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在債務糾紛的訴訟判決書中,在法院的判決上最后一般都會有附加判決條款。
在判決書后部分寫上“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被告向原告支付……共計XXX元。
”、對利息計算是這樣描述的“利率按*%計算,從某年某月某日起計算至執行(或者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張三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判決生效后,如果被告未履行金錢給予義務,原告何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逾期付款利息又如何計算: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3條: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94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修改后的是民事訴訟法229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三、需要說明的事項是:
1、“銀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而不是其他商業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
2、“同期”應理解為“同一時期”,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標準有短期的、中期的、中長期的、長期的等幾種貸款利率標準,是按短期利率標準計算還是按中、長期利率標準計算?應該按遲延履行期的時間而定, 逾期一年的按一年貸款標準計息,逾期兩年的按兩年期貸款利率標準計息,以此類推。
3、“最高利率”應該理解為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而不是罰息利率,也就是按與逾期履行期間相對應貸款期間的最高的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綜上所述,計算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利息,就是按照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利率只計算至法律文書所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以后就把整個法律文書各項標的之和作為本金按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二倍計算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然后二者相加就得出整個法律文書的總標的。
回答如下:
欠款利息的計算公式其實很簡單:欠款*利率*欠款占用時間。
根據法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給付利息”的判決,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央行對利率進行了多交中,所以現在的關鍵問題是要確定各期的適用利率,然后進行分段計息。
先將人民銀行各期的利率調整摘錄如下:
調整時間 6個月 1年 1—3年(含)
2008.12.23 ? 4.86 5.31 5.40
2010.10.20 ? 5.10 5.56 5.60
2010.12.26 ? 5.35 5.81 5.85
2011.02.09 ? 5.60 6.06 6.10
2011.04.06 5.85 6.31 6.40
2011.07.07 6.10 6.56 6.65
下面按上述利率來分段計算應付的利息:
1、2009年7月30日——2010年10月19日,欠款占用時間在一年以上,適用1—3年5.4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446天,當期的利息為:
170000*(5.40%/360*446)=11373元
2、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2月25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以內,適用最低6個月5.1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66天,當期的利息為:
170000*(5.10%/360*66)=1589.50元
3、2010年12月26日——2011年2月8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以內,同樣適用最低5.35%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45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35%/360*45)=1136.87元
4、2011年2月9日——2011年4月5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內,適用最低利率5.6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56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60%/360*56)=1480.89元
5、2011年4月6日——2011年7月6日,欠款占用時間為3個月,仍適用最低利率5.85%的利率,占用天數為92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85%/360*92)=2541.50元
6、2011年7月7日——7月30日,欠款占用時間為24天,最低利率為6.10%,當期利息為:
170000*(6.10%/360*23)=662.53元
將以上6期利息相加后為18784.29元。
被告至2011年7月30日,就給付利息18784.29元。
以上講的方法是分段計息,如果簡單一些的話,也可以按借款日期至還款日期的時間套用利率進行計算,如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一共是二年時間,可套用當時的1——3年利率5.40%,二年的利息為:170000*5.4%*2=18360元,與分段計算的差不多。
以上回答供你參考。
只要不還就應繼續計算利息,而且不按法院判決的履行期限還款的,還要加倍承擔逾期付款利息。
按你的表述,如果債權人主張,法院會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裁判。法院逾期利息怎么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2009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中確定: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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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債務糾紛的訴訟判決中,法院的終審判決中通常會有附加判決條款。 在判決書后半部分寫著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共計XXX元。,利息計算是這樣描述的:利率按*%,從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執行(或全額支付)日止;被告張三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雙倍返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判決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給錢義務,原告何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滯納金利息怎么算: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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