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
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回答如下:
欠款利息的計算公式其實很簡單:欠款*利率*欠款占用時間。
根據法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給付利息”的判決,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央行對利率進行了多交中,所以現在的關鍵問題是要確定各期的適用利率,然后進行分段計息。
先將人民銀行各期的利率調整摘錄如下:
調整時間 6個月 1年 1—3年(含)
2008.12.23 ? 4.86 5.31 5.40
2010.10.20 ? 5.10 5.56 5.60
2010.12.26 ? 5.35 5.81 5.85
2011.02.09 ? 5.60 6.06 6.10
2011.04.06 5.85 6.31 6.40
2011.07.07 6.10 6.56 6.65
下面按上述利率來分段計算應付的利息:
1、2009年7月30日——2010年10月19日,欠款占用時間在一年以上,適用1—3年5.4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446天,當期的利息為:
170000*(5.40%/360*446)=11373元
2、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2月25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以內,適用最低6個月5.1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66天,當期的利息為:
170000*(5.10%/360*66)=1589.50元
3、2010年12月26日——2011年2月8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以內,同樣適用最低5.35%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45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35%/360*45)=1136.87元
4、2011年2月9日——2011年4月5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內,適用最低利率5.6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56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60%/360*56)=1480.89元
5、2011年4月6日——2011年7月6日,欠款占用時間為3個月,仍適用最低利率5.85%的利率,占用天數為92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85%/360*92)=2541.50元
6、2011年7月7日——7月30日,欠款占用時間為24天,最低利率為6.10%,當期利息為:
170000*(6.10%/360*23)=662.53元
將以上6期利息相加后為18784.29元。
被告至2011年7月30日,就給付利息18784.29元。
以上講的方法是分段計息,如果簡單一些的話,也可以按借款日期至還款日期的時間套用利率進行計算,如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一共是二年時間,可套用當時的1——3年利率5.40%,二年的利息為:170000*5.4%*2=18360元,與分段計算的差不多。
以上回答供你參考。
計算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利息, 就是按照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利率只計算至法律 文書所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
以后就把整個法律文書各項標的之和作為本金按遲延履行 期間的債務利息的二倍計算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然后二者相加就得出整個法律文書
的總標的。
用簡單的公式表示就是:法律文書總標的=(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本金 利息(依
據法律文書確定的利率計算得出) 訴訟費) (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本金 利息 訴訟費)*遲 延履行期間的利率*2 最后還要指出的是,
我們的司法工作者, 在司法實踐中不但要正確計算法律文書所確定 的利息,而且,還要行使好自己的釋明權(釋明義務) ,幫助權利人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
使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實現有機的統一,促進訴訟和諧、執行和諧和社會和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文: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附:《民事訴訟法》條文: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
利息從借款日一直到執行日,遲延還款利息從判決生效日十日后算起,到執行日加一倍利息。1、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并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3、具體計算方法,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
第一,在債務糾紛的訴訟判決中,法院的終審判決中通常會有附加判決條款。 在判決書后半部分寫著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共計XXX元。,利息計算是這樣描述的:利率按*%,從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執行(或全額支付)日止;被告張三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雙倍返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判決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給錢義務,原告何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滯納金利息怎么算: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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