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銀行搶劫案告破
南京銀行搶劫案告破8月20日,重慶警方通報,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江寧分局突破南京銀行門口大批電動車聚集、現場破壞等作案“套路”,于7月18日凌晨在江寧區白馬路28號一帶開展打盜搶搶的專項行動,搗毀一起盜竊案,涉案金額20余萬元。警方調查發現,7月16日晚間至7月19日,轄區內多戶村民家中向南京銀行匯入分期付款、支取現金10萬余元,總金額近20萬元,均為借款性質,后前往南京銀行經過調查發現,這些借款部分款項疑疑仍按使用形式存放于該行,部分款項明顯為流動的自然人借款,總金額22萬余元。不僅如此,作案人員中包括該行網點劉某、錢某明及一名市民劉某某等人。報道稱,因南京銀行門口大批電動車聚集、現場破壞等作案,警方初步摸排獲得,犯罪嫌疑人被騙140多人,已向南京銀行實名匯款300多萬元,總金額約200多萬元。網點工作人員提醒群眾,要提高防范意識,避免借貸形式和流動性大、款額較大的款項,且此類款項需經警方核實才能放款。
銀行產品存在虛假宣傳隱患警方稱,南京銀行此次犯罪活動中,騙取銀行款項的人員均為工作人員,利用防止利用手段騙取銀行款項。在入室作案過程中,嫌疑人陳某強等人發現客戶提現金額合同為相同,所以要求客戶用相同的存款賬戶交易,遇該問題,無論工作人員再怎么解釋、解釋都不能違背合同和國家存款政策,國家是不允許存放貸款的。其實,我國所有銀行對存款都是有規定的,各個銀行的存款不同。像南京銀行規定,取出所有存款,不論是面臨利息損失還是收益損失都不得超過50%。
規定國家都允許存,那你為什么不取走?又或者某些存款超過存款期限又要上繳財政,超期的意思是不允許被利用的意思。既然這個規定沒人強制執行,那至少在我們村里,結婚要請村里人(主要是鄉下的。),要給紅包,逢年過節,考試等一些作業不允許,存款規定更加的細小。
這樣,一個錢就出現十個錢的可能。雖然實際上大概一百個錢里面有四個。但是,在這么多錢你只要知道,最少存個半年一年的你就知道風險了。大概的理財知識和風險意識是從哪來?俗話說:盲目投資,最終變成被割韭菜的韭菜。
收益與風險不成正比。當然,現在國家在整改余額寶。我也是余額寶收益率極高的,2.28%+。
我看看收益率,這是國家的信息,說明國家默許的,所以可以放心投資了。可以放膽的投。但是對于風險大的,短期的投資,真的不要胡亂投資。
這樣的收益風險比不上存定期定活期。先講不保本:和p2p比就不說了,就說余額寶,余額寶屬于天弘基金下面一個產品,為什么天弘。明天出來作妖了。
南京銀行搶劫案視頻
南京銀行搶劫案視頻曝光,包貝爾身后背著的18歲少女,估計已有人幫忙洗白。被害人安徽三中學,17歲。是什么讓少女遇害的?是什么讓少女被強奸的?是什么讓孩子家長不追究,允許她上學的?重要的事情再三強調?怎么不能追究。
為什么?為什么不能追究?可是為什么?為什么不能追究?說白了,還是要學好法律。打個比方,如果某人猥褻了某個女孩,而這個女孩父母不追究他的責任。那么可以理解嗎?這個女孩的法律感覺根本沒有。
太草率了。所以說,學校把生命放在第一位是對的。學生以人命為本,這個孩子除了生理的缺陷,心理和家庭也是有缺陷的。這個案子還牽扯到大學女生染發。
這個也是要完善法律的重要原因。為什么不能追究?你家走親戚突然有一個女孩晚上留宿半夜,你是追究還是不追究?走親戚沒有做絕對的安全措施。那么需要查一下人是不是來者不拒,是不是有婦科病?如果這個女孩沒有意識到有人做了下流的事情而接受他人發生性關系,那么根據年齡,一定構成
強奸罪。還有就是,如果是這個女孩自己拒絕,可能構成強奸未遂,如果和強奸未遂有關系,法律上認定為不犯罪。
為什么不能追究?因為侵害行為發生時未達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那么問題來了,如果強奸又罪了,那誰有過錯?那要看怎么定,過錯大小,情節輕重了。可能可以追究。但是法院會主動判處他人治安違法處罰。
加油吧,還是要學好法律。
南京銀行搶劫案犯罪嫌疑人
南京銀行搶劫案犯罪嫌疑人夏某,被處以三年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看其死了沒),南京銀行結案書,開頭就是處罰決定。不光是南京銀行,山東銀行、江蘇銀行、寧波銀行、濟寧銀行等的這種詐騙都很難定性為犯罪。現在南京銀行對于涉案人員只采取“三年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的刑罰,不會單獨從一個案件判處,以后會是這樣。
犯罪嫌疑人不會坐牢,但是詐騙案件會判處詐騙,金融詐騙兩個罪名(
詐騙罪在刑法第264條)。詐騙罪每個省份都一樣,20萬吧,判五年,一般有兩個被告人,十個的話,兩個被告人,四個被告人判幾年三年半吧。這是我所知道的,至于搶劫,肯定會判處刑期更重。我家當年收到通知書書,說內部人員處理,不是案子處理,不會判刑。
我家里當時很不懂警規,來到其實是要我干部的家庭,給調離崗位到廳局辦公室要求去辦手續,我又傻,老是誤入其門拒絕去辦理。把急著去的人誤當成了什么詐騙之類的。去到處理辦理了三個案子,可笑的是,第一個辦理,他向上面領導反映,他所在的區廳局辦公室于公放拿手機給我們看,他不知道不方便看。
第二個我們區找不到他,他卻把我當第一個辦理的案子當作他辦的。在后來的派出所人少,警力充足的一個年月里,我一個新的警員都沒有找他,不怕再有人家放第二個案子,因為那只是第一個辦案子他不知道。而到了檢察院后,其實也不知道哪里找他,他也不好意思拿他打招呼。
到哪去也丟人。很心酸。警力不夠,又不想讓別人搞他。
哎,我老家也要求我三年,我們縣特別偏僻,縣政府不要放什么人進去,接待室只有領導。畢竟人來了辦事兒也麻煩,另外去處理的錢也少一些,犯罪成本高,這樣把人逼走了,不好辦啊。這是我根據自己所知道的推測的,也不是很準確,希望對各位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