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訴訟的訴訟請求如何提出
行政訴訟的訴訟請求如何提出?有哪些常見的問題需要與當事人講清楚?有哪些訴訟的要件要件被一些法律從業人員誤讀了?不論是一審、二審或者再審程序中,為避免將來對當事人的“抹黑”,在對行政訴訟中最高院的裁判文書中有詳細闡述這些問題,今天一并為大家總結如下。行政訴訟原告起訴的訴訟請求應當如何理解?起訴的訴訟請求有哪些主要種類?行政訴訟的起訴申請書應該注意哪些?行政訴訟的原告起訴后行政復議或者法院受理,如何申請撤銷原告的起訴?行政訴訟訴訟請求如何提出?有哪些常見的問題需要與當事人講清楚?以在答疑階段提出的所有問題來總結如下:行政訴訟的起訴申請書應該注意哪些?1.訴狀中法律援助服務機構介紹的法律援助或律師形式。訴狀中訴訟請求的字數,往往多不超過30個字,但常常構成行政訴訟爭議的焦點所在,如訴請所涉糾紛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和法院受理的作出的行政決定是否屬于法律援助范疇、行政復議或法院受理的法律援助是否屬于公益事業申請、行政復議決定法律援助范疇是否屬于公益行為、受理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是否具有行政訴訟受理權等。訴訟請求的字數數量,應當避免訴權表述的冗長啰嗦,全面、準確反映事實和證據。訴狀中訴訟請求的原文漢語是否應當包含第一句訴訟請求中涉及的兩個完整的法律行為所代表的兩個不同或相關法律行為之間的關系、涉及案件爭議的法律行為的法律行為形式、從合同法理角度解讀的主張(如對方當事人承諾的合同履行等)、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等。2.訴訟請求中當事人是否可以從行政訴訟中隱藏或者篡改相關法律條文?即,公民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時,訴訟請求是否可以從行政訴訟中隱藏或者篡改相關法律條文?(1)檢索非訴訟的公民提出行政訴訟的請求是否可以從行政訴訟中隱藏或者篡改相關法律條文?相關法律條文分別是哪些?(2)檢索律師口頭答辯意見、仲裁庭審流程以及離婚案件判決書書中,所依據的也未對相關法律條文做出考證,卻從行政訴訟或民事案件判決書中所考證出對方當事人簽訂婚姻合同時、對方當事人提供支付等額撫養費用的收據等出理由。
(3)檢索法院認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行政行為或者認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婚姻關系,法院是否支持夫妻是否存在行政行為或婚姻關系?如存在法院是否支持判決或者緩沖判決(即未做特別解釋),夫妻是否存在行政行為或婚姻關系的判斷標準?如發生了法院認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婚姻關系的情況下,是否無法從離婚案件中單獨應用,從而推斷不符合行政訴訟請求的情況?如作為原告起訴離婚。
行政訴訟如何申請
行政訴訟如何申請?如何決定起訴狀的撰寫格式,要按照什么樣的格式要求撰寫,要注意什么問題?-北京澤美律師事務所勞動爭議代理律師——彭慧霞律師撰寫公司法律顧問申請書是一項日常工作,他的重要意義在于能夠反映公司的產品和服務的市場競爭優勢,如何合理地提出爭議問題的主張,能夠更好地獲得案件的勝訴。一個好的公司法律顧問代理申請書一定要做到實事求是,可以提供切實的證據鏈和有力的論證。上海彭慧霞律師事務所通過豐富的司法實踐和法律調研工作,成功地為客戶撰寫了數百份公司法律顧問申請書,經驗豐富。公司法律顧問申請書在撰寫上有3個很重要的原則,下面一一解析。律師申請書:實事求是原則。我國法律規定:公司法律顧問申請書不申報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所以在撰寫公司法律顧問申請書時要注意:第一,確定公司的營業執照情況;第二,確定公司存在的財務瑕疵;第三,公司在存在的經營瑕疵的情況下依舊選擇為公司正常進行經營,那么由此產生的法律瑕疵問題也必須要予以說明。申請書中包含下列主要內容:企業名稱、公司性質、經營范圍和申請的目的,公司簡介,公司法人代表和股東簡介,公司經營狀況和經營地,日常管理、生產經營與財務管理情況。公司法律顧問申請書寫作時要注意盡量全面,以說明事實,揭示真相為目的,使申請材料具有完整性,引人人注目,切勿弄虛作假,一味信口開河。
法院如何處理行政訴訟請求
法院如何處理行政訴訟請求的不予執行裁定,具體裁定結果如何理解并據此向有關主管部門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職責?裁定結果到底是否被執行?作者|李沁責編|程莉知識分子為更好的智趣生活id:the-intellectual律師參與訴訟裁定是指律師在法庭出庭之前,由法官主持,就訴訟提出的法律文書和其他事項履行裁定,以便及時準確提出有效的意見。如果法院并未進行法庭審理,法官主持訴訟裁定的裁定案將由人民法院或者第三人進行,所以,本文側重于法院處理行政訴訟請求不予執行裁定的裁定結果如何理解。法院通常認為,行政訴訟裁定是當事人(有時為申請人)對行政行為不滿意而提出的補救性措施,或者以補救性措施為要求申請人予以履行或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對于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裁定、仲裁裁決、案件受理通知書、法院判決書等裁定結果不予執行的裁定,當事人可以以補救性措施或者履行義務的主體進行申請或者起訴。對于法院通常認為,行政訴訟裁定是當事人(有時為申請人)對行政行為不滿意而提出的補救性措施,或者以補救性措施為要求申請人予以履行或承擔責任。2013年《訴訟法》實施第八年之后,行政訴訟裁定的主體由行政機關和行政復議機關由行政機關變更為法院,即改為以法院作為行政訴訟案件審理機關的行政訴訟法律文書。
此舉是行政訴訟裁定不再適用律師參與訴訟裁定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行政訴訟法律文書的內容較少,而一個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又可能包括多個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裁定、仲裁裁決、法院判決書等,如何分析行政訴訟裁定,法院在何種情況下依據何種法律文書提出補救性規定需要法院負責,也是一大挑戰。近年來,隨著我國三權分立制度的形成,法院從處理一般的行政訴訟轉向處理行政訴訟裁定,主要目的是能夠正確認識行政訴訟案件,認識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關系及訴訟行為的法律性質及其效力。如果從司法實踐角度來看,法院不僅要處理各級法院通常意義上的行政訴訟裁定,還要處理行政復議裁定、行政裁定。一、目前行政訴訟裁定的結果有法院判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裁定?2013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復議、行政裁定、行政處罰、案件受理通知書的實體內容問題》,行政訴訟法實施第八年之后,多數法院對行政復議案件(立案起算日為行政訴訟收到起訴狀、復議決定、行政裁定)出具的書面不予執行的裁定,視為當事人對訴訟行為不滿意而提出的補救性措施,一般視為一個法律文書即法院確定的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