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釋義》中對該條解釋為“由于民辦學校的資產來源方式多樣,對其清償債務后的財產處理,也應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教育室對“由于民辦學校的資產來源方式多樣,對其清償債務后的財產處理,也應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陳述處理的基本原則是:(1)國家對民辦學校的投入形成的財產,在學校終止后,由審批機關統籌安排,用于發展民辦教育事業;(2)民辦學校接受捐贈形成的財產,依靠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在學校終止后,由審批機關統籌安排,用于發展民辦教育事業;(3)由舉辦者出資(不是捐資)形成的財產,按照民法的有關規定,在學校終止后要返還舉辦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中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對于剩余財產分配的原則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條例內容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校。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并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對于捐資舉辦民辦學校表現突出或者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章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 第四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民辦學校。
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第五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
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于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出資。 第六條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并應當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 第七條 舉辦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并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八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 第九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學校章程,推選民辦學校的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參加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應當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第十條 實施國家認可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術等級考試等考試的機構,不得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相關的民辦學校。
第三章 民辦學校的設立 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在獲得籌設批準書之日起3年內完成籌設的,可以提出正式設立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一)學校的名稱、地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七)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六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一)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或者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轉為民辦學校的; (二)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或者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的; (三)不具備相應的辦學條件、未達到相應的設置標準的; (四)學校章程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人員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學校校長、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條 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頒發辦學許可證,并將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
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制。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辦學許可證;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學校章程。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程序。 第四章 民辦學校的組織與活動 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
民辦學校的宿舍用地不可以作為抵押。
首先必須弄清楚民營或公辦學校的主體性質
1.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都是經教育部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都有合法辦學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2.他們之間唯一的區別就是資金來源不同,公辦學校辦學經費來源政府,由國家政府出資興辦,完全屬于政府行為,公辦學校的資產為國有資產,必須遵循我國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的特別規定;
3.而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民辦學校的資產主要來源于股東投資入股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等,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
第三條 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國家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國家鼓勵捐資辦學。
國家對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十七條 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一條 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
第三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三十六條 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教育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師培訓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十三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中介組織為民辦學校提供服務。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經費資助,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條 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七條 民辦學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
國家對向民辦學校捐贈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十九條 人民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應當按照委托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第五十條 新建、擴建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條 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二條 國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舉辦民辦學校,發展教育事業。
僅是個人意見哦~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 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 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五)管理 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 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 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依法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學校法人財產。
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投人的資產、辦學積累的資產、政府資助形成的資產分類登記建賬,將學費收人、政府資助等公共性資金存入學校銀行專款帳戶,主管部門要對學校公共性資金的銀行專款帳戶進行監管,確保辦學經費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和資產監管,實行財務公開。
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依規出具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教育部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教發〔2012〕1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一、充分發揮民間資金推動教育事業發展的作用(一)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要充分發揮民間資金的作用,把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發展作為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二)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教育投入體制。
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時,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三)完善民辦教育相關政策和制度,調動全社會參與教育的積極性,進一步激發民辦教育體制機制上的優勢和活力,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制度、機制。
二、拓寬民間資金參與教育事業發展的渠道(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社會力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獨立舉辦、合作舉辦等多種形式興辦民辦學校(含其他教育機構,以下同),拓寬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參與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渠道。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領域。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幼兒園,引導民辦中小學校辦出特色,鼓勵發展民辦職業教育,積極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質量民辦高校發展。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參與培訓和繼續教育。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積極鼓勵民間資金參與在職人員職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轉崗培訓等各類非學歷教育與教育培訓,推進終身學習體系和學習型社會建設。
完善政府統籌協調和監管機制,培育、規范非學歷教育和教育培訓發展環境,建立健全培訓服務質量保障體系。(七)允許境內外資金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外商投資公司在我國境內開展教育活動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的規定。允許外資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參與合作辦學。
鼓勵民間資金與我國境內學校合作,參與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依法舉辦高水平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境外資金的比例應低于50%。
鼓勵民間資金與我國境內學校合作赴境外辦學,增強我國教育的國際競爭力。三、制定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八)完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制度。
進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審批事項,改進審批方式,簡化審批流程,規范民辦學校審批工作。民辦學校設置,執行同類型同層次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可以適當放寬幼兒園審批條件。
民辦高校申請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的,按與公辦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批。(九)清理并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
依法清理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不利于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規章、政策和做法,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自查自糾基礎上,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重點清理糾正教育、財政、稅收、金融、土地、建設、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保護民辦學校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十)落實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民辦學校依法自主制定發展規劃,設立內部組織機構,聘任教師和職員,管理學校資產財務。
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有關規定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制訂教學計劃和人才培養方案。基礎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學校引進的境外課程需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對境外教材應依法進行審定。
(十一)落實民辦學校招生自主權。支持民辦高校參與高等學校招生改革試點。
進一步擴大民辦本科學校招生自主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視生源情況允許民辦本科學校調整招生批次。完善民辦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條件的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可允許辦學規范、管理嚴格的學校,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范圍和年度招生計劃。
中等層次以下民辦學校按照核定的辦學規模,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十二)落實民辦學校教師待遇。
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進修培訓、課題申請、評先選優、國際交流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在戶籍遷移、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民辦學校要依法依規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鼓勵為教師辦理補充保險。
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設立民。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59條規定民辦學校清償債務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釋義》中對該條解釋為由于民辦學校的資產來源方式多樣,對其清償債務后的財產處理,也應根據不同情況作...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破產原因探析 民辦非企業單位同企業一樣,作為我國社會經濟的重要參與者,在發展過程中均會受到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的雙重影響,而導致企業出現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最終走向破產清算的原因也會發生在民辦非企業單位之中。就汽車部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2004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9號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1號修訂)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8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1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保障民辦非企業...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號公布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
A公司股份制改造非經營性資產移交協議 本協議由下列各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訂立: A公司,一家依照中國法律組建和存在的國有企業,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將位于鄭州市管城區塔灣路的學校股份轉讓給乙方的相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一、甲方確認其為所轉讓的學校的唯一所有人,甲方轉讓給乙方該學校100%股權。二、股權轉讓價萬元(人...
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符合什么條件才可以開教育機構?的相關內容知識,希望可以為您提供幫助。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