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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
第一章 基本規范
第一條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監規紀律。
第二條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認罪悔罪。
第三條愛祖國,愛人民,愛集體,愛學習,愛勞動。
第四條明禮誠信,互助友善,勤儉自強。
第五條依法行使權利,采用正當方式和程序維護個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服刑期間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超越警戒線和規定區域、脫離監管擅自行動;
(二)不私藏現金、刃具等違禁品;
(三)不私自與外界人員接觸,索取、借用、交換、傳遞錢物;
(四)不在會見時私傳信件、現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絕緣、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竊、賭博;
(七)不打架斗毆、自傷自殘;
(八)不拉幫結伙、欺壓他人;
(九)不傳播犯罪手段、慫恿他人犯罪;
(十)不習練、傳播有害氣功、邪教。
第二章 生活規范
第七條按時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廁,衣被等個人物品擺放整齊。
第八條按要求穿著囚服,佩戴統一標識。
第九條按時清掃室內外衛生,保持環境整潔。
第十條保持個人衛生,按時洗澡、理發、剃須、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換洗。
第十一條按規定時間、地點就餐,愛惜糧食,不亂倒剩余飯菜。
第十二條集體行進時,聽從警官指揮,保持隊形整齊。
第十三條不飲酒,不違反規定吸煙。
第十四條患病時向警官報告,看病時遵守紀律,配合治療。不私藏藥品。
第十五條需要進入警官辦公室時,在門外報告,經允許后進入。
第十六條在野外勞動現場需要向警官反映情況時,在三米以外報告。
第十七條遇到問題,主動向警官匯報。與警官交談時,如實陳述、回答問題。
第十八條在指定鋪位就寢,就寢時保持安靜,不影響他人休息。
第三章 學習規范
第十九條接受法制、道德、形勢、政策等思想教育,認清犯罪危害,矯治惡習。
第二十條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測試,養成健康心理。
第二十一條尊重教師,遵守學習紀律,愛護教學設施、設備。
第二十二條接受文化教育,上課認真聽講,按時完成作業,爭取良好成績。
第二十三條接受技術教育,掌握實用技能,爭當勞動能手,增強就業能力。
第二十四條閱讀健康有益書刊,按規定收聽、收看廣播電視。
第二十五條參加文娛活動,增強體質,陶冶情操。
第四章 勞動規范
第二十六條積極參加勞動。因故不參加勞動,須經警官批準。
第二十七條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服從生產管理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八條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定,不違章作業。
第二十九條愛護設備、工具。厲行節約,減少損耗,杜絕浪費。
第三十條保持勞動現場衛生整潔,遵守定置管理規定,工具、材料、產品擺放整齊。
第三十一條不將勞動工具和危險品、違禁品帶進監舍。
第三十二條完成勞動任務,保證勞動質量,珍惜勞動成果。
第五章 文明禮貌規范
第三十三條愛護公共環境。不隨地吐痰,不亂扔雜物,不損壞花草樹木。
第三十四條言談舉止文明。不講臟話、粗話。
第三十五條禮貌稱謂他人。對人民警察稱“警官”,對其他人員采用相應禮貌稱謂。
第三十六條服刑人員之間互稱姓名,不起(叫)綽號。
第三十七條來賓、警官進入監舍時,除患病和按規定就寢外,起立致意。
第三十八條與來賓、警官相遇時,文明禮讓。
《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第一條擁護國家憲法,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監規紀律。
第二條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認罪悔罪。第三條愛祖國,愛人民,愛集體,愛學習,愛勞動。
第四條明禮誠信,互助友善,勤儉自強。第五條依法行使權利,采取正當方式和程序維護個人合法權益,嚴格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服刑期間,嚴格遵守下列規定:(一)不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裝病、自傷自殘和糾合他人擾亂監獄管理秩序;(二)不超越警戒線和規定區域、脫離監管和互助小組擅自行動;(三)不私藏現金、銀行信用卡、刃具、便服、棍棒、繩索、通訊工具、危險品、毒品、非法印刷品、音像制品及本監獄規定的其它違禁物品;(四)不私自與外界人員接觸,索取、借用、交換、傳遞錢物,找人捎信傳話或使用通訊工具與外界聯絡,不利用外界人員購買、捎帶任何物品;(五)不私傳信件、現金及其他物品,不在親情電話或其他交流方式中使用隱語、暗語和散布有礙改造的言論;(六)不擅自持有、使用和轉借絕緣、攀援、挖掘物品,不私自駕駛機動車輛;(七)不打架斗毆、聚眾滋事、制造兇器、偷竊、賭博、紋身、搞同性戀、毀壞公私物品;(八)不宣揚地域觀念、拉幫結伙、恃強凌弱,不制造、散布謠言,搬弄是非、挑撥他人關系;(九)不傳播犯罪手段、慫恿他人犯罪,不打罵、侮辱、勒索、誣陷他人;(十)不習練、傳播有害氣功、邪教,未經允許不習拳練武、收藏或自制習武器械。第二章 生活規范 第七條 按號令起床,洗漱、如廁,不擁擠搶位,按規定的標準整理內務,做到整齊劃一。
第八條 搞好個人衛生,衣服、被褥勤洗常換,保持清潔。按時清掃室內外衛生,保持環境整潔。
第九條 從事炊事勞動的服刑人員,勞動時著工作服。第十條 注意飲食衛生,保持公用和個人餐具完好、潔凈。
第十一條 按要求穿著囚服,配戴統一標識。不私自裁改囚服、胸牌及監獄規定的其他標識;不袒胸露背,夏季可在監舍穿著白、灰色標記規定的背心、短褲;經批準購買或會見時家屬捎帶的允許穿著的衣物,要加印明顯標記,不私藏或倒換便服。
第十二條 除一月內出監的服刑人員外,獄內勞動的監獄服刑人員可留平頭,野外勞動的監獄服刑人員一律留光頭,不留胡須、長指甲;女性服刑人員不得染發、燙發、披肩散發,在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重大節日和會見時,可化淡妝,但不得戴假發和佩戴戒指、耳環、項鏈等飾物。第十三條 按規定時間、地點有秩序地就餐。
不私開小灶,不侵占他人食物,伙吃伙喝,互相串換食品。愛惜糧食,不亂倒殘湯剩飯。
第十四條 不吸食毒品、私自服用、注射國家管制的精神性和麻醉性藥品;不飲酒、倒酒、藏酒;倡導戒煙,不違反規定吸煙。第十五條 按規定參加隊列訓練。
集體行進時,聽從警官指揮,保持隊形整齊,遵守隊列紀律。三人以上行走時要排成縱隊,靠右側行走,不得挽臂、搭肩、拉手和橫排行進。
第十六條 按規定收聽、收看廣播電視,在指定位置就座,不得閑談、串位、走動、起哄、從事其他活動,不得擅自開閉、選臺。第十七條 患病時向警官報告,由警官帶領按規定就醫。
看病過程中,要遵守紀律,如實陳述病情,遵從醫生診斷。不得無理取鬧,指名要藥,索要休息診斷書。
第十八條 服用藥品須經醫生同意由警官代為保存,不私自用藥、存藥。隔離治療的,不到規定范圍外活動;批準休息的,在指定地點休息。
第十九條 遇到問題,主動向警官匯報。與警官交談時,如實陳述、回答問題。
第二十條 需要進入警官辦公室時,在門外報告,經允許后方可進入。在野外或室外勞動現場需向警官反映情況時,在三米以外止步報告。
第二十一條 在指定鋪位就寢,鋪位不設遮擋物。就寢前,按規定時間和位置聽候點名,不得喧嘩、走動;就寢時,按指定方向躺下,不蒙頭、裸睡,保持安靜,不影響他人休息。
第三章 學習規范 第二十二條 接受法制、道德、形勢、政策等思想教育,認清犯罪危害,勇于認罪悔罪,促進思想改造,自覺矯治惡習。第二十三條 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測試與矯治,養成健康心理,保持良好心態。
第二十四條 接受文化和技術教育,提高文化水平,掌握實用技術,爭當勞動能手,增強就業能力。第二十五條 尊重教師,上、下課時要起立致意,同時進出教室時,要讓教師先行。
第二十六條 遵守課堂紀律,認真聽講。有疑問舉手示意,允許后起立發問,回答教師提問要起立。
按時完成作業,爭取優良成績。第二十七條 愛護各種教學用具和設施,不擅自使用、故意破壞。
第二十八條 閱讀健康有益書刊,不私藏、閱讀、傳抄有煽動顛覆、詆毀國家政治經濟制度或宣揚邪教理論、封建迷信思想、暴力、淫穢等內容的書刊和資料。第二十九條 參加監獄組織的文娛活動,陶冶情操,增強體質。
第四章 勞動規范 第三十條 有勞動能力的服刑人員,必須服從分配,積極參加勞動。有病不能參加勞動的,須持醫生診斷書并經警官批準。
第三十一條 聽到出工號令,按規定的時間、編排的位置,到指定地點列隊,聽候點名。報數聲音洪亮,準確無誤。
第三十二條 在勞動現場,要遵。
你好:
1)日常的監獄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2)對獄內發生的各類案件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3)對罪犯的文化學習要依照教育部規定的法律法規;
4)對罪犯的勞動生產的技術等按照有關的生產和技術等級規定管理;
5)對罪犯的衛生和健康管理要依照衛生部規定的法律法規;
6)其他就是監獄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所規定的監規紀律;
7)對罪犯的管理規定是司法部規定的《犯人守則》;
判刑一年通常是指判決有期徒刑一年。
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要送交監獄執行,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因此被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的,通常在當地監獄執行,剩余刑期若在三個月以下會轉交到看守所代為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有三方面:
1、是加強法制意識的培養,在學習社區矯正有關規定的基礎上,主要組織學習了《刑法》、《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以矯正對象提問的方式,切實法律層面的困惑和問題。
2、是促進自我意識的覺醒,要求矯正對象在矯正期間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從思想上樹立反省意識,積極改正錯誤的觀點和行為,從而達到一個合格、模范公民的標準。
3、是樹立不斷學習的意識,要求矯正對象在矯正期間自覺加強各方面的學習,樹立正確的人生觀、道德觀、法制觀,不斷完善自身,加強人格塑造,為順利融入社會打下堅實基礎。同時,司法所工作人員以教育與溝通相結合的形式了解了各位矯正對象的生活情況。通過學習,社區矯正對象一致表示,一定按照相關法規好好改造自己,爭做遵紀守法的公民。
擴展資料:
社區矯正
是指針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這四類犯罪行為較輕的對象所實施的非監禁性矯正刑罰。
社區矯正實施的最初原因是為緩解監獄罪犯過多而產生的壓力。其目的是為通過政府、社會以及愛心人士的幫助,使矯正對象改正惡習,并幫助他們重新回歸社會。社區矯正其非監禁刑罰的性質可以使其在不脫離社會、不脫離生活的情況下,并借助政府、社區、社會愛心人士以及親人的幫助下能更好的適應社會并且回歸社會,實現再社會化的過程。2003年全國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和山東6個省市實行社區矯正工作試點,已推廣至全國。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社區矯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1990年3月17日,國務院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三條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第四條 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
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第五條 看守所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根據需要,可以設置看守所。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于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設置看守所。
第六條 看守所設所長一人,副所長一至二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看守、管教、醫務、財會、炊事等工作人員若干人??词厮鶓斉鋫渑ぷ魅藛T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條 看守所對人犯的武裝警戒和押解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擔任。看守所對執行任務的武裝實行業務指導。
第八條 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第二章 收押第九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
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第十一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
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制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第十二條 收押人犯,應當建立人犯檔案。
第十三條 收押人犯,應當告知人犯在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視和享有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 對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別羈押的人犯,應當分別羈押。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人犯,遞次移送交接,均應辦理換押手續,書面通知看守所。第三章 警戒、看守第十六條 看守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房。第十七條 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
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兇、暴動、脫逃、自殺的人犯,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可以使用械具。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報告看守所所長。
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予以解除。第十八條 看守人員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槍射擊:(一)人犯越獄或者暴動的;(二)人犯脫逃不聽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三)劫持人犯的;(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兇或者破壞的;(五)人犯暴力威脅看守人員、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開槍射擊時,除遇到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應當先鳴槍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應當立即停止射擊。開槍射擊后,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提訊、押解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訊人犯時,必須持有提訊證或者提票。提訊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第二十條 提訊人員訊問人犯完畢,應當立即將人犯交給值班看守人員收押,并收回提訊證或者提票。
第二十一條 押解人員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須嚴密看管,防止發生意外。對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應當有女工作人員負責途中的生活管理。第五章 生活、衛生第二十二條 監室應當通風、采光,能夠防潮、防暑、防寒。
看守所對監房應當經常檢查,及時維修,防止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被羈押人犯的居住面積,應當不影響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的伙食按規定標準供應,禁止克扣、挪用。對少數民族人犯和外國籍人犯,應當考慮到他們的民族風俗習慣,在生活上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四條 人犯應當自備衣服、被褥。確實不能自備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條 人犯每日應當有必要的睡眠時間和一至兩小時的室外活動??词厮鶓斀⑷朔傅姆酪吆颓鍧嵭l生制度。
第二十六條 看守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人犯患病,應當給予及時治療;需要到醫院治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77號《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已經2003年1月7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長張*森二OO三年四月二日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監獄提請減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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