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糾紛案律師怎么收費
合同糾紛案律師怎么收費,我們律師一般都會收取律師費,具體是怎么收取的,各地方的不同,有的甚至律師費收取的情況都不一樣,這主要和我們的收費原則有關,律師的收費主要與律師水平和人脈有關。在收費方面,一般律師收取的費用有兩個方面,一是律師費,通常根據涉案金額來決定;二是律師服務費,這類費用一般是根據律師的專業或業務分配。收費標準的特殊情況;首先是需要先收定金,也有的是不收取定金,這主要是根據雙方的意愿,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可以協商不定金,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
坐標成都,律師費一般都是按照案件標的多少收取的,訴訟案件五萬以下一般按照定金額來收取,五萬到十萬按照5%來收取,十萬到一百萬按照10%來收取,一百萬以上按照15%來收取。像我們這邊一般按照標的額的2%計算律師費,并且有的地方按照民間借貸標的額乘以0.85%來計算律師費。你們收費標準可以先試聽一下,好與不好再決定不是最重要,因為萬一遇到性格不合的老師呢!成都一般是按照起訴標的來收的,起訴標的按照所寫的案情的程度收取。我們一般都這樣收取,當然對于比較熟悉的老師來說一般都是按照3000-5000的起訴標準收取費用,成都大概是5000左右的標準。一般來說訴訟案件至少要在八萬以上,最高一百萬起。
但實際上也不是那么絕對的,一般法院的交由執行庭或仲裁庭來一般適用社會不公平因素或不到法院指定的審限。有的法院每個案件的收費標準各不相同,即便是同一個老師,不同時間,因為委托人的錢數不同,以及案件受理、審理、結果時間不同,但價格收取的確有很大不同,你不要太過擔心。但是你可以要求詳細的收費標準,他們會給你詳細的建議,按程度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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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律師收費標準
合同糾紛律師收費標準,由相關部門根據具體案件適用;如投標人有特殊技術要求,則不適用于合同糾紛,例如投標人未指定裝機方,則裝機商應為承標人;也不適用于投標人參與國有建設項目投標必須履行商務約定。(一)無效合同應適用的糾紛標準無效合同多為行政法范疇內合同糾紛,例如,物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國有建設項目投標糾紛的標準,第四十一條第四款中所涉及的有關行政性糾紛認定范圍,指的就是人民法院審理投標人應履行商務約定的有關合同。也就是說,無效合同在行政法范疇內以及商務類糾紛范疇以內不適用;而國有建設項目投標糾紛的投標不履行合同,在商務類糾紛范疇內,則應適用于無效合同。
(二)有效合同應適用的糾紛標準《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了采用脅迫簽訂合同,根據本條規定,行政相對人和行政機關都要起訴,判決。而合同法第七十二條則規定了行政法范疇內根據合同內容確定了有效合同應遵循的是“質的保證”原則;行政法范疇內無論是否有政府行政行為,均應以有效合同執行。(三)在合同司法實踐中的主要問題合同法理論認為,不僅司法機關在審理無效合同糾紛案件的實踐中可以適用,民事審判實踐中也可以適用。實踐中適用無效合同糾紛糾紛的的弊端,主要表現在兩方面:1)只能因不履行具體的商務合同而判處合同無效。如,投標人提供電視機等大宗物品,但不履行商務合同,則不構成合同的無效,《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買賣不破租賃”,意思是說,買賣不破合同的存在,如出
租賃合同的相應約定也予以解除。因此,案件并非因不履行電視機等大宗物品的
買賣合同而判決合同無效。
其實,案件并非因不履行合同而判決無效,而是導致合同無效的合同是個別行為,通常的情況是其存在相應的政府行政行為,例如“三通一平”的約定、供暖、供水管道的分包或者接入等等。合同法認為,政府行政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滿足相應目的而當事人應遵守的具體合同履行的內容。2)兩點之間,直線最短,無效合同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較之有效合同顯得短促。對此,司法實踐中多見于兩點之間的交叉地帶,如投標人可先履行約定的合同,后再索要賠償;而拒不履行承諾或履行合同導致其承擔一定經濟損失。
司法實踐中,對于無效合同索賠賠償問題的研究較少,以至于合同已實際履行并向承擔有關經濟損失,無效合同拒不賠償賠償問題處理上存在爭議。總之,在合同糾紛中適用法律規定,完全可以合法有效;在商務糾紛中適用法律規定,應充分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合同糾紛中,適用法律規定與適用民事法律規定之間形成一。
合同糾紛聘請律師如何收費
合同糾紛聘請律師如何收費,這是全國很多企業遇到的問題,尤其是
勞動合同糾紛的司法實踐發展迅速,依法保護職工利益不斷加強,用人單位爭議解決能力不斷提高,用人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斷增加,但是仍然有許多用人單位認為自己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或社保代繳費用可以通過其它方式代替,將合同糾紛通過合同糾紛的方式解決是其認識不到自己客觀存在的問題。下面通過分析上述案例,參考中國裁判文書網、法制日報、各地法院的處理案例,希望對新工作單位和律師提供一定的指導。1、“用人單位多支付工資,勞動者覺得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可以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況下”。典型表現是,勞動者多支付工資,用人單位認為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可以受到不公平待遇,致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受到勞動保護權利糾紛。“勞動保護權利糾紛”是指用人單位對違反勞動保護約定所有可能的法律法規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的案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許可、禁止使用勞動者、剝奪或者限制其勞動保護權利糾紛、加班費的支付糾紛、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或者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等。
勞動保護權利糾紛大致可以分為侵權責任糾紛和知識產權糾紛。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包括:禁止使用勞動者侵權案件、加班費支付糾紛、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等。知識產權糾紛包括:禁止使用勞動者侵權案件、加班費支付糾紛、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等。
按照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劃分,“勞動保護權利糾紛”主要包括:1)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有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得加班、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和不得沒有報酬、未經允許不得作為勞動報酬計算工資等。2)勞動保護與維護合同約定不明的情形。例如,涉及政策變化、技術進步、行業增收減收、地區調整等問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明的情形。3)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終止合同有:單方解除、勸退、調崗、辭退、辭退合同、新的勞動合同等。
4)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有:延長工作時間、提高勞動者工資待遇、放棄除勞動合同約定的情形之外的權利、調整勞動合同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等。5)因用人單位關閉、破產、撤銷等情形而終止的。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涉及到其他情形,最常見的就是因違法用人單位倒閉或破產、企業轉讓、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而終止的,這些情形各自的賠償金差別很大。(1)因用人單位關閉、破產、解散導致勞動者解除的,不得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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