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詐騙罪的質證意見中不曾要求原告對刑法條文進行查找,也就是說,在進行裁判審理時,律師不能就已經查到的任何結果提出異議,否則就是對刑法進行錯誤理解,對于不理解的結果,律師會提出異議,其理由一般包括行為人的身份問題、主觀惡性問題、客觀方面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有無其他正當理由進行辯解等。如果原告反駁這一點,一般要接受其訴訟請求。因此,律師在答辯時可以查找、排除一切法律上的不利理由,要體現不敗訴。你都說了兩萬塊錢你愿意嗎?顯然我是不敢跟你討價還價的,畢竟我已經可以告訴你說我贏了。
所以,當初的代理人也是有人逼著他要走違法律程序的,否則,這筆錢就回不來了。而且你還很有可能受到刑事追究,這種事情如果被公安機關認定為犯罪,你要是不想承擔牢獄之災,你最好是把,但是這樣確實很容易被人民法院罰款吊銷執照,畢竟你投資一萬多塊錢,但是,這樣的情況一般不會發生。我建議你不要糾結這些,對錯不去爭論,至于他要你出具保證金的查詢單據,等到你最后拿到賠償書,你還要給他還錢,所以,現在還是及時停止維權行為,你也是盡快去報案走程序,把騙子繩之以法比什么都強。建議和保安打好關系,先找當地派出所查詢到對方電話。然后上交給派出所。
再讓保安主動向銀行打電話去查你這一萬塊錢是否已到賬或者有沒有有意識向銀行打電話轉賬。電話記得錄音。派出所將你這一萬塊錢報案立案以后再去找他要兩萬塊錢比較好,到時他很可能一邊要你錢一邊提供你的轉賬單據給檢察院。
到時候扯皮的時候,他可以開始扣押你的銀行賬戶來反正你拿不出來的。
詐騙罪律師怎么辯護
詐騙罪律師怎么辯護?遇到騙子該怎么辦?以下這一系列的詐騙罪辯護、起訴、審判思維啟示文章,就是專門為有意主動選擇詐騙罪辯護方向和專業辯護的律師準備的,保證能幫助律師有效辯護,為律師爭取最大利益。我們說,一個律師在證據收集及其辯護方面最大的痛點是什么?不是收集證據苦于無法找到最有力的證據來支持律師的辯護觀點,也不是經驗不足自己難以判斷犯罪事實,最大的痛點往往是在證據收集過程中的犯罪認定難問題,辯護律師需要證據來證明犯罪事實,來證明行為人實施的是不是犯罪,而不是無法確定的證據來源,而不是由于偽造、虛構事實來繼續行騙獲取經濟利益。通常而言,證據的內容會是犯罪構成要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決定著該法條條文性的強制性規定與合法性規定。辨別證據本身的方法有哪些?鑒于筆者從事的是詐騙罪辯護工作,所以筆者暫且不談如何收集證據,只說詐騙罪的辯護思維。無論從罪刑法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還是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規則來說,都明確規定辯護律師要認真閱讀和思考所收集的證據,弄清楚證據的證明力是否盡量大或盡量小,要弄清楚有哪些證據,搞清楚證據可否相互印證。
辯護思維的獲取主要通過三個維度:罪狀維度(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證據鑒定維度,以及法律適用維度。第一維度是罪狀維度。罪狀是一個罪名的定性,所有刑事案件都要參照罪狀。司法實踐中,檢察院在公訴案件中會作為被告人,對公訴機關的罪行進行辯護,但是在另一些案件中,如果嫌疑人沒有犯罪,根據每個罪名量刑規則的細節,也必須由其律師來辯護。舉例而言,一個
強奸罪案件,公訴機關說被告人強奸一人,但是實際上公訴機關認定其兩人發生性關系,雖然也沒有作出強奸罪事實,但是這個案件的律師要思考的是,被告人是不是在借這兩個人名義來行騙,然后單位上下催促他去另一個地方強奸?在每個案件中,辯護律師都要認真閱讀被告人的罪狀,主要內容包括下列內容:1、被告人的基本情況:性別、身份、年齡、職業、收入等,是否有犯罪的違法行為?2、犯罪的主觀故意:是不是企圖侵害他人的性權利?(是不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嚴重程度等;3、在平時是否會實施犯罪行為,例如手淫?是否嫖娼?為什么這樣做?以上內容的閱讀,必須根據被告人的罪狀中的重點內容來做辯護。4、被告人的事實認定:是否有犯罪的主觀故意,是否有應受到法律制裁的刑事責任?即使是被告人提供的相關犯罪材料,也要去除不實指控、材料的瑕疵、寫入詳細描述。
5、如果被告人被告人報案了,警方有否足。
詐騙罪一般如何取證
詐騙罪一般如何取證?詐騙罪怎么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構成詐騙罪?這些并不是個簡單的問題,很多新手都是傻傻分不清楚,那么很多人就會問了,既然這么多騙子為什么還要法律去制裁呢?歸根結底一句話,就是怕被騙。那今天我們也跟他們一樣,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詐騙罪現在為什么都在默默無聞,之所以連治安處罰都不設的原因吧?自上世紀90年代刑法確立詐騙罪之后,刑法并未對如何取證進行說明,而刑法一直以來的原則就是要抓“賊”、打擊“賊”,打擊騙子,尤其是不收的一些打著建立什么機構,網站,什么平臺,提供什么免費的信息服務,非法收集我們的個人信息的,這些誘惑顧客進行購買騙子賺取他們的顧客的信息后再來牟利,總之,如果是這些機構提供的產品質量都很有保證,或者說我們買的產品沒有問題的,根本無法生成詐騙罪中所說的一個詐字,那么為什么打擊犯罪分子最后還是懲治騙子呢?這是因為,打擊詐騙行為之后,對象是詐騙犯罪或者被詐騙的人,現實情況就是,詐騙行為絕大多數的被害人被騙,也就是詐騙行為損害的人的利益沒有得到實現,那么騙子們利用這些無辜的被害人,真的會得到收益嗎?顯然不是,所以有詐騙犯罪,但是詐騙犯罪沒有收益。根據物權法及刑法第239條,所有權轉移后,將無法再對所有權人的物權采取行使或解除的權利,也就是說,詐騙行為破壞的只是被害人,而不是詐騙人的物權,詐騙罪現在如果一個詐騙犯打電話給你的身份證,你報警,他讓你上他的線,說某某平臺提供給他某某服務,這并不算詐騙罪,因為詐騙罪的主體,本身不是以詐騙人作為主體的,詐騙罪的主體并不是人,而是以詐騙目標為主體。所以詐騙罪不要求受害人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意思表示,詐騙一般是以自然人為被告人,而不是以詐騙工具為被告人,同樣電信詐騙也不屬于詐騙罪,電信詐騙罪是犯罪行為,主體一般是以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為主,詐騙罪的行為是公安機關偵查的活動,而非詐騙人本身行為。
一般意義上的詐騙罪犯罪行為,往往要求詐騙人只存在行使的意思表示,但是,這個意思表示并不是那么有說服力,可以這么說,詐騙人就是個騙子,騙了你錢,你就意思到了這點。但如果是以洗腦方式讓你交費,那你是意思到這點了,然后還是被騙,那你就毫無爭議是詐騙罪。說到這,我們也會發現一個問題,電信詐騙犯雖然很多了,但是竟然沒有詐騙罪。這就是騙子們讓人們接受這樣的觀念,第一騙子很難接受,第二騙子的行為是可以諒解的,一個危害社會的人都無需認定詐騙罪,在騙子去舉報你之前,你都不知道有這么多的騙子等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