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死之前寫的遺囑有沒有效
人死之前寫的遺囑有沒有效?如果發生糾紛,會不會沒有任何效力?在買賣或贈與活人遺囑如何處理,效力是否按照當事人意愿表示?簡明說是不會沖突,但是有如下風險和需要注意的地方。一、前提條件:確定活人(不到最后不需要一定死亡才能定明確的死亡形式);二、風險與注意事項:風險:(1)在簽訂活人遺囑時,有的遺囑法律效力的確認可能會因為簽訂時所在公證機構的效力確認不一致而效力降低。(2)雙方先前并未就贈與或者購買贈與財產份額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且也未取得贈與或購買贈與財產份額財產財產的歸屬的協議。(3)即使活人有遺囑,也可能因簽訂時公證機構或者司法鑒定機構的效力確認出現瑕疵而導致效力降低。(4)在在實踐中,經常發生死者自稱或者承認兩個或多個子女,但是所在公證機構和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結果不一致而導致效力降低。
(5)在簽訂遺囑時所在公證機構與司法鑒定機構合并為一個機構。(6)可能需要死者去世后,才可以去公證機構或者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死者的遺囑公證。在該公證中只需要公證他是一個人的生前,而不要公證死后,公證部門的認定如果出錯可能導致本應是已公證的遺囑因無法公證而無效。(7)普通的公證是不能確認死者的死亡時間的。而需要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
(8)非親屬之間,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證明(子女贈與或者父母贈與等)并不能認定其適用的是
贈與合同法律關系。(9)司法鑒定結果與公證結果都要在遺囑時贈與證明中聲明。注意事項:(1)保留取得贈與財產份額的書面文件,對贈與合同效力確認有利。(2)保留非親屬之間確認贈與財產份額或者贈與財產份額沒有按照繼承遺囑執行是否的書面文件或者證據,如有的,需要公證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注意事項(不需要任何的擔心,只需要公證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對財產份額給出的意見)(3)保留在對方追索贈與時,贈與人追索房產的證據。(4)保留在權利轉移之前財產不歸死者本人的證據。
(5)保留在權利轉移之前對方聲稱贈與對方并據此提出打官司的證據。(6)保留在死者生前贈與人已去世的證據。(注意,此證據的舉證責任應屬于第一順位的繼承人。
)三、建議與風險(1)如果不是共同居住生活且喪失法定繼承,是否可以避免贈與之后增加的糾紛?我不認為增加的糾紛會對遺囑無效,具體分析參照之前的問題:父母死亡,子女與父母之間沒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法律關系,但是子女依法繼承父母的購房款,是否可以順位繼承此購房款?父母死亡,子女與子女之間沒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法律關系,但是子女依法繼承父。
人死了遺囑管用嗎
人死了遺囑管用嗎?很多人都會想,把遺囑寫的好點,自己死后能夠繼承一些財產。遺囑是公民遺囑或法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去世后,通過立遺囑的方式,明確繼承人的范圍和份額,是向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遺囑。也就是說,很多時候我們以為遺囑很重要,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遺囑很容易變質。其實寫遺囑很簡單,有一個重要的步驟大家需要注意。第一,需要向對方公證;第二,將對方的身份證復印件交給公證處,由公證處立遺囑即可。對方簽字表示遺囑繼承,公證處即可將遺囑蓋章作為民事法律文書的生效標準。
遺囑寫得好不好,很多人以為遺囑很重要,那么在親屬離世后,遺囑能保護一些什么呢?父母遺囑,有些人會有疑問,沒有對方的親屬關系,我當然寫不了遺囑。那是很多人誤解了遺囑,遺囑是要用法律形式記載的,就像我們上學的時候寫的同學錄一樣,當然你也可以自己去想想你寫的有沒有效。像沒有對方親屬關系,且不是自己想親屬關系的,那么最好還是自己把事情說清楚,不然會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糾紛。法定繼承人去世時間短又多有爭議?再次強調,我們講遺囑,是在遺囑生效后作為民事法律文書的生效標準,法定繼承人去世時間短,是最好在去世時間短的情況下,然后再和對方去處理爭議。如果你去世的時間已經超過50年,或者你對于孩子和岳父岳母無法明確確定關系,那么,基本可以放棄遺囑,就算是雙方簽署遺囑都無法完全確定關系。最好留個備用方案?我們說遺囑還是要提前立,同時需要注意遺囑形式。
這里面還有一個遺囑形式就是備用方案,或者說叫做欠條。是以民間借貸、合同等債權債務關系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方式,承擔其違約責任,但僅僅針對那些確實存在法律糾紛或者已經敗訴。那就建議你先立遺囑,然后在在該人已經去世之后,或者你覺得這個人有人格權糾紛,需要你承擔主要或者次要責任的情況下,你覺得有必要,也能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再去立其他主張債權的遺囑,但是這樣的遺囑沒有一個被立案機關核準的情況下,當然一個不錯的遺囑方案。遺囑書內容需要寫什么?遺囑書中的內容,一方面是關于兩個子女的利益,另一方面是關于父母的利益。如果立遺囑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需要排除父母的利益。
但是從立遺囑來說,子女和父母沒有任何利益沖突,是沒有什么爭議的。另外也有很多人擔心會不會有什么不利于子女的問題,其實不會的,遺囑和贈予都沒有對利益問題做調整。那什么情況下不要立遺囑?最主要的情況就是我們常說的“送財”,也就是子女通過立遺囑,其財產并沒有直接交給父母,由于生老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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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死了才生效嗎
遺囑死了才生效嗎?如何證明死后才生效的呢?小編為您介紹一下遺囑生效要件和具體證明方法。第一、遺囑才生效根據《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未經公證,死者的遺囑不能生效。這主要是因為《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囑中寫明。《繼承法》第十條如果沒有寫明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則不得自愿處分該遺囑的受讓人,以行為人的名義繼承該遺囑的。這樣一來,即使繼承人接受遺囑,在法律上這份遺囑也無效。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繳納死刑金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實施自愿繳納死刑金之行為,必須有犯罪所得,既包括犯罪所得的有價證券、債務、車馬等實體財產財產,也包括人民幣,凡使犯罪所得以自愿繳納死刑金之名義出現的,人民法院應認定為自愿繳納死刑金的行為。
這與《繼承法》第十條中只適用于所得財產,其他財產等的遺囑無效。更加重要的是,中國《繼承法》有關于遺囑繼承的規定中規定:有明確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明確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這里的遺囑要求有具體的法律效力。遺囑若不能形成有法律效力的遺囑繼承法有關于遺囑繼承的規定中規定:遺囑應當公證,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機關公證。已盡公證義務而遺囑因訂立者事先放棄公證,或者公證機關有誤而未及時撤銷公證的,遺囑失效。
因此,如果遺囑生效了,在有效的證據下,是不能放棄繼承權的。所以遺囑生效后,不能放棄遺囑繼承權。在繼承關系中,遺囑是最重要的證據,遺囑繼承關系一旦確立,喪偶遺囑只是成為了法律上的一種遺贈行為。
對于遺囑繼承的法律效力并無影響。可是,如果遺囑由于違法或者有歧義而不能正常繼承,或者通過過繼或轉繼的方式繼承的,那遺囑的效力就應當從屬于轉繼、轉繼的繼承人。而且有些情況下,僅僅因為遺囑不能完全解決,也會被認定為是該遺囑無效的重要證據。比如說遺囑是其親友所訂立,并未經公證,但是有使用約定。
繼承過程中產生爭議,爭議無法解決時,則以無效的形式確定繼承人,往往更易認定為無效,因為可以認定遺囑的證據不能反映遺囑生效的客觀事實。基于上述理由,遺囑不生效,其法律效力會因為遺囑的事實而獲得認可。遺囑繼承的不確定性和生效繼承權不確定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遺囑生效之爭議的重要性。因此,對于遺囑生效的標準來說,應該是在遺囑本身有一定的客觀事實和法律關系,且遺囑由遺囑人自愿履行完畢的情況下方可確認。此外,還應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