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費如何收取費用
律師費如何收取費用合理?最近不少咨詢律師費的朋友問我司法定律師費能否在收取,我這邊給大家總結一下,1、說明司法定律師費收取部分主要參考如下:司法制度創立五十五年以來,總體司法實踐還沒有取消律師的強制執業義務,但也有部分實踐情況表明,如果律師拒絕法院、檢察院等訴訟機關的依法執行,就有可能面臨罰息、罰金、沒收律師證的風險,這種情況下,為了最大限度保護律師的執業利益,使法院、檢察院等權力機關對律師執行的司法援助費用不得超過相應的執業費用。2、再來說說訴訟費的問題,目前除法院判決書的流程外,有的地方法院辦理案件是有一定的審限要求的,如果您的案件判決執行滿了,沒有追究對方任何法律責任或有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直接放棄案件,由您的律師處理!所以想要收取合理的訴訟費用,首先您要了解您的案件判決書是否可以執行,否則法院在訴訟中拒絕你的申請,那么就收取律師費就不合理!不論您是否找到律師,請律師都是律師值得提倡的方式之一,有些律師收取的費用明顯多于同行的收費,或收取的過多都是正常的,選擇一個收費合理的律師也是非常重要的。以上就是關于律師費如何收取費用合理的相關回答。據我所知,涉及到訴訟費用的話,律師費主要有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律師收取的訴訟服務費用,另一部分是律師從提供的服務中獲得的相應的服務費用。其中訴訟服務費一般會以某種方式來進行約定,其比例是從合同有效期內的3-10%不等,可以根據雙方的協議來約定。其中,如果是公、檢、法以及律師等不同的方向,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制定等都會造成各自的訴訟費不同。
所以對于這個問題,您應該先問清楚。
律師費如何收取標準
律師費如何收取標準是由律師本人來定的,這個沒有硬性規定,律師的收費有高有低,行業內一般收費標準從二三十萬到百萬不等,對于每個客戶的具體需求來定的。很多理論上的東西在實際中基本是要取舍。因為個案,需要看證據,重要的是“是不是真的”,而不是誰的責任。比如涉嫌惡意串通的證據,被告人的供述比較少,不能輕易認定被告人有惡意,認定被告人有意是很難的。但是被告人開庭的時候承認他有罪,會是個難題。
所以,舉證責任在法官。法官不開庭的情況下,按實際交代情況認定,否則法官參考筆錄。書面筆錄不能作為證據加以認定。
這就是交代得不清楚的情況下,根據情況加以認定。也是刑辯律師的難處。對,刑辯律師的定位決定的。美國訴訟庭審從律師的行為,比如說舉手表決,法官的否決反對,導致律師不愿意坐在法庭上。
大多數情況下,書面證據其實起到不了決定性作用。但有時候書面上證據不足,想提供口供來幫助辯護的話,法官也是不愿意的。不是書面證據不夠強,而是從習慣上講,判斷真假,法官這邊放過法官的話,律師的辯護更加難做,舉證責任也不僅僅在律師,而是在法官那邊,于是,律師本身也不喜歡做這個。只有口頭證據當然也不是。
比如fbi可以向律師索取用于defence的武器,律師不愿意很可能是因為,他們知道fbi可以隨便拿來defence,反正索要的成本也沒有他們自己代理的fbi高。比如,被告人把遺囑藏在一起,法官是不是必須要判斷是在先生故意還是被告人故意,要不要采信遺囑?明確了這個問題后,我們來看看律師在為何不愿意坐在法庭上辯護。首先,美國律師喜歡自己寫字講課,這個是很多來自于美國的法學院學生(或其他法律工作者)的特點,因為沒有筆記,而且要不斷聽原告、被告的對話,再去理解對方想要表達的觀點,有時候比較費勁。其次,如果真的書面材料沒有做好的話,可能無法形成法律效力,理由很簡單,難道兩年前簽了那個文件,還有用嗎?最后,我們無法證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不是有原告定罪的權利,因為從憲法上講,我們是普通的法院,原告的權利可能有很多,而最高法院的權利很少。
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這就意味著從證據學角度講,聯邦最高法院沒有審理我們的權利,很簡單的道理,最高法院在是最高法院之下。在“最高院”面前,我們的法官是可以隨便宣判的。所以在美國,不容易給原告定罪,也不容易讓律師定罪。在美國,律師或法官坐在法庭上,不愿意坐在法庭上,只是個法律術語,沒必要背后罵法官沒文化,還不能在自己面前罵律師沒文化。
律師費用怎樣收取
律師費用怎樣收取,才算合理,一直是律師業務推廣以及提升的重要手段,雖然我國律師收費存在不少問題,從“以案定價”到“收費固定不談量”,但隨著法律服務量和質的普遍增長,律師收費仍有較大空間。筆者擬通過介紹國內現有的類似法律中介模式,希望通過建立合理的收費標準,解決目前收費制度不完善的問題。一、合理收費模式立法探討根據《律師執業收費標準》的規定,律師代理案件收取律師費后,合同終止。合同未終止時,律師原收取的費用計入律師勞務費。從法律法規層面看,律師費用由律師、辯護人、當事人均承擔。
律師辯護人原收取2%的費用,到律師收取律師費時,先收取1%,剩余80%部分與律師無關,并通過律師約定確定收取收費標準。在案件糾紛或者案件代理中發生法律關系變化的,律師雙方認為需要變更的,可以申請變更或者調整原來約定的收費標準。從事行政管理或者經濟管理的律師可以從事法律援助業務,聘請法律援助機構代為辯護,但是,《律師收費標準》的其他條款不得改變。通過上述立法規定,對合理律師費用形成了初步形成的共識,即律師收費一方面應該回歸律師的實際水平,另一方面應盡量控制常規費用。對于收費應該怎樣體現專業化、個性化、費用和提升質量等問題,一方面是觀點評論的空間大,另一方面是事先具體規定是否必要,還需要進一步探討。
二、收費規范建立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家事”案件收費標準問題的通知》中指出:“我們近幾年主動收費已成為可行之路,我們倡導多元化收費,努力為群眾提供更多的公平、公正、有效的法律服務。我們正積極營造法律服務的良好社會氛圍,確保主動收費在很大程度上不影響法律服務質量。但仍存在對于實體案件收費標準、程序案件收費標準、裁判理據分析費用收費標準等不一的問題。
公安機關應該建立法律服務、經濟糾紛代理等相關收費標準,綜合考慮社會影響、群眾反應及經濟承受能力,確定收費標準并督促律師及時調整,切實激發廣大律師創業熱情和社會投入熱情。”《通知》的頒布不是推行收費制度的最佳時機,即便通過討論和立法,出臺了各地民眾公眾參與討論得出的收費標準,也并不意味著成熟的收費制度建立。首先,即便通過設立一套統一的收費標準,但是律師本身特點以及所處的處境不同,律師收費不是一成不變的。
律師是一個投入高,回報周期長的職業,因此實踐中難免存在高收入時收費過高的情況,也存在收入微薄、積極性不高的情況,在實踐中也出現過律師在收費有問題時,會引起律師的不滿甚至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