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1、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2、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一、遲延履行利息的性質
遲延履行利息應為遲延履行的法律責任,是對違反生效法律文書關于履行期限的指令二產生的實體責任。
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既侵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有損于法律的尊嚴。
遲延履行利息作為遲延履行的實體法律責任,應視為主債權的附隨義務,應具有與主債權同等的性質與地位,其受償順序也應與主債權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5月11日《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規定:“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并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規定體現了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與遲延履行利息并重的指導原則。
二、遲延履行利息基數的確定
人民法院絕大多數的判決含有以下幾部分內容: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訴訟費。
對于債務本金納入遲延履行利息來計算的基數不存在爭議,而對于利息、違約金、訴訟費是否應當納入遲延履行利息基數應作如下分析:
1、利息
這里的利息是指原債務產生的利息。
根據不同的案件,給付利息內容不同。
對于給付借款或貸款的,利息一般包括約定償還期限內的債務利息和約定期限屆滿后產生的逾期利息。
對于給付貨款的,在雙方確定履行期限屆滿次日起計算逾期付款的利息。
執行實踐中,對于雙方約定的債務利息是否應計算到遲延履行利息基數中有爭議。
筆者認為,雙方約定的債務利息應計算到遲延履行利息基數中。
因為因主債權而產生的利息在判決生效時已經成為主債權的一部分,判決生效時,該部分利息與主債權一樣已經是確定數額的。
在債務人不按期履行還款義務時,該部分債務利息自然要計算到遲延履行利息的基數中,否則,對于債權人是不公平的。
對于逾期利息是否納入計算到遲延履行利息基數中有較大分歧。
筆者認為,逾期利息與遲延履行利息應當累計計算,因為實踐中法律文書中確定的逾期利息實質是違約金,它是債務人因未按期履行債務而承擔的違約責任。
遲延履行利息具有懲罰性賠償性質,是對不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期限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債務而給予的懲罰。
但是因債務產生的逾期利息是違約責任,不具有懲罰性。
故兩者的法律性質是截然不同的,在執行實踐中應當同時計算。
2、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
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
在金錢給付義務的債務中雙方依約定產生。
實踐中,有人主張違約金不應計入遲延履行利息基數的計算。
其理由是違約金具有懲罰性質,如果計入遲延履行利息基數的計算屬于重復制裁。
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混淆了違約金與遲延履行利息的概念和責任形式。
違約金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有違約方承擔的懲罰性賠償,它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
遲延履行利息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針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債務人的懲戒。
兩者存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存在不同的環節中,前者以私權利為主導,雙方自由約定,后者是以公權力為主導,兩者的計算不存在重復的問題。
因此,違約金應當納入遲延履行利息計算的基數中。
3、訴訟費用
執行實務中,基于生效法律文書產生的費用,如案件受理費、保全費、鑒定費等是否計入遲延履行利息計算的基數有爭議。
有人認為,遲延履行利息的本金應當包括訴訟費用,因為訴訟費用的產生是被執行人不履行約定或法定義務而導致的,將訴訟費用計入遲延履行利息計算的基數,可以補償申請執行人因預交訴訟費用而受到的損失。
有人認為,預交訴訟費是民事訴訟法對原告的要求,一方面是收取案件訴訟成本的需要,另一方面是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被告并未因原告繳納的訴訟費而受益,因此,不應將訴訟費用計入遲延履行利息計算的基數。
筆者認為,訴訟費用不應計入遲延履行利息計算的基數。
遲延履行利息在法律條文中的全稱是“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從文本解釋來看,債務利息是指因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而產生的利息。
以一審法院民事判決為例,債務利息是指判決主文中確定的給付金錢債務所產生的利息。
現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判決結果項之后訴訟費用負擔項之前添加新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相關內容(原民事訴訟法二百二十九條),而訴訟費用的承擔是在判決書的尾部與上訴事項一并書寫的,因此,訴訟費用與判決結果確定的債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金錢給付內容。
由此也可看出,訴訟費用不應計入遲延履行利息計算的基數。
另外,從便于執行角度考慮,將訴訟費用納入遲延履行利息的本金計算,會引起被執行人不滿,增加被執行人的負擔,對執行效率和效果造成負面影響。
具體計算方法:(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從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看,遲延履行利息是專指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情況下,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可見,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是法律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設置的一種懲罰性責任方式。
你好: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決數額的債務約定利息的兩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含判決確定的基本利息);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區分為一般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利息兩部分,判決利息按判決確定的利率計算;3、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標準計算。
你的問題描述不太具體。根據我的判斷簡單回答如下:法院賠償屬于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國家賠償只賠直接損失,利息不屬于直接損失,所以不在賠償范圍之內。我不清楚這個賠償為什么拖這么久?你應該盡早反映相關情況獲得賠償而不是等著收利息《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其......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2009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中確定: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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