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離婚訴訟中遇到人戶分離或當事人定居國外的,該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被告“人戶分離”
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王某與徐某于2019年登記結婚。王某的戶籍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區,徐某的戶籍所在地位于山西省。結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王某位于海淀區的房子里。共同生活期間,二人因性格不合經常吵架,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因雙方協商無果,王某便向徐某的戶籍地法院起訴離婚。
本案中,被告徐某的戶籍所在地位于山西省,但由于起訴前一年在海淀區連續居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本案應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即海淀區法院管轄。
【法官說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可知,離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當被告存在“人戶分離”情況時,則要判斷被告是否有經常居住地。《民訴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當事人立案時應當提交受訴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的證據。當事人主張以公民經常居住地為管轄連接點的,需提供其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在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據材料。如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物業公司或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房屋租賃合同、不動產登記證書等。
一方居住在國外的
由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
劉某與梁某自由戀愛后,于2006年登記結婚。婚后,梁某在英國定居。由于聚少離多,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劉某便向法院起訴離婚。
本案中,原告劉某的戶籍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區,被告梁某出國前戶籍地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原告劉某向法院提交了被告長期定居于國外的簽證材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及《民訴法解釋》第15條的規定,本案應由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即海淀區法院管轄。
【法官說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15條的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根據上述規定,離婚訴訟中,一方居住在國外的,無論哪一方提起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權管轄。
此類訴訟中,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一方在國外居住的基本證據材料,包括出入境管理機構出具的長期簽證、定居國移民機關簽發的定居證明等。
雙方均定居國外
僅就國內財產分割起訴
由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王某和李某戶籍地在北京市通州區,二人在國外工作學習時相識相愛,在國外登記結婚并定居。婚后,為了孩子讀書上學,二人在北京海淀區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學區房。之后,王某和李某均取得了國外的永久居住權。2021年,王某發現李某婚內出軌,二人在國外協議離婚。
因為海淀區的學區房為二人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王某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由于原被告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按照《民訴法解釋》第17條的規定,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即海淀區法院具有管轄權。
【法官說法】
因離婚后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則上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然而對于雙方均定居國外的案件,則適用《民訟法解釋》第17條的規定:“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類案件中,如果存在多個財產,原告起訴時應明確訴訟標的物的價值及具體的訴訟請求,以此判斷主要財產所在地。司法實踐中,如果訴訟標的物價值不明確的,法院一般會要求當事人進行預估,立案法官需對原告主張的財產價值進行初步審查,并按當事人主張的財產價值確定主要財產所在地。對于影響管轄的相關主要財產價值,原告的主張明顯高于或低于實際價值的,應依實際價值確定管轄。
同時,如果主要財產價值無法判斷或相差不大的,各主要財產所在地均有管轄權。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第四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七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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