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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規定,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以上違法行為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六條進行處罰。 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第七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八項行為的,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人員發現利用暗管、滲井、滲坑排污的違法行為后,應先立案,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制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影像資料等),由法制部門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2004年12月29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公布;2013年6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修訂)第七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規】《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0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 5 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 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當前未達到規模化標準的中小養殖經營戶不配套建設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污水糞便直排外部環境等現象仍然存在。
實踐中,對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的具體監管責任在屬地政府,目前沒有明確法律法規限定其生產經營行為,環保部門基本不直接辦理這類案件,多轉由鄉鎮街道通過說服教育或其他方式解決,難以取得良好效果。 那么,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違法排污案件應該怎么查處?如何認定規模化?如何作出行政處罰? 山東省日照市環保部門查處了一起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利用滲坑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2日,日照市環保局東港環境監察大隊對某肉鴨養殖經營戶檢查時發現,該養殖戶雖采用生物墊料發酵床,但因管理不善,致使墊料變質、菌種死亡,已無法起到分解養殖糞便的作用。大量養殖污水、糞便未經處理,通過溝渠匯集至東南角的簡易土坑中。
土坑既未采取硬化、防滲處理,也未建設遮雨棚等配套設施,由南側暗渠連通至下游河流。現場檢查時雖未在排放中,但暗渠中有明顯污水流淌痕跡。
經取樣監測,該土坑中廢水COD為3.46*103mg/L,氨氮為968mg/L,均超過《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676-2007)中規定的COD≤50 mg/L,氨氮≤5 mg/L的標準。 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日照市環保局對該養殖場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并責令該養殖場立即停止排污,消除環境污染。
2016年8月19日,日照市環保局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對該養殖場負責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理決定。 ■ 相關法律問題 一、怎樣認定規模化?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是現行針對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專項法律法規,其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按照《山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關于畜禽養殖場適用規模的界定,肉鴨養殖規模標準為1.5萬只(按存欄數計),而涉案養殖場存欄僅6500只左右,未達到規模化標準。 二、如何作出行政處罰?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
表明該法適用范圍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表明該條款適用范圍亦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八款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
該條款所指“含病原體的污水或其他廢棄物”現階段缺乏明確法律界定,難以直接用于畜禽養殖污染案件中。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未對農業、畜禽養殖業固體廢物處置做出明確規定。
綜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階段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經營戶污染環境無法依法做出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如何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對違法行為已做出處罰決定,是向公安機關移送的前置條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環保局做出的“責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屬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
但是根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編寫的《理解與適用》釋義,“在實踐中,對違法行為做出的處理雖不屬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但只要有專門的文書,并加蓋縣級以上部門公章的,應視為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針對該養殖經營戶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事實,可以將“責令停止排污”視為行政處罰措施,并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移送公安機關。
■ 案件啟示 根據山東省委、省政府2016年6月制定下發的《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試行)》,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已明確屬于鄉鎮街道政府工作職責。 實踐中,各地多通過劃定養殖區、統一污染治理設施標準、限期完成建設等措施開展綜合整治。
由于鄉鎮街道所屬基層環保機構資源能力不足,且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生產經營行為目前無明確法律法規限定,單靠行政管理難以取得良好效果。 以本案為例,涉案養殖經營戶養殖區位于飲用水水源地會水區上游,長期存在養殖廢水糞便直排行為,屬地鄉鎮社區采取多種方式。
規模以下養殖場違法排污查處方法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
表明該法適用范圍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表明該條款適用范圍亦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八款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
該條款所指“含病原體的污水或其他廢棄物”現階段缺乏明確法律界定,難以直接用于畜禽養殖污染案件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未對農業、畜禽養殖業固體廢物處置做出明確規定。
綜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階段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經營戶污染環境無法依法做出罰款等行政處罰。2.怎樣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對違法行為已做出處罰決定,是向公安機關移送的前置條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環保局做出的“責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屬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
但是根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編寫的《理解與適用》釋義,“在實踐中,對違法行為做出的處理雖不屬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但只要有專門的文書,并加蓋縣級以上部門公章的,應視為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針對該養殖經營戶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事實,可以將“責令停止排污”視為行政處罰措施,并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移送公安機關。
當前未達到規模化標準的中小養殖經營戶不配套建設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污水糞便直排外部環境等現象仍然存在。實踐中,對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的具體監管責任在屬地政府,目前沒有明確法律法規限定其生產經營行為,環保部門基本不直接辦理這類案件,多轉由鄉鎮街道通過說服教育或其他方式解決,難以取得良好效果。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是現行針對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專項法律法規,其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按照《山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關于畜禽養殖場適用規模的界定,肉鴨養殖規模標準為1.5萬只(按存欄數計),而涉案養殖場存欄僅6500只左右,未達到規模化標準。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2004年12月29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公布;2013年6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修訂)第七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規】《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0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 5 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 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表明該法適用范圍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表明該條款適用范圍亦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八款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該條款所指“含病原體的污水或其他廢棄物”現階段缺乏明確法律界定,難以直接用于畜禽養殖污染案件中。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未對農業、畜禽養殖業固體廢物處置做出明確規定。
綜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階段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經營戶污染環境無法依法做出罰款等行政處罰。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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