外,網絡暴力行為的頻繁發生,會影響網民的價值觀。正確的價值觀念是人類社會秩序正常運行、美好和諧社會得以構建的保障。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的道德觀念價值觀念無時無刻不在影響他們的行為和處事方式。就學校食堂旳例子來說,每到吃飯時會很擁擠,樓梯中總是人頭攢動,但是卻亂中又井然有序,就是價值觀念在發生作用。
交通規則的道理相同,在交通規則還未制定、紅綠燈都還不存在的世界,馬路上來來往往的行人、車輛也會互相相讓,以使每一個通行的人能快點到達目的地。社會的普遍價值觀影響了個體的價值觀,進而影響個體的行為。
4,社會和諧網絡暴力事件加速個人信息的泄漏,引發社會恐慌,阻礙和諧社會的進程。2012年4月半月談對公民如何保護個人信息權進行了網絡調查,參與人數4142人。
其中對于個人信息是否泄漏的調查數據顯示:30%的人多次遭遇信息泄漏狀況,40%的人偶爾有信息泄漏的狀況,僅15%的人極少遭遇此情況,且15%的人對自己信息是否泄漏尚不清楚。由此可見,至少70%以上的人遭遇過不同程度的個人信息泄漏狀況,個人信息安全關系到個體的切身利益,個人信息遭到侵犯,使得當事人缺乏安全感,容易引發不安情緒。
網絡暴力事件侵犯了當事人的名譽權、隱私權,泄漏了網民的個人信息,更加增強了個人信息的安全風險,引發了社會的恐慌情緒。網絡空間和現實社會是有共通之處的,有的學者則直接認為,“網絡空間”也是“現實社會”,只不過它是一種通過虛擬技術進行信息交流和傳播的新型媒介而已。
按照這樣的說法,網絡空間,是人們生活的空間,是一個以虛擬為形式的“現實社會”。那么,在這樣一個社會所受到的一切影響也必然會作用到現實社會。
網絡暴力是“輿論”場域的群體性紛爭,以道德的名義對當事人進行討伐,可以說是網絡自由的異化,這無疑阻礙了和諧網絡社會的構建。與現實社會的暴力行為相比,網絡暴力參與的群體更廣,傳播速度更快,因此某些意義上說,可能比現實社會的暴力產生的危害更大。
網絡暴力的產生雖然時間不長,但是危害大、影響范圍廣,而且蔓延趨勢嚴重。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網絡暴力。
需這樣規范:首先,要在法律中明確規定隱私權的概念和范圍,及侵犯隱私權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同時明確隱私權限制的法定情形,明確普通公眾與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不同保護規則。 其次,大力加強網絡文明建設,樹立對隱私權尊重的普遍意識。
再次,網絡服務商應加強行業自律和技術手段研究,采取技術手段防止、避免、減少言論自由對個人隱私權的侵害。同時網絡服務商應重視對隱私權的保護,對當事人提出的要求刪除侵害隱私權的網頁內容及時處理。
最后,在法院司法實踐中,正確平衡言論自由與個人隱私權的關系,既保護公民合理的言論自由,又保護涉及普通公眾基本人格尊嚴的隱私權。在公眾人物隱私權與言論自由相沖突的情形下,對言論自由較為傾斜;而對于普通公眾隱私權與言論自由相沖突時,則應更多地保護公民隱私權。
在互聯網上,由于網絡空間的虛擬性,人們使用語言更為隨意和不加約束,散布謠言、惡意攻擊、謾罵泄憤、人肉搜索等現象相當普遍,人們習慣稱之為“網絡暴力”或“網絡語言暴力”。
我國目前尚無規制網絡語言暴力的專門法律規定,但有一些管理網絡信息服務、維護網絡安全的法律規范涉及網絡語言暴力行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為上網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上網消費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開展文明、健康的上網活動。
擴展資料:今年7月底和8月初,英國和中國兩名14歲少女分別遭到網絡欺凌,導致前者上吊自盡,后者被迫退學。“網絡欺凌”指人們利用互聯網做出針對個人或群體惡意、重復、敵意的傷害行為。
許多調查顯示,青少年處于網絡欺凌的重災區,不僅受害者人數眾多,也是肇事者的重要組成部分。可針對網絡欺凌國內尚無法律約束,也缺乏教育、引導手段。
上周召開的2013年中國互聯網大會發出倡議,希望全體網民堅守“七條底線”,其中包括公民合法權益底線和道德風尚底線。很多發達國家已經通過課堂教學、設立法規等方式打擊青少年網絡欺凌現象,可是我國目前教育界、法律界及相關部門對網絡欺凌的保護和干預工作都處于起步階段。
有一個原因是,和現實世界類似,許多青少年在遭受網絡欺凌后選擇保持沉默,他們羞于啟齒,害怕報復或擔心這樣會讓他們失去接觸網絡的機會。在上述《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的調查中,有33.5%的受訪者表示在遭受網絡暴力后不會告訴任何人。
2005年,英國的慈善機構“全國兒童之家”對770名11-19歲青少年的調查中,28%的人選擇不把受欺負的事情告訴任何人。2006年“美國網絡安全機構”一項對1500名4-8年級學生參與的網絡欺凌調查也顯示,58%的受害者未告訴父母。
暨南大學團委副書記李靜對此憂心忡忡:“現在大多數學校沒有制訂和實施有效的反欺凌政策和措施。現有法律對網絡欺凌問題也沒有予以規制。
有些人認為欺凌不過是小孩子特別是男孩子之間的打鬧或玩耍,認為這是青少年成長過程中的"必經之路"。”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周葆華認為,網絡欺凌的原因主要是“每個人人性中都有比較陰暗的一面,希望擁有權力,希望以一個強者的姿態對弱者發出攻擊。
因此,一旦在網上發現一個某些方面的弱者,他們就可能聚集起來,恃強凌弱,由此獲得滿足感和發泄感”,網絡的匿名性、群體性和哄客性又助長了他們的氣焰。要解決這一問題,周葆華認為,主要是要培養他們在發言中確立一種平等的交往觀念和理性的交往意識。
除了加強行業督導和立法之外,對青少年要加強德育和法制教育,可以在學校開設網絡道德教育課程。關于互聯網安全,我國也有一些立法,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其中第四條明確規定“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今年3月,國務院下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要求“2014年6月底前完成網絡實名登記制”。
可是,對網絡暴力做出具體規定的只有部分地方性法規。上海申勤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曉靜表示,對于網絡暴力,我國還沒有直接的法律來約束,在現有法律中也多是模糊籠統的表述,可執行性不強,對網絡暴力行為也沒有定性,要制定具體法規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青少年處于網絡欺凌重災區 已引發多起自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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