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機徐某因嚴重超載導致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法院判處犯交通肇事罪,徐某與死者家屬積極達成賠償協議并獲得諒解。原本以為事情就到此。但昔日的“被告人”轉身當起了“原告”,將“管路”的以及“管電線桿”的相關部門全部告上了法院。
徐某平時負責幫父親經營的飼料公司運送飼料,隔壁鄰居朱某負責幫忙搬貨。這天,徐某駕駛貨車裝載2噸(核載790千克)飼料沿蘭溪市婺江路往費壟口方向行駛,幫工朱某則坐在副駕駛座上,且未系安全帶。車輛途經轉彎道路時,因徐某駕駛車輛嚴重超載,且行駛過程中疏忽大意、操作不當,導致車輛發生翻車,并與道路南側人行道上的電線桿發生碰撞,造成徐某自己受傷、乘坐副駕駛位置的朱某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蘭溪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朱某家屬也將徐某及其父親起訴至蘭溪法院要求賠償,后經調解徐某及其父親同意賠償朱某家屬80萬元,并取得了朱某家屬的諒解。
矛盾“轉移”徐某認為
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由于道路施工不規范傾斜度較大,電線桿架設不規范,遂以侵權責任糾紛將“管路”的以及“管電線桿”的相關部門全部告上了法院,要求共同承擔64萬元賠償款。考慮到了本案具有一定的專業性,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開庭審理前法官多次到現場實地勘察。
并不存在原告所稱的路面高低不平懸殊大、車輛底盤與地面接觸造成失控后車輛側翻問題。事故發生地的電線桿早在1985年就已經存在,且與公路有一定的安全距離,電線桿上涂有明顯的黃色警示標志,已盡了安全提醒注意義務,且事實上,是車輛側翻以后才撞到電線桿。
故法院判決: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法官提醒:近年來,非典型的侵權責任糾紛大量產生,以侵權責任為由進行訴訟的案件大量增加,但對于侵害的是什么權益,侵權的行為表現,以及因果關系均不予考慮,只要有損失發生即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進行起訴。是尋求“維護權益”,還是急于“甩鍋”?本案亦是如此,罪也判了,錢也賠了,徐某本應該深刻反思并吸取教訓,但其卻想著找“背鍋俠”,把事故責任轉身推給了“路不平”以及“電線桿”的存在,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由于徐某的交通肇事行為造成他人死亡,對于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不可推卸。來源:浙江普法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無疑是最嚴重的后果。此種情況下,死者家屬一般都會選擇委托律師訴訟索賠,以爭取實現利益最大化。那么,對于肇事司機而言,駕駛車輛不幸撞死人,是否有必要聘請律師呢?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影響非常大,因此在處理事故糾紛過程中,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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