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分享的這個案例在我之前的文章中也已經有類似的案例發過,但是今天這個案例,在法院判決書上,法院有新的有些觀點與之前的有些許不同。
妻子A和丈夫B婚后一直沒有生育子女,最后通過合法的途徑領養C,B在2012年時與外面的女子生育一女D,妻子A知道后,對此事深惡痛絕,大約半年后查出尿毒癥,妻子A在知道自己病情后,將3套房子自己的份額訂立公證遺囑。一年半后妻子A去世,養女C請求法院依法繼承,B請求將私生女追加為被告,要求繼承妻子A的房屋。
法院觀點:
我國現行法律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本案中,D并非A的親生女兒,那么就要判斷D和A是否構成擬制血親。首先,D并非A的養女。雙方并不滿足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也沒有辦理收養登記。其次,D也并非A的繼女。根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系,其可分為以下分類: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實形成的擬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二是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D為B與A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案外人非婚生育的女兒。D的生父母均健在,即使D與A曾經共同生活,亦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繼子女關系。
若認定D是A的法定繼承人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婚姻法規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B在與A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案外人共同生活生育子女,違反了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如果認定D是A的法定繼承人,等于變相鼓勵違背夫妻之間忠實義務,不僅違反了婚姻法基本原則,亦將極大損害社會公序良俗。
總結:法律保護的是合法的權益,現在在權利意識增強的同時,不要試圖鉆法律的空子。
轉自婚姻家事繼承大師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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