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處理
根據《婚姻法》的36條和37條規定的原則,解決離婚孩子撫養問題本著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來妥善解決。
法院判決孩子的歸屬,一般有以下原則:
1、一般情況下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如果分娩一年后離婚,對于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后的孩子,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根據孩子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4、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孩子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孩子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5、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隨其生活,對孩子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孩子共同生活的。
6、孩子在十周歲以上,法院判決遵循以下原則:
(1)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孩子的意見。
(2)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
(3)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孩子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孩子的個人的意愿。
(4)但是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5)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可從其收入較高,有撫養能力和孩子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的理由來爭取。
7、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1)父方與母方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孩子與其共同生活。
(2)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或外孫孩子的,可作為孩子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8、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
被家暴離婚怎么爭奪孩子撫養權...
女方如何起訴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
離婚母親如何爭奪孩子撫養權...
女方如何起訴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