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重要成果,依照《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屬于法定的過錯行為,夫妻一方有以上行為的,則無過錯一方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那么,離婚訴訟中被告作為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是否構成反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經過討論后形成了傾向性意見,推送如下:
▌問題的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重要成果,也是《婚姻法》的一大亮點,其對維護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保護離婚當事人中無過錯一方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該項權利的享有主體是離婚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面過錯方就其過錯行為承擔責任。過錯方的過錯行為是法定的,即依照《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除了以上4種情況之外,不得再以其他事項主張屬于有過錯的行為。法律不是萬能的,不可能對婚姻當事人中所有的過錯都一律進行追究,它只能追究危害較大的過錯行為。至于哪些行為屬于危害較大的過錯行為,由于每個人感知能力和千差萬別,對是非評價也會迥然不同,故應由法律來統一規范,從而有一個直觀的、統一的衡量尺度。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過錯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的過錯要件,其不僅要求侵權方的侵權過錯,還要求被侵權的配偶一方須無過錯,只有無過錯的一方才有資格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但對于什么是“無過錯”,《婚姻法》中未作規定,學術界也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可能是因為另一方性格粗暴、不懂感情所致,也可能是另一方沉溺于賭博、不理家務所致,有無過錯很難區分、梳理清楚。作者認為,這樣就把問題人為地復雜化了。自古以來,“清官難斷家務事”,要分清夫妻感情問題上的孰是孰非的確相當困難。但從《婚姻法》的規定來看,所謂過錯,都應當是比較嚴重的過錯,只要一方沒有實施《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4種法定違法行為,其就應該屬于無過錯方。有人提出,對于因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由此受到損害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是否可以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作者認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只能是婚姻當事人中無過錯的一方,不宜作擴大解釋,將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也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是不妥的。至于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因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等受到損害的,可以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另外尋求司法救濟。從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來看,離婚損害賠償是與過錯行為密切相關的,它體現了在離婚時對過錯方的懲罰和對無辜者的保護。比如《法國民法典》第266條規定:“如離婚的過錯全在夫或妻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補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墨西哥民法典》第288條規定:“如果因離婚導致無過錯的一方的利益遭受損害或侵害時,有過錯的一方,所謂違法行為的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親屬編”第1056條也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從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性質來看,離婚損害賠償實質上是基于侵犯了配偶身份權而提起的賠償,包括了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而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屬于違約責任范圍,其屬于侵權責任的范圍。對合同的違反所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彌補合同一方當事人受損財產利益為限,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只有在侵權行為場合下的損害賠償才會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又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從婚姻的本質要求和立法狀況綜合分析,將離婚損害賠償歸之于侵權責任比較合理。同時,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應以離婚訴訟的提起為前提,它必須依附于離婚訴訟之上。最終在法律上得到支持的條件是侵權行為導致了婚姻關系破裂,造成了離婚的后果,這也是由離婚損害賠償的特性決定的。如果當事人的離婚訴訟請求沒有被法院支持,則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也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僅有法定過錯情形還不足以支持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請求權,必須是由于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以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審判實踐中,離婚與離婚損害賠償之訴一般有兩種結合方式:一是無過錯方提出離婚請求,并同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二是過錯方提出離婚請求,而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對于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一種可能是無過錯方在一審、二審程序中均不同意離婚,也就不會考慮到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問題。從切實保護無過錯方的角度出發,應當允許其事后再提,即在離婚后1年內提出。另一種可能是無過錯方一審時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時看到法院可能判決離婚,便提出了離婚損害賠償請求,這時人民法院可以先進行調解,能夠調解成功當然事半功倍。調解不成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0條第(3)項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而不是發回重審。在一定條件下,允許無過錯方離婚后另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請,這種離婚與離婚損害賠償之訴的分離,是為了讓無過錯方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濟,而且是在當事人已經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才能提出。
來源:法務之家
人有悲歡離合,月有陰晴圓缺。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結束婚姻關系的最后一種辦法了,而在夫妻離婚時,雙方意見不合時,各自就要為各自的利益來主張,看另一方在婚姻里面有沒有過錯,這樣才會獲取更多的利益。 1、什么情況...
▌引言很多人曾感慨:結婚前與結婚后不一樣,不一樣,不一樣。有啥不一樣?結婚前:如果愛你是一種錯,我寧愿錯這一生。結婚后:你傷害了我,卻一笑而過,曾經的傷是我永遠也無法忘懷的痛。但是,傷害了對方,真能一笑而過嗎?凡事皆有度,莫把度越過。越過者...
▌引言很多人曾感慨:結婚前與結婚后不一樣,不一樣,不一樣。有啥不一樣?結婚前:如果愛你是一種錯,我寧愿錯這一生。結婚后:你傷害了我,卻一笑而過,曾經的傷是我永遠也無法忘懷的痛。但是,傷害了對方,真能一笑而過嗎?凡事皆有度,莫把度越過。越過者...
什么是婚姻過錯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確立了合法的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
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幾種情形夫妻雙方訴訟離婚或協議離婚:夫妻雙方通過不同方式(訴訟離婚、協議離婚)解除婚姻關系時,提出損害賠償的時間是不同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并導致離婚的,才能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即《婚姻法》中的損害賠...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一方因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依照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過錯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法定行為。本期針對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離婚時另一...
在我國,離婚糾紛是不存在反訴制度的。離婚訴訟的原告起訴后,被告可以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答辯狀中提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請求,法院會就原被告的請求予以合并審理,被告無需提出反訴。實踐中,一般需要注意如下幾個問題:1、被告作為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
你好。可以的1、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但是你的舉證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比喻本案中你說的離婚前他是和人家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2、可以...
你好。可以的 1、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但是你的舉證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比喻本案中你說的離婚前他是和人家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2、可...
你好。可以的 1、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但是你的舉證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比喻本案中你說的離婚前他是和人家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2、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