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 ; ; ; ; ; ; ; ; ; ; ; ; ; ; ; 民間借貸案件逾期利息應如何計算
【案情】以具體案例舉例說明一下:
原告李某與被告薛某原系朋友關系,2009年11月10日,被告薛某因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幣1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月利率為1.5%。
借款到期后被告薛某未按期還本付息,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2011年4月10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10000元、約定期內利息300元,并按月利率2.25%即225元支付15個月逾期利息3375元,共計13675元。
【分歧】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逾期利息應如何計算,主要存在以下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逾期利息應依合同約定,以月利率1.5%計算,15個月的逾期利息應為2250元,故應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550元。
第二種意見: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合同當事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可以在約定利率的基礎上參照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在約定利率基礎上上浮30%-50%計算,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故應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第三種意見:逾期利息可以在合同當事人約定利率1.5%的基礎上參照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上浮30%-50%,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的四倍,2009年人民銀行規定六個月之內的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為:4.86%每年即月利率為0.405%,四倍應為1.62%,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即被告應按月利率1.62%支付逾期利息,故應判決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730元。
【評析及判決】
第二種意見正確。
該案中,原、被告之間系一種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雙方約定了借款金額、借款期限以及利息。
2009年,人民銀行規定的6個月以內的金融貸款年利率為4.86%,原、被告雙方約定的月利率1.5%并未超過該利率四倍,故該借貸關系約定的利息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本案最大的爭議在于逾期利息的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第8號批復,“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人民銀行(銀發)[2003]第251號通知第三條:“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根據以上規定,該案中原、被告的的借款約定月利率為1.5%, 原告可以據此約定借款利率上浮50%,即按月利率2.25%計息。
有三種意見的謬誤之處,其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因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門的利息不予保護。
”該案月逾期利率2.25%已經超過了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月利率的四倍即1.62%,對超過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這里有一點需要明確:逾期付款利息已并非單純利息性質,被告逾期付款是一種違約行為,被告應對其違約行為以支付逾期利息的方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從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第8號”批復中用詞也不難看出逾期利息屬于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已經不再單屬利息性質了,更多的是具有懲罰性質的違約金性質,故不再受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限制,對超過的部分也應該予以支持。
綜上,民間借貸的逾期利息屬逾期違約金,可以不受人民銀行規定貸款利率四倍之限,該案應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1、看調解書中是否注明逾期付款需支付利息,若有該項內容,就按該項內容執行。
若無按民訴法規定,因為調解書與判決書有同等的效力,在逾期未履行調解書的情況下,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雙倍計算逾期付款利息。
理論上就是這樣的。
法院實際執行時會有折扣。
因利息、罰息表述不當而被改判的案件,在改判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具體表現為,有的判決書不區分借款合同期內貸款利率和逾期貸款利率,及逾期貸款利率和遲延履行法院判決的加倍利率;有的雖然認為當事人間借款合同有效,卻對已逾期多年的欠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一年期借款利率計息;有的將罰息表述為一個具體數字,而不顯示該數字計算的起止日期,或雖顯示起止日期,卻漏計自該罰息計算的截止日期至二審判決限定的本金付清之日的罰息;有的則不論罰息發生在哪個時期,均判令債務人按一個標準支付罰息,而忽略中國人民銀行已四次調整逾期罰息計算標準這一事實。
筆者認為,正確的表述方式為:一、對合同期內的利息、罰息有約定的,除超過法定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不予支持外,應計算出具體數字,表述在判決主文中;不能計算出具體數字的,可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自欠息之日起計至合同約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對逾期罰息,則應表述為:逾期罰息自×年×月×日(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至本判決限定的付款之日(通常為本判決生效后×日內),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罰息計算標準計付。
逾期不付,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執行。
因利益表達不當、罰息而被改判的案件占改判案件的一定比例。具體來說,有的判決沒有區分借款合同期間的貸款利率和逾期貸款利率,逾期貸款利率和延期執行法院判決的雙倍利率;雖然有人認為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但逾期多年的欠款利率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有的將罰息表示為具體數字,但不顯示數字計算的起止日期,或者雖顯示起止日期,但省略了從罰息計算截止日至二審判決限定的本金支付日的罰息;有的已經責令債務人無論何時發生罰息都要按照一個標準支付罰息,無視人民銀行已經四次調整逾期罰息計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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