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起訴銀行暴力催收
如何起訴銀行暴力催收?是指本人因為民事訴訟被法院判決,要求被告償還各項罰息、滯納金、律師費、訴訟費、搜查費、公告費、鑒定費等訴訟費用。問題來了,如何起訴銀行暴力催收?首先當然要有相關的起訴書文件才行。起訴書文件怎么寫?依據起訴狀,銀行需要準備證據,金融機構因為涉及到的是金融金額的多少,然后是要提供。證據到底要提供哪些證據呢?比如證人證言,保存證據最好要有證人的出庭做證,當然對方肯定也會出庭做證,證人證言是通過多種證據形成證據鏈,形成證據鏈最主要的就是需要請求公訴方的證明,這時候就要看證人證言了。
金融機構因為涉及罰息滯納金等問題,對于這方面還需要找個律師出面,銀行主要找律師,要提交當事人需要提供的證據,還要律師在起訴狀上做出證明,經過律師公正才能出具公證書,然后做法院公證的時候也要仔細找律師,因為中國的法院看證據不是看公證書。對于訴訟費用是多少?首先得確定要訴的金額多少,現在起訴是要收訴訟費用的,按照是自行承擔或者是通過訴訟費扣除,怎么扣除?訴訟費用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退還。可是個人也好,企業也好,也要按照不同的情況就有不同的訴訟費用和不同的訴訟時間,訴訟費用是由被告承擔還是由原告承擔就需要看你對于什么情況了。沒有到達上法院的訴訟時間還不算勝訴,還可以再給原告打一個訴訟時效,還有一個是怎么樣提起訴訟的,可以先上法院起訴,在上法院訴訟時效訴訟時間內給你退錢了就可以了。
大家起訴都知道應該準備起訴材料吧,訴訟材料是否需要公證有些不需要公證,公證費用由雙方主動聯系提出。還有一個重要的證據,就是證據的形成證據鏈,證據鏈是指通過多種證據形成證據鏈條,證據鏈主要分為四種情況,1.人證物證,2.直接證據,3.間接證據,4.其他證據,通過一些復印件,錄音之類的形成一個證據鏈。證據鏈一定要是形成證據鏈,不然按照主張的違約金過高有效證據缺失,該如何起訴?。
如何起訴銀行違規放貸
如何起訴銀行違規放貸對于銀行而言,大家放貸之后,就等于是攤上了事。中國法院可以提起訴訟,這是基本的原則,但你有沒有什么更高明的方法,可以不去起訴?那還真有,那就是利用我國第三方支付平臺-第三方支付平臺借記卡的行為作為合同共同依據、再用刑法解決。這個合同是公示的、能夠準確匹配債權利益的,所以我國刑法經常利用這個辦法來治罪。
那么這個是否適用刑法呢?這就引出來今天這篇文章的主角--信用卡
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是我國第三方支付平臺,也就是收單公司向持卡人推銷信用卡的惡意犯罪行為。第三方支付公司和收單公司,是合同關系,用行為向銀行展示信用卡的這種行為為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是有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
在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是否能夠認定信用卡詐騙罪呢?首先,這是可以作為刑法第十六條對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發行的信用卡進行規制。當然,信用卡詐騙罪也不是所有的持卡人都能夠構成,針對信用卡詐騙,實際上還有兩個罪,他們一個是刑法第十七條,另一個是刑法第十八條,具體你可以查看我的這篇文章《信用卡詐騙罪,你能主動認定為故意犯罪嗎?》,至于為什么是刑法第十七條,而不是刑法第十八條,這就涉及到個人恩怨了,畢竟因為第十七條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因此,雖然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但是可以對相關的責任人作出處罰。那么,哪些持卡人可以被認定為屬于這兩種罪中的一種?答案是,可以,持卡人都有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有的銀行甚至會因為優質客戶和沉迷網貸的卡主客戶進行pk。
想要先通過第三方公司a欠錢不還,再通過第三方公司b借取的,同時在實際的用卡過程中,不盡責的還款行為,導致的持卡人進行套取的持卡人,只要構成了套取信用卡并虛構事實,偽造債務,進行惡意透支的,都可以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的預備犯。其中有一個比較關鍵的,那就是持卡人并不是在持卡時就主動陷入信用卡詐騙的,而是在套取了之后才變成了信用卡詐騙犯罪。只要你實際是是用信用卡取現的,那么持卡人基本不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為持卡人仍然是持卡人,只不過你主動在信用卡里面套現了。
而如果你套現了,繼續持有也用不了,你就算把套現的錢取出來,那么這張信用卡也是不可能取現的,因為你并沒有持有。套現只能作為犯罪預備階段,也就是說,如果你主動把錢取出來的話,那么就不屬于套現,你基本上只能作為惡意透支行為進行起訴。目前,建設銀行打破外卡直連局限,推出了‘聯名信用卡’,一張卡可以申請一張我國外幣賬戶,也就是外幣賬戶里面裝有人。
如何起訴銀行冒名辦卡
如何起訴銀行冒名辦卡最近各大銀行分別針對冒名辦卡進行了整改和出臺了相關的措施。這次整改的意義是遏制客戶破解刷卡關口而降。要知道我們有很多客戶正是因為一個人在辦理銀行卡,這個人就成為冒名者。銀行的錢也會打到這個銀行卡上,雖然銀行看起來沒有錯。可是,持卡人因為自己的信息泄露,盜刷導致銀行的損失也是很大的。
所以說這次整改措施,也是規范銀行收單行業。不論從行業自律、司法層面都要采取措施。(1)行業自律:對于一般可能會在刷卡交易中出現的交易失誤,由銀行發函稱,要求在48小時內盡快補辦卡片。(2)司法層面:存管公司要為持卡人辦理解封、凍結等業務,就和持卡人發生了真實的消費往來。
因為“非真實的交易”比真實的交易快。冒名辦卡的歷史由來已久,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有潛規則,有潛規則的地方就會有貪腐,有貪腐的地方就會有騙子。任何一家商業銀行都希望把門店經營成一座“錢的寶庫”,其實不然,根本原因還是權力尋租,利益驅使。當銀行與各家商業銀行簽訂協議,將一些不適合在全國發展或是經營范圍小,不符合銀行業務需求的客戶排除在外,打出“非真實消費”和“冒名辦卡”的旗號,只為強行推銷銀行相關產品。這些被“冒名辦卡”的客戶身份可能是境外的,可能是地域范圍廣,或是地區范圍細化,對于這些辦卡需求的客戶,商業銀行如不進行推銷也會造成該類客戶客戶資源的浪費。在涉及銀行授信的金融產品銷售中,如果辦理人員要求客戶按照約定資料去銀行柜臺辦理,辦理成功后才給相關費用,可能直接讓客戶懷疑中介的權利或其產品質量問題,引起客戶的抗拒心理,違反了銀行行為規范和產品規定。
另外,還有些更為猖狂的冒名辦卡者是為了獲取高額回報,也是為了賺取傭金或是“安置費”,這種無端的刷卡詐騙從本質上來說就是違法的,讓人防不勝防,也違反了銀行要求,因此,進行冒名辦卡以及不正當的刷卡詐騙不僅無法避免,甚至可能會造成重大損失。很多人會把冒名辦卡和法院執行公示放在一起比較,認為只要在法院進行執行公示之后,逾期還款的賬戶就會被“凍結”。如果獲得法院執行公示,客戶就相當于“凍結”貸款和“限制消費”等等,冒名辦卡就是因為一次執行公示導致的悲劇。可是目前,很多發卡行發放的“冒名辦卡”的功能設置還是以征信報告為準,申請人可能沒有留下詳細的征信報告,但是銀行這種以消費者名義發放的冒名辦卡是明顯違反消費者信用規定的。應該通過資產評估等措施為原告提供“擔保”去申請該銀行的貸款。正是利益和權力在驅使著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