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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和解協議應作為恢復執行的依據 執行和解協議是指在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就變更執行依據新確定的給付標的,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達成合意,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的一項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p>
本條規定及其司法解釋都排除了對執行和解協議的強制執行,而把原生效法律文書作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對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的依據。 這樣規定,存在許多矛盾: (1)允許通過執行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對執行和解協議不予強制執行。
這不僅給有意逃避執行的債務人提供了合法條件,與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相悖,而且允許當事人自主處分民事權利義務后又可以不算數,如同兒戲,失去了立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執行程序是否中止,這在《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十多項關于執行中止的規定中均未規定,程序如何處理;執行和解協議是以自愿、合法為成立的前提,自愿、合法與否,人民法院要不要審查確認,如何審查確認,法均無規定。
(3)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不履行,法律規定有明確的制裁辦法,客觀上為逃避執行開了方便之門。 (4)對執行和解協議中提供的擔保責任如何確認,法律沒有規定。
《人民司法》在答復樊國斌關于債務人不履行可否裁定由和解協議中簽名的擔保人代為履行時寫道,“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擔保是執行擔保。執行和解協議中的擔保不同于執行擔保,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原執行和解協議無效,那么作為執行和解協議中為擔保的從合同也當然無效,《人民司法》上述答復顯然與《合同法》的規定相矛盾。
(5)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由案外人履行而不履行如何處理,沒有規定?!度嗣袼痉ā吩诖饛屠铐灃|時寫道,執行和解協議本身也是民事合同的一種,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約定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以合同約定的義務一方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
(見《人民司法》2004年11期第78頁)這個答復,使執行程序又回到了訴訟程序,不僅與立法相矛盾,而且也與執行和解的價值取向相悖。 (6)執行和解的風險責任由誰承擔,法無規定。
現行法規定,執行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承擔,但債務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可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這不僅給債務人逃避債務有可乘之機,而且明顯把執行的風險責任轉嫁給了法院,增加了法院的執行難度,人為地增加了當事人對法院執行工作的責難。因此筆者認為《民事訴訟法》第211條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應當修改,將執行和解協議作為恢復執行的依據。
除了上述與立法實務相矛盾的理由外,筆者認為在法理上還有如下理由: (一)法律既然允許當事人通過執行和解協議變更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應當確認執行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86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執行和解制度是建立在民事權利自治基礎上的,這種民事權利只能適用于那些當事人對執行依據新確定的實體權利具有完全支配權和獨立處分權的案件,而不適用于行政案件和國有主體為被告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當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自主處分民事權利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應當是合法有效的,就應當確認其效力。執行和解制度是一項法律制度,就應當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但現行法律規定,一方面允許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允許民事權利自治;而另一方面,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權利人得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即執行和解協議不能作為恢復執行的依據。這樣規定豈不自相矛盾,不僅為逃避債務提供了合法條件和機會,也違背民事權利自治原則,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執行和解協議是一種民事合同,應當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執行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一種在執行程序中訂立的特殊民事合同。
因此,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及違約責任等,都應當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現行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只有在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滿后不履行時,另一方當事人才能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亦即執行和解協議可以執行,也可以反悔不執行;恢復執行以原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亦即執行和解協議終止,不算數,明顯不符合《合同法》第91條關于合同終止的規定。 不僅在立法上自行矛盾,使人們對法律的嚴肅性產生質疑,而且也是人為地破壞了合同。
根據目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該案準確地說是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不是裁定“終結執行”。
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終結執行”是裁定生效后,永遠不再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在全國清安全工作中新規定的一個執行程序,裁定書中還有一個后語“待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本案具備繼續執行條件時,申請人可再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因此,本案丙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集中清理執行積案結案標準的通知》中首次明確了對無財產可供執行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可以作為結案方式,并規定了適用條件和程序要求,為下一步探索建立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退出機制進行了有益嘗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了保障依法公正執行,提高執行工作效率,根據有關規定和執行工作具體情況,現就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執行工作的若干問題規定如下:
一、高級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下,對本轄區執行工作的整體部署、執行案件的監督和協調、執行力量的調度以及執行裝備的使用等,實行統一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分級負責。
二、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管理執行工作的具體規章制度,確定一定時期內執行工作的目標和重點,組織本轄區內的各級人民法院實施。
三、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統一部署或本地區的具體情況適時組織集中執行和專項執行活動。
四、高級人民法院在組織集中執行、專項執行或其他重大執行活動中,可以統一調度、使用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力量,包括執行人員、司法警察、執行裝備等。
五、高級人民法院有權對下級人民法院的違法、錯誤的執行裁定、執行行為函告下級法院自行糾正或直接下達裁定、決定予以糾正。
六、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協調處理本轄區內跨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法院與法院之間的執行爭議案件。對跨高級人民法院轄區的法院與法院之間的執行爭議案件,由爭議雙方所在地的兩地高級人民法院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按有關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協調處理。
七、對跨高級人民法院轄區的法院與公安、檢察等機關之間的執行爭議案件,由執行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與有關公安、檢察等機關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商有關機關協調解決,必要時可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協調處理。
八、高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案件,認為需要指定執行的,可以裁定指定執行。
高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執行的案件,應當裁定指定執行。
九、高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下列案件可以裁定提級執行:
1、高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限期執結,逾期未執結需要提級執行的;
2、下級人民法院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提級執行,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級執行的;
3、疑難、重大和復雜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級執行的。
高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提級執行的案件,應當裁定提級執行。
十、高級人民法院應監督本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按有關規定精神配備合格的執行人員,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和本轄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培訓計劃,確定培訓目標,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予以落實。
十一、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在按干部管理制度和法定程序規定辦理任免手續前應征得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同意。
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不稱職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調離或者免職。
十二、高級人民法院應根據執行工作需要,商財政、計劃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關于交通工具、通訊設備、警械器具、攝錄器材等執行裝備和業務經費的計劃,確定執行裝備的標準和數量,并由本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協同當地政府予以落實。
十三、下級人民法院不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對執行工作和案件處理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法院應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紀律處分。
十四、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對執行工作的管理職責由高級人民法院規定。
十五、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申請恢復強制執行需要提供的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
2、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4、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擴展資料:
強制執行條件:
1、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托、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
2、有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以法律文書為根據。
法律規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執行效力: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這些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為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系的,則無需執行。
3、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4、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強制執行,是要收取費用(執行費)的,按照訴訟費的標準收取。申請強制執行之前,法院不會問申請人收費,等執行完畢后,被執行人要付費到法院。執行費上繳國庫。
利息要是有生效的民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上面的財產。都要計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9條,應當加倍支付利息。
沒有規定。申請恢復強制執行的程序
當事人申請恢復強制執行程序的前提條件有兩點,一是之前的強制執行程序被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二是當事人要向法院提供可供執行的線索,且需經法院核實。
申請恢復強制執行程序需要向之前負責執行的法院申請,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法院的分工可能不同,有些法院的審判部門、執行部門可能在一起,有些可能分開,一般分開的執行部門名稱為“xxx法院執行局”,需要注意區分。此外,各地法院的恢復執行程序接待時間或有不同,需要多多留意該法院的網站。
一般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程序時,法院接待時會讓填寫兩個表格,即《恢復執行信息登記表》和《財產情況登記表》,目的在于執行法官可以通過所填信息迅速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并分析有無可行性。這兩個表格法院在接待當事人時會直接下發讓填寫,當事人也可在當地法院網站自行查找下載,打印出來后填寫。
除了法院要求填寫的兩個表格,當事人還需要準備其他基礎材料。包括恢復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執行人基本材料(身份證或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執行依據(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復印件)以及終結上次執行的裁定書等。
申請恢復強制執行與申請強制執行類似,可以自己去法院申請,也可以委托律師、工作人員等作為代理人申請。委托他人還需要提供相應的授權書。
如果在申請恢復強制執行的同時,還需要申請凍結對方賬戶或者將對方納入失信名單等執行措施,應另行準備相應的材料文書才可以。同樣,如果需要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也需要另行提供材料。
行文至此,已接近尾聲,希望大家看完后對于“恢復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本”這一問題會有一個詳細的了解,若是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可以咨詢找法網上的在線律師。
你好,一般都是需要的,請看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你好,一般都是需要的,請看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二十八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
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
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第二百三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第二百三十三條 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第二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的執行,適用本編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
并要求其將不良記錄消除。但前提是你沒有銷卡,待央行核實確實存在錯誤的,則會根據調查結果給予修正,此后保持良好的還款習慣,一般在有理有據的情況下,從而形成新的、好的信用記錄。2,并向其說明原因,但一定要抓住時機,若逾期時間過久將徒勞無功,應立...
一、執行回轉概念及構成要件 執行回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完畢后,為糾正由于執行根據不當造成的損害,由執行人員采取措施,將當事人間利益關系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一種制度。執行回轉制度是針對執行發生的錯誤而采取的一種補救措施。我國民事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申請恢復強制執行需要提供的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 2、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4、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5、法律、行政法...
如果一方欠錢不還,另一方可以起訴。法院判決后對方仍不支付欠款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欠錢,可以直接和對...
寫信的格式: 敬禮(另起一行,要頂格寫) 收信人地址 中文信封為豎寫樣式。 左邊偏下寫上寄信人的適當的落款。 1.標題。通知的標題有完全式和省略式兩種。完全式標題是發文機關、事由、文種齊全的標題,省略式標題則根據需要省去其中的一項或兩項。省...
標題:恢復執行后還能要求逾期利息嗎?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借款人選擇貸款來解決臨時資金需求。然而,由于各種原因,部分借款人可能逾期未按時還款。在催收過程中,一些借款人可能要求逾期利息。那么,在恢復執行后,他們是否還能要求逾期利息...
專利權的恢復是否可以追溯《專利法》第四十七條?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
可以恢復執行。法院應當編立執恢字執行案件,重新予以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恢復執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
1、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勝訴之后,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另外債務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會有逾期還款...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