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法院將責令當事人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
如果當事人由于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如果是由于當事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將不予采納。
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罰款。
如果不是由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因此建議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申請延長舉證期限,人民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法條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二款。
如果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后提交的證據是新的證據,則法院采用該證據并據其做出判決的行為是合法的。
如果該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舉證法院仍采納則是不合法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據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但同時《民事訴訟法》中又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所謂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得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因此,法院的行為是否合法應根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的證據是否符合新的證據的規定而確定。
相關法律依據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八條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第四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在宣判前都可以提出新證據,在判決生效前也可以提出親證據,能否采納要問法官~~~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法院應當責令說明理由,拒不說明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采納該證據,或者采你所引用的條款是于2012年8月31日進行了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全文為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
該條的意思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及時提供證據,逾期提供證據的,要向法院說明逾期提供的理由,如理由成立,人民法院應予采納。
其立意在于約束當事人及時提供證據,確有理由不能提供的,可以逾期提供證據,有利于司法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根據舉證規則規定,超過規定期限舉證的,該舉證方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參考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除非對方同意質證。在我國,舉證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方式:一是雙方協商確定舉證期限;第二,法院規定了不少于30天的舉證時限。無論哪種方式,當事人都必須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逾期向法院提交證據的,不組織質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具有證據法效力,法院在判決中不予采納。該法的目的是防止當事人進行證據突襲,從而降低司法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在我國,舉證期限有兩種確定方式:一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二是法院指定不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無論哪種方式,當事人必須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如果逾期提交法院將不組織質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就不具有證據法上的效力,法院判決時也不會采用該證據。法律如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
第一,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的,視為未逾期舉證。第二,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的,對該證據原則上不采納。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類證據中有些能夠證明案件的基本事實。《民訴法解釋》規定,這類證據也應當采納,但是要對當事人處以訓誡或罰款。第三,如果當事人非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但應當對當事人處以訓誡。第四,在再審階段,如果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可以采納該證據。關于哪些理由成立的問題,《民訴法解釋》在再審部分的條文中作了規定......

被告方逾期舉證,作為原告方不予質證是最下下策,必須質證。 第一,要求被告方說明為什么逾期舉證? 第二,請求法院不予采納,并說明證據的不合理性; 第三,如果法院采納這一證據,要求法院對被告方予以罰款,以示懲罰。同時要求被告方賠償原告方因逾期舉...
第一,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的,視為未逾期舉證。第二,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的,對該證據原則上不采納。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類證據中有些能夠證明案件的基本事實。《民訴法解釋》規定,這類證據也應當采納,但...
一審在舉證期內未能提交的證據,二審時提交可以被法官確認,但同時可能會被法院訓誡、罰款。《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
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法院將責令當事人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果當事人由于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如果是由于當事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將不予...
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法院將責令當事人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果當事人由于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如果是由于當事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將不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在我國,...
1、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審理民事訴訟案件中,人民法院必須適用舉證期限的規定。舉證期限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2、...
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法院將責令當事人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果當事人由于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如果是由于當事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將不予...
你所引用的條款是于2012年8月31日進行了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全文為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你所引用的條款是于2012年8月31日進行了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全文為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