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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網貸平臺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關于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關于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并受法律保護的。
擴展資料:
網絡借貸 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
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網貸屬于債券投資,收益明確,資金借出人獲取利息收益;而大眾常把它與股權眾籌混淆,股權眾籌屬于權益投資,收益具有靈活性,投資人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取未來收益,如京北眾 籌、36氪等都屬于股權眾籌平臺。
無論是債券投資還是權益投資,都存在一定風險,投資者應充分認識風險,有充分的風險自擔的意識和思想準備,在此前提下自行判斷并承擔項目的風險。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網貸
一、互聯網小貸政策法規概述(一)小額貸款業務現行監管規定我國目前尚未出臺監管小額貸款業務的法律、法規,國家層面關于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性文件只有2008年5月4日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下稱“《指導意見》”)。
根據《指導意見》,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準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并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
《指導意見》實施后,各省級政府紛紛參照《指導意見》的規定制訂了本轄區內小額貸款業務的監管性文件,該等文件關于小額貸款業務的規定,基本上與《指導意見》內容一致。省級政府授權省級金融辦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核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互聯網小貸規范性文件關于互聯網小貸的規范性文件,除了《十部委指導意見》外,全國各地的“互聯網+小貸”試點區域的政府或金融局針對當地互聯網小貸出臺過一些規范性文件。目前“互聯網+小貸”試點區域主要集中于上海、廣州、重慶、江西贛州、海南等省或省級市,上述試點省、市多出臺了關于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地方性規范性文件,對互聯網小貸進行規定。
二、廣州互聯網小貸的政策法規為加強對互聯網小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互聯網小貸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粵金融〔2009〕10號)和省、市小額貸款公司其它相關監管規定,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于近日正式印發《廣州民間金融街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辦法指出,互聯網小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不低于1億元。同時,新增信息報送環節,要求互聯網小貸公司在搭建業務系統時,要留出相應接口給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信息的實時交換。
辦法規定,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應由主發起人組織設立。主發起人應符合以下資質:(一)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下同)為境內實力強、有特色、有品牌、擁有大數據基礎的互聯網企業。
(二)主發起人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三)主發起人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總資產不低于10億元。
(四)主發起人的權益性投資(含意向設立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出資)比例不超過凈資產的50%。此外,擬設互聯網特色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出資比例不低于30%,其他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1%,允許獨資。
申請設立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時,主發起人與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5%。廣州互聯網小貸支持異地企業申請,也就是其他地區的企業也可以在廣州申報設立互聯網小貸公司。
在廣州民間金融街設立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的流程主要包括兩審一備案,截至到目前,已經有25家互聯網小貸公司備案通過,獲準設立。
一、互聯網小貸政策法規概述
(一)小額貸款業務現行監管規定
我國目前尚未出臺監管小額貸款業務的法律、法規,國家層面關于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性文件只有2008年5月4日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下稱“《指導意見》”)。根據《指導意見》,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準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并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
《指導意見》實施后,各省級政府紛紛參照《指導意見》的規定制訂了本轄區內小額貸款業務的監管性文件,該等文件關于小額貸款業務的規定,基本上與《指導意見》內容一致。省級政府授權省級金融辦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核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互聯網小貸規范性文件
關于互聯網小貸的規范性文件,除了《十部委指導意見》外,全國各地的“互聯網+小貸”試點區域的政府或金融局針對當地互聯網小貸出臺過一些規范性文件。目前“互聯網+小貸”試點區域主要集中于上海、廣州、重慶、江西贛州、海南等省或省級市,上述試點省、市多出臺了關于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地方性規范性文件,對互聯網小貸進行規定。
二、廣州互聯網小貸的政策法規
為加強對互聯網小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互聯網小貸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粵金融〔2009〕10號)和省、市小額貸款公司其它相關監管規定,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于近日正式印發《廣州民間金融街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辦法指出,互聯網小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不低于1億元。同時,新增信息報送環節,要求互聯網小貸公司在搭建業務系統時,要留出相應接口給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信息的實時交換。
辦法規定,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應由主發起人組織設立。主發起人應符合以下資質:
(一)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下同)為境內實力強、有特色、有品牌、擁有大數據基礎的互聯網企業。
(二)主發起人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
(三)主發起人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總資產不低于10億元。
(四)主發起人的權益性投資(含意向設立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出資)比例不超過凈資產的50%。
此外,擬設互聯網特色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出資比例不低于30%,其他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1%,允許獨資。申請設立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時,主發起人與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5%。
廣州互聯網小貸支持異地企業申請,也就是其他地區的企業也可以在廣州申報設立互聯網小貸公司。在廣州民間金融街設立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的流程主要包括兩審一備案,截至到目前,已經有25家互聯網小貸公司備案通過,獲準設立。
關于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關于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一、提高認識,準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
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
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
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五)各類機構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絡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絡(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
已經批準籌建的,暫停批準開業。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
對于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二)嚴格規范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
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托、無指定用途的網絡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
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于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
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臺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
禁止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并計算,合并后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于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網絡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
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并下發網絡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
“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并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采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絡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
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各地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于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
只要網絡貸款沒有違反法院的規定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網絡貸款的利率高于法律的規定,超出部分是不受保護的。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三條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故意變換身份、虛構融資項目、夸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
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
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網絡貸款本身并不違法,但網絡借貸誘發非法集資或者暴力催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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