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行政訴訟怎么進行
個人行政訴訟怎么進行?起訴證據?和解?申請人很難提供證據證明訴訟主張,又不肯和解,法院會給出哪些證據讓人舉證?打官司可能要面臨哪些法律后果?面對不懂法的當事人,我們又該如何幫助當事人?今天我們主要聊聊案件有法律風險問題,從法律的角度幫助當事人打贏官司,這是我經常拿給當事人舉例的一些情形。一旦起訴大多數都需要按照訴訟標的額來判賠,所以請及時拿出材料表明其無訴訟請求,爭取更多的賠償。起訴時的證據對審理結果影響較大,現在已經有很多判例保護了被告的舉證權,只要原告舉證充分就能獲得法院支持。可以保留一些從被告方提供的證據,這些都是有法律效力的。然后把發票,交易記錄收據,轉賬記錄等留存好,然后去人民法院起訴,只要你向法院陳述的情況屬實,法院都會有記錄公示,一般都能順利得到解決,即使是不知道這件事,還是可以去起訴,畢竟法院還有一些已經裁定的判決能保障你應得的利益。
至于起訴后,一旦法院按照判決執行,一般都是不會再追究法院的責任,因為法院手中有能夠拿到公證的訴訟文書,還可以依據能夠查到的信息進行申訴。
行政訴訟可以起訴個人嗎
行政訴訟可以起訴個人嗎?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訴訟請求包括下列內容:(一)提起訴訟的必要理由;(二)起訴的事實、理由;(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四)根據訴訟請求得到支持或者敗訴時的具體應訴請求。行政訴訟不能起訴個人嗎?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犯下刑事罪行,被判處刑罰的,執行刑罰的期間超過三年的,應當一次性從犯罪的財產中支付罰金。行政訴訟不能起訴個人嗎?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中維護權利,不得以不告知的方式免除行政處罰。
如果行政處罰決定的規定是免除行政處罰的情形的,那么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要依法履行告知當事人的義務。根據行政訴訟法律規定,將行政處罰由其上級單位申請再行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對上級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主張行政處罰的免除,對超過法定復議期限不履行的情形主張行政處罰的撤銷。行政訴訟不能起訴個人嗎?不能。
法律法規對于同一行政行為可以同時作出規定。在對同一行政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和撤銷行政處罰的規定之前,需要依法進行適當的區分。也就是說,行政處罰被撤銷和行政處罰行為被撤銷應當同時具備一定的條件,而不是行政處罰和撤銷行為的法律后果的直接矛盾。未撤銷行政處罰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處罰已經撤銷的,由行政機關承擔。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則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行政機關可以起訴個人嗎
行政機關可以起訴個人嗎?最近不少讀者咨詢類似的問題,并表示非常無奈。一般來說,行政機關實行嚴格監督管理,作為行政機關的管理人員,在行政相對人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相對人的事項、管理行為所要求的規定、遵守的制度、強制執行的程序等方面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以說,盡管行政機關作為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也有過錯,可實際上,這些違法的事情往往未得到行政機關的懲罰或處罰,但不同的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制度不同,如,公安機關不履行職責,且公安機關不管的,理論上可以起訴行政機關。有的讀者表示,即使如此,行政機關依然要有權處罰個人。其實大家誤解了一點,只有行政機關的人員才有權起訴違法的個人,行政機關的人員依然要受到一定的處罰,因為此時實際上還是遵守行政規定的。
然而,就在4月底,銀保監會出臺《關于規范保險資金運用的指導意見》中指出,銀保監會嚴禁保險資金違法違規運用資金,所有銀保監公司的人員依然需要履行保監會的職責,所以,即使銀保監一家單位在行政機關登記的主要負責人沒有履行行政機關的職責,依然不能因此被處罰甚至遭開除。我們曾經提到過的兩個比較典型的案例。2015年下半年某省份,遼寧某縣在審理某銀行的十項違法案件中,以故意違法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為由,要求銀行承擔舉證責任。
該銀行法律顧問團隊于當月29日立案,同月10日發出律師函。律師函第一件事就是要求銀行補充披露高層人員責任,該行負責人拒絕披露,涉案人員相關材料不能公開。2015年11月10日,該行法律顧問團隊又再次立案,依然要求銀行披露相關材料。2016年11月9日,法律顧問團隊向銀保監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見書,通知其不能再披露該行董事會、財務總監和高層領導的相關材料。再來看看來源于建設銀行內網的案例,也是在審理某縣辦公樓蓋房原則上由本單位負責,但是很多建設銀行在招投標過程中,向下屬行政事業單位提供資金,但是原則上又不應由其直接從事有關建設事項,但是很多建設銀行職工被列入,所以沒有按照行政機關的規定履行職責,于2017年1月5日,案發。
來源于建設銀行內網的案例,能夠說明實際上行政機關對某一部門的行政相對人,其實是有一定的管理職責,可以有權處罰個人。行政機關起訴個人的阻力大么?其實,判斷行政機關是否有權起訴個人也很簡單,那就是看看《律師協會實施的律師事務所治理辦法》中的限制。關于行政機關治理,這是一項比較獨立的治理機制,這里可以提供一個客觀視角,就是目前不少地方的行政機關治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在于人治、法治和制度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