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庭受理執行案件移送執行局執行后,經執行員認真審查,或者在執行中被執行人提出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已過申請執行期限,經審查情況屬實。
此時案件應該如何處理?這是我們在執行實踐中時常會遇到的一個問題。
按照規定,如果立案庭在審查立案時發現已過申請執行期限,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但是對已經立案的案件如何處理,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
對此情況,目前大家也都是眾說紛紜,究竟哪種途徑能更好地解決這個問題,筆者就此作一番簡要的分析,也請大家共同來探討關注這個問題。
第一種意見認為,執行局經審查發現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超過申請期限后,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如果退回立案庭太過繁瑣,可由執行局直接作出裁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這種情況發生后,應該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先撤銷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然后再裁定不予受理。
因為受理案件通知書是生效的法律文書,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所以,不撤銷受理案件通知書就不能解決問題。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直接由執行機構裁定不予受理。
本來立案時就應裁定不予受理的,卻因審查不嚴而受理了。
還是受理上出了問題,把它改正過來不就行了。
第四種意見認為,執行中可以參照訴訟程序中裁定駁回起訴的做法。
關于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
”參照此條規定,如果立案庭在立案環節未審查出超期,立案進入執行程序以后,如經審查確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超過期限,可由執行機構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的申請。
另外,對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訴。
第五種意見認為,如果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間,應當裁定終結執行,具體法律條文可以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
仔細分析上述幾種意見,筆者認為:
第一,裁定不予執行肯定是不對的,因為目前還找不到裁定不予執行的法律依據。
關于不予執行的情形是法定的, 《民事訴訟法》中只有二百一十七條、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對仲裁和公證文書確有錯誤的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不予執行只適用以上仲裁和公證文書確有錯誤兩種情況,而本文提出的這種情形又明顯不屬于這兩種法定情形。
另外,不予執行裁定也應當是在立案環節作出。
第二,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觀點我也不贊成,僅僅為了撤銷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而啟動再審程序,卻沒有這個必要。
況且《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受理案件通知書明顯不在再審之列。
第三,盡管我們所討論的是一個關于不予受理的問題,但不予受理裁定應該是在立案環節之內七日就要作出,而現在的情況是已經立了案并移送執行了。
因此,已經受理了的執行案件,執行中就不宜再作不予受理的裁定。
筆者較為傾向于第四種和第五種觀點,如果發生本文所討論的以上情況,裁定駁回起訴較為妥當,因為可以參照以上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解釋,法律依據較為充足一些,對裁定不服當事人還可以上訴或提出異議。
裁定終結執行的觀點也有一定的道理,也可以把錯誤立案的案子終結掉,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規定的很模糊,且終結執行裁定生效后當事人不能上訴,這是第五種意見的不足之處。
此外,還有另一個問題是,已經過了申請執行期限的案件,申請執行方應該怎么辦?有人認為申請執行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重新提起訴訟,而反對此觀點的人則認為根據“同事不再審理”的原則,申請執行人已沒有訴權,該債務與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的債務一樣成為了自然債務,筆者對此持贊同意見。
筆者認為,如果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的確已經過了申請執行期限,也就意味著申請執行人自動放棄了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當然申請執行人還可以自行與被執行人協商解決,但法院不可再進入執行程序了。
根據一事不能再訴的原則,如申請執行人再次就同一事實向法院起訴,法院還是要裁定不予受理。
作者單位: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案件時間可以到法院的官方網站進行查詢,對于網絡使用并不是特別的便利的人員,也可以直接到法院相關的信息公示欄來進行查詢。
法院審理案件是有時間限制的,不管是什么訴訟都不會無限期審理。
審結一個案件有一定的期限,但是具體的時間需要按照法院的時間安排。
法院審理案件時間可以到法院的官方網站進行查詢,對于網絡使用并不是特別的便利的人員,也可以直接到法院相關的信息公示欄來進行查詢。
對于民事訴訟,根據法院適用的審判程序不同,開庭審理時間有所不同:
1、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院需要在三個月內審理結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后一個月左右開庭審理。
2、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理結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后二個月左右開庭審理,涉及公告送達的傳票等情形有,需要等公開期限屆滿后,再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合議庭或者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合議庭和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范圍由法律規定。
合議庭或者法官獨任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經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法官簽署,由人民法院發布。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指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不通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直接立案和審判的案件。
由合議庭或者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合議庭和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范圍由法律規定。
合議庭或者法官獨任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經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法官簽署,由人民法院發布。
合議庭由法官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成員為三人以上單數。
合議庭由一名法官擔任審判長。
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理案件時,由自己擔任審判長。
審判長主持庭審、組織評議案件,評議案件時與合議庭其他成員權利平等。
合議庭審理案件,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法官獨任審理案件,獨任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審判活動有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根據違法情形依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八條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每件案子托兩年去報案,去起訴,公安和辦案人員都要公開招聘,不然司法部門嚴重缺人啊。
所以1年后不受理是正常的,所以你要淡定
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可以采取拘留罰款的強制措施,要作出拘留決定書,會寫清楚原因的,還要院長簽字的,不一定是當事人構成了犯罪。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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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但該解釋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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