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雖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只是8種證據之一,并不是決定案件走向的唯一因素。但是,很多家屬還是非常看重,提出上述問題也不足為怪。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也就是常說的口供,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中,的確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哪怕司法機關一直在強調重證據輕口供。所以,在實務中,公安機關也會把突破嫌疑人的口供作為主要工作之一。
口供,是以筆錄的形式呈現的。所以,要解決開頭的那些疑問,就需要了解做筆錄的一些基本規律,比如在送至看守所執行前一般會做哪些筆錄?送看守所執行后提審的時間安排?
送看守所之前
在不確定是行政處罰還是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一般當事人被傳喚,會采用行政傳喚,這樣就會先做1次詢問筆錄。
經調查,如果確定要刑事拘留,會在刑事拘留后24小時內進行訊問。實務中,一般會在送看守所執行前,在辦案機關把這次訊問筆錄做掉。
具體筆錄內容而言,詢問筆錄會比較詳細一些,而訊問筆錄則有詳細的,也有簡單的,簡單的就是宣布一下刑拘,告知一下權利義務,有的估計就三兩頁。
如果涉案人數較多的,可能再做1到2次詢問筆錄,以核實矛盾的地方。但是,如果確定刑事拘留了,在送看守所之前訊問筆錄一般就做1次。
除去詢問和訊問筆錄,可能會做一些辨認筆錄、扣押筆錄等。
如果是刑事傳喚或拘傳的,第1次筆錄就是訊問筆錄,一般也會做2次訊問筆錄,第2次筆錄的目的主要是用于固定,防止翻供。當然,特殊情況下也有只做1次筆錄的。
送看守所之后
送看守所之后,就會涉及提審的問題。一般來講,公安機關提審其實沒有什么規律可言,也沒有規定必須提審幾次,隔幾天提審幾次。
提審的頻次,完全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當事人認罪態度、承辦人的習慣,以及當時承辦人的時間等。畢竟每個案件、每個當事人、每個承辦人、每個時間段的工作都是不同的。
如果案情簡單,客觀證據或者旁證材料比較扎實,當事人供述與否,不影響定罪,公安提審次數一般相對較少。或者是因為承辦人工作較多,提審的次數也就相應地減少了。
相反,如果其他證據薄弱,急需當事人開口提供線索才能定罪,或者指證他人,公安機關就會相應地增加提審頻率,以突破口供。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在當事人拒不供述的情況下,而其他證據又相對充分,承辦也可能會增加提審頻率,而且審訊態度非常友好,當事人怎么胡扯,承辦就怎么記錄,編的越離譜,承辦越高興。當事人還以為承辦好忽悠,甚至一位把承辦騙的團團轉而沾沾自喜。
殊不知,這種情況非常危險。
承辦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麻痹當事人,得到當事人抗審筆錄,作為當事人認罪態度較差的一種體現。這樣報捕時,檢察官哪怕看到當事人的有利辯解,也會認為當事人不可信,是信口開河,態度太差,不是好人,批準逮捕了也錯不了。
于是,可捕可不捕的也就批準逮捕了。至于提審時間段的問題,這就看承辦的工作安排了。只不過同案犯較多的案件,如果需要梳理證據的,一般會梳理后有針對性地去提審,而不是拘留后立即去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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