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婚姻生活是美好的,可在美好的婚姻生活中,有時候也會發生一些令人難過或者不知所措的事情,家庭暴力就是婚姻生活中一個令人談之色變的問題。假如不幸遭遇了家庭暴力,那么我們該如何保全自己,維護自身權益?想離婚的話,又該如何收集證據呢?看律師為您分析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員之間,采用毒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和傷害身心健康等方式,造成家庭成員在身體、健康、心理、精神等方面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成員之間偶爾發生爭吵是很常見的,偶爾的爭吵或打鬧,并未對對方造成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精神創傷等方面的侵害,則不構成家庭暴力。
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在家庭生活中,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是違法的,受害的一方有權向村(居)民委員會或施暴方所在的單位提交申請,進行調解、勸阻。對當時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一方可以報警,請求公安機關出警進行制止,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請求,對施暴方的行為給予治安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聘請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讓施暴方賠償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若傷害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施暴方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令規定: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二、家庭暴力有幾種類型
根據家庭暴力的不同表現形式,大致分為五種類型:
一、肉體摧殘方式
如對家庭成員用推揉、拳打腳踢、掐脖子、扇耳光、開水燙、火燒、用刀具割捅身體或器械擊打傷害。甚至故意殺害、傷害、重度毆打、凍餓、性摧殘等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二、精神迫害方式
用惡意威脅、恐嚇、辱罵、猜疑、貶低、故意刁難等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的自由行動,從精神上長期傷害家庭成員。限制家庭成員與其他異性來往等;捏造謠言,肆意宣揚謠言。或實施一些冷暴力等。
三、性虐待方式
違背家庭成員意愿強迫其進行性行為,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性行為方式,造成家庭成員性器官損傷,或強迫拍攝、錄制淫穢視頻。
四、虐待體罰方式
如有病不給妥善治療等,且長期如此;如對家庭成員罰跪、強迫家庭成員過度勞動;進行禁閉、限制行動自由等懲罰。
五、經濟虐待方式
剝奪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限制家庭成員的花費,強占家庭成員的收入,扣留身份證等證件。禁止家庭成員外出工作,禁止求醫等。
三、家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1、有些人家暴后會道歉,可以讓其寫下悔過書,保證以后不再家暴,注意保留悔過書,是施暴者承認實施家暴這一事實的依據;
2、向居(村)委會、婦聯、施暴者單位等機構投訴需要提供一些證據、這些單位會進行調解,保存好提交的及調解的證據;
3、報警記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驗傷證明等;
4、在醫院就診的診斷證明書及傷情鑒定書;
5、留存被打的傷情照片或錄像;被家暴后及時拍照留存證據;
6、如果有目擊證人的,如街坊鄰居,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留取相關證人證言。
四、遭遇家暴后,哪些舉措有利于收集相關證據?
受害方在遭受家暴后,最重要的就是要收集證據,沒有充足的證據,一方面法院不予立案,另一方面,法院不會支持訴訟請求。那么,如何進行證據的收集呢?
(一)在對方使用暴力時,要盡量讓鄰居、居民委員會的人知道、或是交予婦聯機構進行處理,并將相關的書面記錄予以保存,可為以后作為證據使用。
(二)向法院提交公安部門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出警記錄能夠證明該案案由、處理結果等內容。詢問筆錄記錄了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暴力行為的程度以及處理結果等。當事人對于這種證據一般是無法得到的,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調取、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法院進行調取、收集、當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師到法院申請調查令進行調查。
(三)當事人可以對自己所經歷的家庭暴力,進行錄音或是錄像,這種視聽資料屬于間接證據的一種,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存在,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該部分證據主要指雙方的聊天記錄、對方承認家庭暴力的錄音、傷害情況的錄像等等。
(四)醫院的一些診斷書或是實施暴力的一方所做出的《保證書》,醫院所出具的主要包括x光片或是輕重傷的診斷證明,還包括診斷機構所作出的診斷證明書。
五、家庭暴力離婚賠償標準多少?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上述規定,若因遭受家庭暴力,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張賠償的,前提是導致離婚的結果,因此,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無法主張婚內賠償的。如果要主張人身損害賠償,應當在離婚訴訟時一并提出。
這里的賠償需要雙方離婚分割財產完畢后,再向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人以其個人財產進行賠償,比如財產分割完畢后,作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男方分得財產10萬,那么他對女方的賠償金,應從這10萬里扣除。
那么,賠償金有什么標準呢?
家庭暴力怎么賠償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
這里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于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不能精確計算精神損害。
在實踐中,一般會影響到賠償數額的有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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