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某因其表妹與龍某發生交通事故,與朋友韓某某(另案處理)趕到現場”助威”,雙方爭執后又對龍某進行毆打。后經法醫鑒定,龍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那么田某將會受到怎么的法律懲罰?
法院又將如何判決?
”不給60萬我就讓他蹲監獄”!
本來一起普通的糾紛,因為田某的一個動作,引起了龍某的強烈不滿。
龍某表示:
“田某看我的車是外地牌照,就約來朋友欺生。到了派出所之后,田某還在那里翹著二郎腿,著實讓人生氣。而且后來田某被取保候審,難道公、檢、法部門都是他家開的?所以我的態度很明確,對田某絕不諒解,要么給我60萬,否則我就一定讓他在監獄里蹲上幾年!”
就這樣,龍某開始了賭氣式的”漫天要價”。田某雖多次托人與龍某協商賠償,龍某始終態度強硬,在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后,堅決表示其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要求作為被害人出庭,親自看著田某被收押判處實體刑罰。
”憑什么這樣判”!
蘭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承辦法官認真剖析案情后認為,本案犯罪系因生活中偶發的小事故引起,田某雖一時逞強欺人觸犯刑律,然其在訴訟過程中已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錯誤,盡管家境一般,仍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諒解,而龍某不在乎賠償數額的多少,只是為了"不蒸饅頭爭口氣",就是不接受對方的賠償諒解。
面對已經服軟求情的田某,龍某仍固執地認為田某賠償達不到其要求就不能判處緩刑,最終未能達成協議。后田某積極籌措了遠高于法定賠償數額的8萬元賠償款交至法院,但龍某仍不為所動。
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鑒于其無犯罪前科,歸案后坦白認罪,并積極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確有認罪、悔罪表現,綜合考量其犯罪起因、情節、危害表現等,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并且也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遂依法判處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
聽到該判決結果后,龍某惱怒了。他早就聽別人說過“不諒解就不能判緩刑”的說法。“你們憑什么這樣判!?”一怒之下,龍某在電話中揚言要向媒體曝光,并立即趕到法院要找法官”評評理。“
”辦案只能依照法律,
不能受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干擾”!
“從來沒聽說被害人不諒解就能判緩刑的先例,你們即使不徇私,也是破了例,你們法官自由權太大了吧,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面對龍某怒氣未消的質疑,承辦法官一邊找出其他類似的判決給龍某看,一邊斬釘截鐵地解釋:“從來沒有哪一條法律規定,說被害人不諒解,就不能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對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就可以適用緩刑,而不必考慮其他條件。何況這個案子中,田某賠償你8萬元,已經遠遠超出了你的實際損失,法官辦案只能根據法律,不能只聽從哪一方當事人的意見判決。”
“打官司不是賭氣,要理性維權,刑法既保護被害人的利益,同時對被告人也要依法公正做出處罰。”法官一上午苦口婆心的講法釋法,最終讓龍某解開了心里的疙瘩。龍某主動領取了賠償款,對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表示信服。
法官提醒:
盡管是否獲得被害人諒解是刑事案件量刑中通常要參考的一個因素,但這一因素并不構成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法定要件。近幾年有部分被害人以及社會群眾存在”不諒解就不能判緩刑”的錯誤認識,并利用被告人急于獲得諒解的心理對賠償數額提出過高要求。
近日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對此予以明確,將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作為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必經程序,但對因被告人確無賠償能力不能滿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因此,司法機關在案件處理上不能被被害人的意志所左右,仍必須嚴格依法辦案,體現實體的公平正義,彰顯人民法院判決的公信力。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此次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便是在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相應法律規定。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接受《法制日報》記者的專訪,就這一重要內容進行了解讀。根據該報道內容,我們整理如下: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踐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發揮的作用顯著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試點到今年10月,試點地區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起訴的案件數,占同期起訴刑事案件總數的50%左右,其中絕大部分是檢察機關建議適用,審查起訴平均用時縮短至26天;適用速裁程序審結的占70%左右,其中當庭宣判率達95%;適用簡易程序審結的占25%左右,當庭宣判率為79.8%。
二、重罪案件、職務犯罪案件等也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第17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這兩條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范圍和條件作出了規定。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上述規定,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的刑罰,法律沒有限定,包括重罪案件、職務犯罪案件以及共同犯罪案件,只要認罪認罰的,均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孫謙指出。
三、保障當事人權益應履行的步驟
(一)獲得有效法律幫助。公檢法三機關都有義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獲得有效法律幫助。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檢察機關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導致的后果,對沒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符合應當指定辯護條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聽取意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檢察機關應當就相關事項,包括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后案件處理適用的程序等,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
(三)認罪認罰自愿性審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應對偵查階段認罪認罰自愿性進行審查。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辯護人提出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非系自愿,檢察機關可以重新就認罪認罰事項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進行溝通,記錄在案并附卷。若經審查,認定偵查機關采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強迫犯罪嫌疑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則認罪認罰的供述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四)不能被被害人意志所左右。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作為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必經程序。對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但沒有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取得諒解的,檢察機關在考慮如何從寬時要有所區別。對因被告人確無賠償能力不能滿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要特別注意,各級檢察機關在案件處理上不能受被害人意志所左右,防止出現被害人漫天要價,判斷和處理案件必須嚴格依法,必須體現公平正義。”孫謙強調。
四、速裁程序注意事項
孫謙指出,新增設的速裁程序,主要把握4點:
(一)關于適用條件。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從法條上理解,速裁程序是法庭審理的一種類型,但是速裁案件的啟動是從檢察環節開始的,對檢察機關而言,就要審查案件是否符合適用速裁程序。當然,一些特殊情形下不能適用速裁程序,對此,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23條作出了6種不適用的情形規定。
(二)關于程序啟動。速裁程序的啟動以檢察機關提出建議為主。檢察機關沒有提出建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適用的,在征得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同意后,也可決定適用速裁程序。辯護人取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后,也可以提出建議,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啟動速裁程序。
(三)關于辦案期限。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適用速裁程序辦理案件,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這比辦理其他案件期限是大大縮短了。
(四)關于庭審程序。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出席速裁程序法庭,可以簡要宣讀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認定的證據、適用法律及量刑建議,不再訊問犯罪嫌疑人,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來源:臨沂蘭山法院、刑事實務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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