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起訴后財產怎么分
離婚起訴后財產怎么分割?離婚析產財產怎么分割?司法實踐中,如何分割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一直是夫妻雙方爭議的焦點。案例:楊某與劉某經朋友介紹認識,雙方相戀五年,結婚四年,婚后劉某發現并無經濟能力,雙方開始冷戰,楊某認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雙方鬧上法庭,法院對雙方進行調解,最終做出了離婚的判決。案例分析:離婚時雙方都是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有的夫妻雙方達成協議約定一人一半財產,如果在離婚的協議中沒有約定具體對每一筆財產的份額約定的話,那么這筆財產一般是楊某所有,當楊某辦理完離婚證之后,財產就是楊某的個人財產。但是離婚訴訟開始后,楊某的個人財產會怎么分割呢?法院將這個問題困擾了很多夫妻,但是從近三年的案例看來,一般是要給第一任妻子一半婚前財產,第二任妻子一半婚內財產,第三任妻子是楊某的個人財產,就這樣將第一任妻子財產份額進行了分割。但是這個方法不是適用所有的夫妻的。
那么除了楊某是楊某婚前財產的唯一繼承人之外,楊某的另一半的財產應該怎么分割呢?第一種方法可以將第一任妻子是婚內財產進行分割。婚前財產一般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是婚前財產,可以依據兩人簽訂的財產協議內容確定婚前財產,比如楊某與劉某一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中明確寫明一人擁有楊某名下兩套房產權一套登記在楊某名下,另一套登記在劉某名下,可以將劉某婚前的那套房產協議作為婚內財產進行分割。這種方法的好處就是不用過多考慮這個婚內財產中楊某與劉某之間到底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內財產,具體分割哪一部分的財產,所以適用的人非常多。
我們有時也將這種方法稱之為“楊某是婚內財產的唯一繼承人之一”。還有一種方法就是婚后財產協議,這種方法可以將婚后財產約定成一人有權繼承且將楊某歸楊某一人所有,但是我們還是將婚后財產看成一人的財產。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話,法院可能會判決贈與楊某所有的婚內財產,但是這種情況可能性非常低,因為楊某已經簽過婚前財產協議書,楊某只要在訴訟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提交《婚姻法解釋(三)》及后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非常有可能判決贈與第二任妻子所有的婚內財產。
因為贈與并不需要楊某親自去世,楊某也不是楊某婚前財產的唯一繼承人,第二任妻子在本案中是楊某婚姻財產唯一繼承人,楊某婚前財產是整個財產的一部分,楊某的婚內財產并不僅僅是楊某與劉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第二任妻子僅僅是楊某婚內財產的唯一繼承人。第二種方法就是楊某離婚之后沒有任何法律約束,自然也不會產生擔保責任,就是說楊某離婚。
離婚后可以起訴財產分割
離婚后可以起訴財產分割,但是很多當事人,會遇到離婚后能否起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雙方簽訂
房屋買賣合同,對房屋進行登記,為什么房屋在離婚后依然是雙方共同財產呢?下面,北京德豪律師事務所丁青律師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簡要解答這個問題。在離婚財產分割問題上,首先要搞清楚,婚后購買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那么婚后購買的房子,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其實不屬于,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婚前簽訂
購房協議,將個人財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離婚時分割財產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在贈與方名下。那么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后購買的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應當如何認定呢?在婚姻法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原則上是雙方共同財產,那么丁青律師通過分析,可以推測,婚后購買的房子,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也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從目前各方面情況來看,你可以主張分割婚后財產。首先,作為父母的財產,房產在父母另一方名下沒有任何問題,是父母對自己財產的約定,另一方不應該反對,房產是父母的財產,是父母主動贈與你們夫妻,你是贈與方,不應該反對父母出資買房。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婚后買房登記在你們的女方名下,那么就是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第二,你認為的婚后一起還貸的問題,這就不能通過行為推斷,應該要以具體的事實證據來推斷,并且全部都要以夫妻雙方的書面合同為準,否則一切推斷都是未經證實的猜測。
第三,可以在離婚時,給女方一定的金額讓女方歸還貸款,這樣對于離婚時你的分房款是有利的。
離婚該怎么起訴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離婚該怎么起訴離婚財產怎么分割,現在離婚起訴的條件在哪里。離婚財產能不能分,關鍵還是要看這個夫妻感情基礎如何,夫妻感情不好的話,就算離婚分財產也是個大問題。一、離婚財產怎么分在離婚案件起訴時,一方在分財產方面不知道如何進行起訴,可以到法院起訴財產分割事宜。這樣起訴離婚的話,可以獲得以下幾種效果:1、在離婚案件起訴時,法院可以進行財產分割方面的審查。2、經法院審查,如果確實雙方感情確實破裂的話,才會判離。
3、在離婚案件起訴時,法院可以依據過錯方,將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雙方當事人的財產沒有共同所有的或者共同財產均價值不超過50萬元的,以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割。4、根據雙方對于財產證明的不同,法院一般會從財產證明中去認定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這里的財產證明是,雙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證明。離婚案件從法律上看似簡單,但是實際上并不是一件易事。
本來感情不好的夫妻,出現外遇等原因導致感情不和的情況,原有的共同財產現在進行了分割,讓夫妻的財產無法得到完整的分割,這樣的財產也是對雙方都是不利的。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1、在離婚財產分割中,一方的財產僅分割財產總額的75%,雙方對于財產分割存在爭議的,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2、在離婚財產分割中,不動產、房屋按照產權證登記的登記日期來分割。3、在離婚財產分割中,父母給付的撫養費一般按月發放給子女;離婚時一方按照約定或當地離婚男女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以隨產權證登記日期的實際時間來計算。
4、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子女的撫養費,在子女成年后一般不得超過子女的實際需要。5、對于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一般不得超過子女年收入的20倍。如果子女未成年,撫養費的數額可以適當放寬。6、如雙方協商不成,按照當地社平工資計算子女的撫養費用。
7、如果子女不同意撫養的,可以解除撫養關系。撫養費數額不得超過子女實際需要。8、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撫養費一般每月支付2000元至5000元;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撫養費一般每月支付1000元至2000元。9、住房的撫養費以子女實際居住的地點為基準;符合獨立生活要求的,不計算在內。10、教育費用支付期間的生活費用,一般不支持支付到子女成年時。
11、可支付給子女的生活費,不受夫妻雙方否實際收入的影響,因此,子女在不同單位、不同時間的實際收入是不一樣的。12、醫療費用支付給患病的一方,或者因搶救子女而發生的醫療費用,一般不予支持或者扣除,但另有約定的除外。13、探望子女一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