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公司律師串通原告律師
保險公司律師串通原告律師,大肆忽悠好騙,對行賄人加以法律或道德責難,訴諸法院以致訴訟時效被無效。專業的事還是交給專業的律師處理,以免設下陷阱,把自己交給保險公司,專業的保險律師團隊會有不少專業的律師團隊,畢竟人民群眾才是最可愛的。很遺憾,法院只認定自己的公司在辦理鑒定,而不是鑒定了什么。這還是作為鑒定的第三方的公司。
真實的鑒定過程應該是,鑒定人取證。法院的鑒定結果是:依法推定您提交的資料不真實。那么無異于抹去了您所提供的第三方的鑒定結果。因此建議您提交更多的資料,以提供法院可能認定的證據。
鑒定人尚且如此,律師更沒有可能為他(她)們提供幫助了。以上是理論可能導致的現實情況。從情理上講,您得知全套鑒定過程而不自己鑒定,難免會讓人誤會律師是否同意您的處理方式,會讓人懷疑其隱瞞的鑒定事實,因此會推定您提供的資料屬于惡意造假。故事的劇情發展本該如此,但沒想到收費鑒定的公司居然還有一個鑒定人主要是第三方。收費鑒定是比較惡意造假,損害的就是律師的身份地位,情況更嚴重的情況是鑒定人和律師之間本身也有利益糾紛。我見過的律師收費鑒定無一例外都是第三方鑒定。
以上是全部鑒定過程。之所以這么設計,是因為沒有必要給法院提供完整的鑒定。您給出的證據,如果只是最簡單的證據(例如證人證言、事實陳述、事先交代的推測證據),基本不需要耗費任何精力和時間,鑒定人也不一定答應司法鑒定。鑒定報告最好是完整的評估,否則就是【不給鑒定你就倒霉】的【真理】,而最后結果其實也不能怪任何第三方,只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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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跟法院有串通嗎
保險公司跟法院有串通嗎?在不知道底細的情況下是很難講清楚的。舉個簡單的例子,夫妻離婚,買的一套價值70萬的房子,可能房子已經過戶給丈夫了,現在某法院判決,你婚內的房子要算夫妻共同財產,而且本來這套房子就是屬于你一個人的。那你會不會覺得,法院為什么不明確規定,什么情況下可以平分房子?所以你會覺得找熟人有時候很不靠譜。那問題來了,你理解的法院串通到底什么概念?能單獨解釋清楚嗎?反正說到這個問題,大家的回答一般都是考試高分,法學博士的意思,就是好像找不到證據證明串通一樣。
看上去法院看起來也是在串通,其實法院也是有一定的參與的。畢竟法院是用法律形式告訴你有這樣的法律關系存在,所以能確定串通確有存在的情況下,還要看哪些證據,是其他當事人的簽字,或者業務員拿出來看看,要證明不是串通,至少要看有效的銀行轉賬記錄,不然法院都不知道在某些法律訴訟中可以通過哪些法律關系作為證據,有效的轉賬記錄是最有力的證據。比如直接用行業通用電匯這個模式就好,其他行業涉及的轉賬手續費來源的話可以通過反函告得知。或者你不知道有沒有公司,要簽很多合同,要驗明你和你的公司是否存在關系,最常見的就是財務一一對公交叉驗證,要驗明其中的財務關系是最有利的,如果你知道a在和b簽合同,b就可以以此為證據,可以驗明a和b之間是存在關系的。如果你知道合同有一方明確表示,有財務關系,那對方證明你和a存在關系,可以要求對方出具付款確認書,否則財務告知書和付款確認書,對方看看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當然,要不要找法院串通,一看最高院的行政訴訟解釋,你簽的合同是沒有效力的;二看合同的一方是否有競業限制等違法行為,比如是否有明確約定違約金和制裁措施,你不簽的話,是無法認定合同無效的;最后是一些其他證據,比如履行地的相關人證(包括現場抓傷人或有行政責任的司機的證言等等)等等。另外,既然律師費很高,拿出來的證據越有力,主要還是基于另外的因素。有些法律人如果不直接告訴你怎么辦,證據要找誰,辦案人員會隨著其他法律人跟著去找人,因為有時候自己找證據,一開始可能很難證明,找熟人很可能找的就是熟人,但是通過法院的串通,可以使法律越來越好,沒必要非要搞清楚自己可以依靠什么樣的證據搞清楚真正的法律關系,而不是一開始就急著想證明誰在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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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師會和保險公司串通嗎
交通事故律師會和保險公司串通嗎?是不是存在對方偷換交通事故責任、轉嫁保險責任等現象?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呢?下面來介紹一下會怎么處理。一、會不會有人偽造鑒定意見追討賠償?會不會有人偽造鑒定意見以追求逃避賠償為由,騙取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目前這樣的情況很少見,不過有但非常少見。保險公司或對方會不會偽造鑒定意見追要賠償,這不能完全保證。但是,為了真相沒有人愿意偽造鑒定意見,但對方故意要偽造鑒定意見就有可能。
為了讓最后的法院判決公平公正,其實主要是公平公正公正以及操作公平公正公正公正,所以我們應該對主觀惡意心懷敬畏,要理性處理。二、會不會存在對方偽造鑒定意見,騙取保險賠償?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15日內作出是否準許鑒定的決定。當事人拒絕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15日。人民法院在30日內作出準許鑒定的決定的,當事人不再申請鑒定;30日后作出準許鑒定的決定的,當事人可以繼續申請鑒定。延長期滿未申請鑒定的,鑒定意見生效。”《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第1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15日內作出是否準許鑒定的決定。
當事人不同意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15日。”具體到案件的操作上,可能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1)如果當事人沒有申請鑒定,一個30天,也就是30日后鑒定意見生效;(2)如果當事人申請鑒定,但沒有30日的限制,可能會對鑒定意見期限進行延長,30天之后還會延長15天;(3)對鑒定意見的延長不能改變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4)對鑒定意見不能改變的情況下,可能會要求當事人不能再申請鑒定。三、假如當事人提出鑒定要求,保險公司或對方有偽造鑒定意見的嫌疑?根據我國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書面材料申請調解的,調解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提出要求仲裁機構按照調解約定提供鑒定的,由仲裁機構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當事人提出要求鑒定的,不得強制調解,不得要求仲裁機構提供鑒定。
未經仲裁機構同意調解案件的,不受理調解。當事人強制調解案件的,按照鑒定申請所確定的費用及案件受理費繳納情況,由受理調解案件的仲裁機構予以核定,即關于案情復雜及當事人不愿協商確定費用繳納方式的,可以由專門的律師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決定,但當事人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其支付能力、數額及繳納能力等有關情況的證明材料。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不受調解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釋另有規定,應當人民法院委托。可以這樣說,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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