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訴訟時效中斷或者中止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兩年以上。2 .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規定。法院應當在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后六個月內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否則,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一般規定了申請執行的期限,即“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規定。
"
法院不會主動處理你說的這種情況。如果想讓被告還錢,可以去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你申請后,法院會對被告的財產進行查詢。如果有錢,法院會直接凍結。
宅地法院不能強制拍賣。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兩年,不是半年或者六個月。
這是修訂后的規定。
當然就算結束了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對方用了這個抗辯,就不能強制執行了!只剩一張紙了,而且是你要的!誰該為沒有注意到最后期限而受到責備?認真負責,不要因為自己的原因把事情搞砸!
法院判決后,沒有錢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分期償還。
但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強制償還的決定。永久無法清償的,只能以債務人個人現有財產清償。
你好!
一般情況下,法院很可能會做出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一般會對當事人不利,因為你缺乏出庭作證或辯護的機會!
在妨害司法訴訟的犯罪中,有一類犯罪有其獨特的性質,即《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本罪發生在案件的執行階段,只適用于被執行人和共同犯罪人。
本文試圖對該罪的多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概念性質和構成要件1。概念與性質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能夠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它是妨害司法罪中的一種特殊犯罪。
“拒不履行”是指被執行人以各種手段抗拒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應當履行的義務的行為。
追究被執行人及其同案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刑事責任,嚴格來說不屬于妨礙執行強制措施的行為。拒不執行的民事強制措施只有逮捕、罰款、拘留,不包括刑事處理。
行為人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論處。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而不是阻礙執行的強制措施。雖然本罪在客觀上可能具有消除執行妨礙、促進義務履行的效果,但它是一種妨礙執行的措施,不能與刑事責任混為一談。
2。根據本罪的法律特征,其構成要件是:(1)犯罪主體。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是一個特殊的主體。【/br/】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①被執行人是公民,即人民法院判決規定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自然人。
②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追究。
這些人為了本單位的利益,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構成本罪的主體。
③行為人與被執行人一起,阻礙執行,拒絕執行的。
這種人,由于不是被執行人,而是案外有人教唆被執行人或者事先與被執行人合謀,進而共同參與并實施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共犯。
(2)犯罪的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裁判權和執行權。
人民法院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其作出的判決一經生效即具有強制性,一切有義務執行和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
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直接損害人民法院判決和執行的嚴肅性,嚴重影響法院的裁判權威和執行權威,破壞司法訴訟的順利進行;間接損害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3)主觀方面。
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在明知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生效,必須執行的情況下,故意拒不執行,希望通過拒不執行的犯罪行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以滿足自己或所在單位的非法利益。
(4)客觀方面。
說明其有執行能力但拒不執行,情節嚴重。
“執行能力”是指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根據查證屬實的證據,具有履行特定職責的能力。
二。立法疏漏刑法第313條規定了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隨后,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條款作出了司法解釋,對該條款的適用作出了一些具體規定。但是,本罪的程序設置存在明顯缺陷。
實質處理比較寬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訴訟程序過多。
刑事訴訟是在犯罪行為發生后,確保犯罪嫌疑人在司法系統內受到科學合法的程序懲罰的過程。
但實質刑規則是以罪刑相當為基礎,給予適當的處罰。
①訴訟主體不規范。
刑事案件的原告主體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應該是明確的,在適用上不應該有矛盾。
然而,在“判決之罪”中,恰恰是原告主體不夠明確(法學界至今仍有爭論),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大難題。
解釋第八條規定,“認為拒不執行判決或者被執行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偵查”。
根據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商事、行政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聲稱拒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首先,違背了主體要素的常規要求。
原屬一般民商事、行政或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案件移送后被國家偵查機關更換,訴訟主體的更換是案件當事人始料未及的。
原案件的訴訟主體(原告、被告)認定為已經消失,然后案件性質發生了變化,由原來的附帶民事的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轉變為刑事案件。
此類案件的主體因其可轉讓性而立即變更后。
該案申請執行人的權利義務由此被剝奪或自動喪失,原案當事人(多為申請執行人)的訴訟請求不復存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申請執行人的執行內容由國家偵查機關代位執行。
被執行人(相關責任人)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如何行使,是否有申辯、申訴的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權利。
這類訴訟的主體變更或替代沒有法律依據,有的只是案件當事人的疑惑和不解。
②程序規則不嚴謹。
一般刑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除外),按照法律規定,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然后由司法機關審理判決。
但在解釋中并未明確,司法實踐無所適從。
首先,程序反轉的問題。
法院認為已基本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后,將移送公安機關偵查?!?br/】公安機關立案的依據是審查,但審查后只有兩種結果。一是認為構成犯罪的,立案并通過偵查移送公訴機關審查起訴;二是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將另案處理(針對治安案件)。
這讓公安機關進退兩難。
如果認為構成犯罪,就不需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院不是“先判后查”嗎?如果法院認為不構成犯罪,就已經認定基本構成犯罪。
法院認為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如何另行處理?同時,公安機關立案后,意味著進入刑事偵查階段,這種偵查必然要求有關法院對原案事實提供證據。如果偵查終結,然后進入公訴、審判階段,有關法院以什么身份參與案件,法官同時具有當事人的身份。如果當事人非要出庭作證,如果可以,法官會自己判斷,這樣就違反了審判的相關法律。
其次,公訴機關的地位。檢察機關具有提起公訴和監督檢查的雙重職能。
此案經公安機關偵查后,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國家公訴機關該如何處理此類案件?如果提起公訴,將是一場順利的訴訟。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就直接否定司法機關原來調查的事實,認為基本構成犯罪。我們做什么呢此外,檢察機關的監督檢查權由原來的事后監督轉變為事前監督,監督權的行使是否科學有效等等。
第三個問題是管轄權。
本罪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案件應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偵查”。
甲地法院審理的案件在乙地執行(或受乙地法院委托執行)的,乙地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基本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原案件在A地審理,但違法犯罪事實在B地,按規定此案應移交B地公安機關管轄,B地公安機關審查立案后,能否到A地調查(了解原案件情況,特別是財產狀況)?原審案件的法院應以什么身份向偵查機關提供信息,由哪個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由哪個法院審理判決?這是司法實踐中不可避免的管轄權異議,也是立法上的重大疏漏。
這種交錯的程序倒置在司法實踐中造成了諸多困難。
本來,一個案件(刑事案件除外)從審判到執行,都是由于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導致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果偵察機關介入,檢察機關的監督權在辦理“判決罪”時提前,不僅會給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留下時間和空間,還會給他們更多的機會設置障礙,隱匿、轉移財產。而且,[
最終損害的是申請執行人的權益。由于上述認識誤區,自1997年刑法修改頒布以來,全國各地法院判處拒不執行判決罪的人已經很少了。
筆者關注過一些中基層法院,拒不執行判決罪并不是沒有。有些地方,還不少。由于訴訟程序的無序、訴訟過程的復雜、辦案機關的交叉,往往在訴訟過程中流產,最終不了了之。
3。事實很難認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有能力執行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視為犯罪。
刑法的這一規定無論從什么角度來看都難以令人信服。為了說明這一點。
舉個例子。
劉以個人名義向當地銀行貸款1000萬元,用于開發旅游項目。
在發展過程中,劉以其親屬的名義在一家外資銀行貸款300萬元。
開發項目如期完工,酒店及附屬設施建成,投資700萬元。
三年后,劉無法還款,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br/】劉對法院的審理和執行非常配合,最終將A某的酒店產權過戶至銀行。
那么,在本案中,劉應該受到怎樣的處罰呢?法律的規定非常明確。只有在人民法院有能力執行判決、裁定,但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犯罪。
劉的行為無論如何都不構成犯罪。劉的表演能力是用銀行蓋的酒店。
表面上看,劉執行法院判決認真徹底,中間沒有任何違法行為,更談不上犯罪行為。
事實上,甲方在貸款之初就有所準備,采取非法手段將300萬元現金轉入自己口袋。
案件事實的認定是法官定案的基礎和依據,審判的過程實際上就是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但從審判活動的要求來看,法院判決的依據應該是法律事實而非客觀事實,客觀事實能否進入審判程序存在一定的可能性。這是因為,從哲學認識論的角度來看,人的認知能力是有限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由于案件事實的發生,已經
但是,現有的證據材料往往會因時間的推移而在數量和質量上遭到破壞,一些證據可能會被篡改偽造,一些證據可能會被摻假造假,這些都會給案件事實的認定蒙上陰影,給案件事實的認定造成極大的混亂。
在“罪的判斷”中,關于事實的認定。
首先,執行能力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基礎。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執行能力,根據相關法律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如何查明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恰恰是犯罪的關鍵,是認定犯罪事實的核心。
其次,它拒絕執行。
拒絕履行是故意行為。
明知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執行,卻采取“軟拖硬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拒不執行的。
如果你這樣做,將構成拒絕履行。
但是,關于犯罪事實的認定,社會環境、單位現狀、個人情況等等都是很復雜的,因為法院執行的是被執行人現有的表面財產,也是民事執行中正在審理刑事案件的事實。
法院至少很難發現這種行為,有些甚至是不可能也不可能發現的(以上案例就是為了說明這個問題)。
這既是困擾法院“執行難”的重要話題,也是認定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的關鍵。
4。刑事處罰很輕。
刑法第313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該條明確了在刑事處罰中,有兩種法定刑(自由刑和財產刑)。
從司法實踐分析,有兩個問題:一是量刑過低。
在刑事審判中,罪刑法定是刑事處罰的基本原則,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體現。
但在對此類犯罪處罰的立法設定中,并沒有根據案件情節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存在明顯的不公平。
訴訟標的在5萬元以下,且沒有其他加重情節的,給予這樣的處罰是適當的。
訴訟標的幾百萬甚至上千萬的案件,也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僅直接違背了罪刑相當原則。
且對原案勝訴方不公平,使犯罪嫌疑人(被執行人)逃避真正的刑事處罰;第二,罰款不明。
這種財產刑的目的是由于犯罪人的財產而對其進行懲罰。而刑法中只有籠統的刑罰,既不參照原訴訟標的,也不根據犯罪情節處罰犯罪人。同時,這個罰款歸誰所有,是原案執行人申請執行的金額,還是上交國家。
這些實質性問題在刑法及相關解釋中并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給社會留下隱患。
三。補救措施通過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司法現狀的分析,刑法第313條的法律適用確實到了必須修改的地步。
因此,有必要大膽修改現有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切實可行的運行機制。
筆者認為必須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補救。
(1)重新設置程序。關于拒不執行判決罪的訴訟程序,主要有三種觀點。
①公訴。【/br/】按照現有法律操作,即認為此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申訴權,最后由法院行使司法權。
②自訴。
其中,有兩種觀點。第一,法院執行人員是提起訴訟的自訴人。理由是:拒不執行是針對法院的執行行為,直接妨礙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程序。因為被執行人了解案情,他們的起訴有利于案件得到及時有效的懲處;二是主張申請執行人起訴,理由是拒不執行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司法活動和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申請執行人有權起訴這一犯罪行為。
③案件將由法院上訴庭立案,刑事審判庭審理。
即法院“自訴自審”主要是由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刑事案件之一,在兩高一部《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條款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中有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只能由法院直接追究,不允許“申請執行人”提起公訴或自訴。
持公訴或自訴觀點的原因只有一個,就是起訴權和司法權要分開,不能不起訴就審判,或者說起訴權和司法權要合二為一。
這是個很好的理由。申訴權與審判權相分離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但在追究被執行人及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時,不能適用該原則。
因為:首先,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的侵權行為是法院訴訟。法院在查明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犯罪基本事實的基礎上,基本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進而進行刑事訴訟。
法院自然成為訴訟主體。
法院自訴有以下優點:一是法院刑事自訴案件啟動后,知道原審案件的事實,從而可以根據其事實和犯罪情節準確處罰;二是原案被執行人的債權和權利能夠存續。刑事案件審理期間,被執行人及相關責任人可以繼續執行原案件的執行內容,被執行人刑事處罰中的罰金可以用于抵減執行標的。第三,簡化了訴訟程序,降低了訴訟成本。
既方便了案件的審理,又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利;第四,體現了司法公正。
法院審理拒不執行判決罪后,犯罪嫌疑人還可以享有申訴權、上訴權等法定權利。
公訴機關仍然可以行使抗訴權和監督檢查權。
(2)注重事實認定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的基礎。只有在犯罪事實認定清楚的情況下,才能證明對這種犯罪的處罰是正當的。
實際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點:①本罪的犯罪事實是什么?根據罪名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所謂的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進行分析。在司法活動中,凡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包括調解后生效執行的),都應當由案件相對人履行。有履行能力但拒絕履行的,可視為違法,嚴重的可視為犯罪。
由于民商事、行政案件的性質,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是一個逐步形成的過程。
在這方面,民商事、行政、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從立案之日起就應當立案,審判、判決、執行的各個環節都應當圍繞敗訴方的履行能力,財產狀況應當查明并記錄在案。
隱匿、轉移財產,私自提取被凍結的銀行存款,未能挽回損失等行為,給法院執行造成困難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應當移送立案庭和刑事附帶民事(行政)案件刑事審判庭。
因此,法院在審理和執行除刑事案件以外的各類案件時,一定要注意查清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的事實,為以后的刑事審判打下基礎。
②注意將拒不執行判決罪與其他罪區分開來。
有執行能力的當事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的,認定為拒不執行判決罪的犯罪事實。
在審判和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阻撓、干擾、辱罵、侮辱執行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的,視為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如果由于審判和執行的結果,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等行為。,則認為是該罪的犯罪事實。
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要特別注意區分各種犯罪情形,不能混淆。否則,將難以及時有效地確認拒不執行判決的犯罪事實。
(3)加大處罰力度。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刑事處罰原則,追究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等除外。在妨害司法訴訟中,依法應當另案處理),確實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犯罪嫌疑人最高刑期應當在十五年以下。
量刑除了考慮犯罪的事實、情節、情節外,還要結合原案的訴訟標的來考慮。訴訟標的為10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等。根據情況,要分等級,相應處罰。
罰金等財產性處罰也應參照標的物進行處罰。
標的物大的,從重處罰,標的物小的,從輕處罰。對于罰金的申請,首先考慮的是抵消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其次考慮的是部分辦案經費。
這有效地打擊了犯罪,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穩定。
如果這種刑事處罰能夠實現,立法機關應當作出專門規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便于操作的司法解釋,或者在將來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中專章規定。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是妨害司法程序罪中最常見的特殊犯罪,極大地影響了司法程序。
科學、及時、有效地懲治此類犯罪,是司法系統特別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務,也是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重要途徑。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將盡快完善訴訟程序,各級人民法院將加大對拒不執行“判決罪”的打擊力度,真正樹立人民司法的權威。
如果因為一時的不小心或是一時的經濟生活的變動導致無法還款的補救方法才是: 一、償還最低還款額 每家銀行都會給信用卡持卡人設定一個最低還款額,只要持卡人能夠還上這個最低金額,那么銀行既不會收取滯納金,也不影響到個人信用,一般來說這個最低還款額為賬單金額的10%?! ?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選擇了最低還款額,還款雖然不會收取滯納金,但是會被收取每天萬分之五的利息,這個利息也是不少的,因此借款人最好能盡快償還自己的全部賬單?! ? 二、主動與銀行協商 如果持卡人連10%的最低還款額都還......
短期內,銀行會繼續扣你利息手續費、滯納金,但是時間長了會有法院出面強制性收取你名下的財產的。你還是趕緊還清欠款,也可以一部分一部分的還,但是不能是一直欠著銀行呢。望,采納我的信用卡因為沒有及時還款被停啦該怎么辦啊?把款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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