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糾紛起訴地點如何確定
合同糾紛起訴地點如何確定?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1、被告住所地,原告自立案之日起方可上法院起訴。2、被告經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原告、被告住所地均無法確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原告住所地不在原告住所地的,原告經常居住地距離被告住所地的距離超過150公里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距離500公里以內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轄區的人民法院管轄。5、原告住所地在被告住所地之外的,原告經常居住地距離被告住所地的距離超過150公里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距離500公里以內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轄區的人民法院管轄。
6、原告住所地與被告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7、被告住所地屬于原告住所地且合同履行地已在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到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8、被告住所地不屬于原告住所地的,原告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原告經常居住地與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原告到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9、被告住所地距離原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與被告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告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10、法院或法官有權調解。
誰可以隨便調解?11、本案并未發生法律效力,原告、被告均不享有行使調解權。本案經法院裁定宣告調解無效或調解有效或調解不成的,原告、被告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依照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給付了貨幣或者其他財產的,應當返還原物。12、人民法院不得對合同的履行發生歧視。13、履行是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先履行義務,另一方后履行義務,合同成立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先履行義務,另一方后履行義務的合同。
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合同的履行發生歧視。14、上述規定只適用于夫妻,未登記的合同如果自始沒有發生效力或對方無過錯的,一般應當撤銷。新婚姻法為何要取消?15、婚姻法的合同法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在合同有效期間,債權人能夠要求該不履行合同義務一方補償債務,債務人也未履行債務,依照《合同法》應當返還不履行合同義務一方的債務。16、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債權人找到債務人,提出該債務已經履行不了的無效申請。
一般法院都會認為申請人沒有提供證據,或者申請人未履行債務,一般做免責。17、司法實踐中的情況是,訴訟的債權人只能是一方,不得至兩人及以上或不少于三方。
民事起訴地點如何確定--事先協商確定事先協商是指當事人通過了解訴訟的訴訟地點確定原則而達成的。由于涉及的時間及案件事項較多,一般在立案前即已經同所有者達成約定,并且主要法院在辦理民事起訴狀及其他案件審理中,都會通過行政裁定或司法調解調解所涉及的事項達成共識,所以在此建議起訴時同存在該條款。否則,對于訴訟過程中客觀事實的舉證會存在瑕疵,同時還會加大起訴的難度。
民事起訴地點的確定要注意什么--讓當事人明確起訴地點確定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兩點:一是共同事實,即起訴人所舉證據應包括實體經濟權利利益損害及待主張權利侵權方舉證時實體上有共同被告。但在實踐當中,多數當事人在選擇起訴地點時未有意識到要照顧可能存在的空隙。二是合法公民的訴訟請求權,要確定起訴人不得公然干涉、推諉、拒不執行請求權。而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起訴行為適用的法律應為公民的合法權益,不應受到妨礙、侵犯。因此,對于實際受到侵害而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應當是待其不訴后再提起民事訴訟,也即當事人應當注意保留證據,就自己不訴時可以主張的權利提出解決訴訟請求。民事起訴地點的確定要注意什么--向法院申請開庭前傳真申請書《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十五日內,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開庭前傳真。
”根據以上規定,應當收到起訴狀副本后,在開庭前一個月向法院申請開庭前傳真。開庭前傳真應當說明事由及起訴狀副本的具體內容、原告當事人等基本情況及證據材料、起訴狀的送達地址、傳真號碼及時間等內容。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必須通知法院檢察院對案件的開庭時間做出回復,至遲不得超過二十日。相關法律規定第一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在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對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決定不服的,按照下列順序申請再審:(一)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再審的;(二)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再審的;(三)原審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再審的。”第一百五十九條:“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再審決定不服的,依法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并在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決定。
原審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請復議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申請。”如果所在地有立案庭可以將起訴狀副本及相關材料遞交到立案庭,待受理后法院再統一提交至法院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庭核實起訴狀副本后會繼續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如果申請人沒有立案意向,可以將案件受理后書面告知立案庭。如果起訴狀副本所涉及的證據不齊。
借條起訴地點如何確定
借條起訴地點如何確定?隨著各地民間借貸的持續升溫,催收無論是在法律環境還是借貸的實踐中,成為越來越主要的環節,也帶動了催收的市場經濟效益和商業化效益。為了提高正規化、規范化,無論是法院還是社會上人均都有大量催收行為,從事互聯網借貸催收的催收公司也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涌現。特別是在移動互聯網發展的初期階段,許多沒有互聯網經驗的“野生法盲”就想到了“建個網站”,會打電話到借款人手機上進行催收,這樣就方便多了,但萬一被投訴違法或被騙騙呢?還有更搞笑的,說給他打電話,直接就是“趕緊還錢”,往往也會造成因為這樣的投訴造成他誤以為是他還款不能,從而造成訴訟的損失,且即使是會對他造成“實質性損失”,這種后果法律規定下,也需要雙方進行舉證。所以今天我們要給大家分享一個交易全程電話錄音的妙用,這樣大家就可以把這個事情進行記錄保存,就可以為后期去法院訴訟提供依據,將訴訟風險降到最低,提高訴訟成功率。從業8年以來,我主要從事建筑工程領域的法律服務,從事建筑工程法律服務工作時間較長,見過的案件案例眾多,在這里對“交易全程電話錄音的妙用”這個話題進行簡單探討。
首先,交易全程電話錄音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可以作為證據來提交給法院,從而促使法院認定訴訟結果。法院審理工程領域案件,證據是核心。其實很多案件沒有能夠立案,往往是因為證據不足,存在被認定非法證據,無法引起法院的重視,而一旦認定是非法證據,可能會給借款人帶來不利的影響,同時也給執行法院帶來不利影響。尤其在現在的市場經濟下,民間借貸屢禁不止,一旦借款人真的與出借人上訴,那么出借人就極有可能拿到其手中的轉賬截圖等在內的無形財產。那么作為這樣的房產投資理財項目,讓借款人把證據提供給法院,就可以讓法院直接將借款人與出借人合同關系變更到法院處,這樣法院作為審理案件的主體,就不需要與借款人私下交往,提供高達10-20萬的結案證明;也不需要借款人聘請律師代理,法院會協助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合同關系,這樣就可以較少律師收費。
舉例:某個某建筑工程領域項目,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合同要求出借10萬,要求獲得房產。你可以說我在某工程建設公司與某政府對某某項目實際參與項目建設或者對某項目專門進行了某某資金投入,讓法院相信我的收款是真實的項目,這樣法院就認為某建筑工程部分項目收款收據是真實存在的。在民間借貸糾紛或者工程領域應用到,起訴某機構不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可以把某個網站的工程項目工程人員聯系方式等提供給法院,法院在立案階段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