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在債務糾紛的訴訟判決書中,在法院的判決上最后一般都會有附加判決條款。
在判決書后部分寫上“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被告向原告支付……共計XXX元。
”、對利息計算是這樣描述的“利率按*%計算,從某年某月某日起計算至執行(或者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張三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判決生效后,如果被告未履行金錢給予義務,原告何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逾期付款利息又如何計算: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3條: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94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修改后的是民事訴訟法229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三、需要說明的事項是:
1、“銀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而不是其他商業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
2、“同期”應理解為“同一時期”,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標準有短期的、中期的、中長期的、長期的等幾種貸款利率標準,是按短期利率標準計算還是按中、長期利率標準計算?應該按遲延履行期的時間而定, 逾期一年的按一年貸款標準計息,逾期兩年的按兩年期貸款利率標準計息,以此類推。
3、“最高利率”應該理解為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而不是罰息利率,也就是按與逾期履行期間相對應貸款期間的最高的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綜上所述,計算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利息,就是按照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利率只計算至法律文書所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以后就把整個法律文書各項標的之和作為本金按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二倍計算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然后二者相加就得出整個法律文書的總標的。
A ? ? ? ? ? ? ? ? ? ? ? ? ? ? ? ? 民間借貸案件逾期利息應如何計算
【案情】以具體案例舉例說明一下:
原告李某與被告薛某原系朋友關系,2009年11月10日,被告薛某因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幣1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月利率為1.5%。
借款到期后被告薛某未按期還本付息,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2011年4月10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10000元、約定期內利息300元,并按月利率2.25%即225元支付15個月逾期利息3375元,共計13675元。
【分歧】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逾期利息應如何計算,主要存在以下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逾期利息應依合同約定,以月利率1.5%計算,15個月的逾期利息應為2250元,故應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550元。
第二種意見: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合同當事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可以在約定利率的基礎上參照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在約定利率基礎上上浮30%-50%計算,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故應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第三種意見:逾期利息可以在合同當事人約定利率1.5%的基礎上參照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上浮30%-50%,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的四倍,2009年人民銀行規定六個月之內的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為:4.86%每年即月利率為0.405%,四倍應為1.62%,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即被告應按月利率1.62%支付逾期利息,故應判決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730元。
【評析及判決】
第二種意見正確。
該案中,原、被告之間系一種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雙方約定了借款金額、借款期限以及利息。
2009年,人民銀行規定的6個月以內的金融貸款年利率為4.86%,原、被告雙方約定的月利率1.5%并未超過該利率四倍,故該借貸關系約定的利息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本案最大的爭議在于逾期利息的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第8號批復,“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人民銀行(銀發)[2003]第251號通知第三條:“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根據以上規定,該案中原、被告的的借款約定月利率為1.5%, 原告可以據此約定借款利率上浮50%,即按月利率2.25%計息。
有三種意見的謬誤之處,其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因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門的利息不予保護。
”該案月逾期利率2.25%已經超過了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月利率的四倍即1.62%,對超過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這里有一點需要明確:逾期付款利息已并非單純利息性質,被告逾期付款是一種違約行為,被告應對其違約行為以支付逾期利息的方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從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第8號”批復中用詞也不難看出逾期利息屬于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已經不再單屬利息性質了,更多的是具有懲罰性質的違約金性質,故不再受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限制,對超過的部分也應該予以支持。
綜上,民間借貸的逾期利息屬逾期違約金,可以不受人民銀行規定貸款利率四倍之限,該案應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法院判決生效后,執行逾期利息,是按照人民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還是一年期貸款利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擴展資料:
案例:2015年2月,下崗工人朱某作為借款人、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作為保證人和沁陽某銀行共同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
2015年2月10日,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和作為信用擔保人李某與借款人朱某簽訂了一份反擔保保證合同,三方分別簽字蓋章。
2015年2月11日,沁陽某銀行與朱某、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簽訂了一份個人擔保借款合同。
朱某的丈夫于某作為配偶也簽字確認。
上述三份合同簽訂后,沁陽某銀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于2015年2月12日將80000元貸款給朱某,合同約定還款時間為2016年2月10日。
逾期后,朱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全部還款義務。
2016年9月9日,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按照合同約定將朱某違約未還款的59995.35元本金及3124.64元利息共計63112元代為償還。
后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訴至法院,要求朱某等人償還63112元。
2018年3月28日,沁陽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朱某應償還原告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63112元及利息,于某、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生效后,三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于2018年7月2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沁陽:政府出資助創業 “老賴”夫妻被執行
逾期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具有雙重的危害性,它不僅侵害了私法意義上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違約行為),更是侵犯了公法所保護的司法權威性(違法行為)。
因此應當受到比單純違約行為更為嚴厲的“制裁”。
如果當事人雙方對逾期罰息沒有約定的,應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如果當事人雙方對逾期罰息有合法約定的,則應在當事人雙方約定的逾期罰息上增加一倍。
逾期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具有雙重的危害性,它不僅侵害了私法意義上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違約行為),更是侵犯了公法所保護的司法權威性(違法行為)。
因此應當受到比單純違約行為更為嚴厲的“制裁”。
如果當事人雙方對逾期罰息沒有約定的,應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如果當事人雙方對逾期罰息有合法約定的,則應在當事人雙方約定的逾期罰息上增加一倍。
原判決給的寬限期內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如果超過寬限期則還需支付加倍罰息。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決數額的債務約定利息的兩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含判決確定的基本利息);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區分為一般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利息兩部分,判決利息按判決確定的利率計算;3、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標準計算。法院執行判決延遲利息雙倍計算是啥意思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法院會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從被申請人那里收取延遲履行債務利息。這個利息是很高的,比如銀行一年的貸款利率是6%,那么被申請人就要付12%的利息,這是除本金......
法院判決生效后,執行逾期利息,是按照人民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還是一年期貸款利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擴展資料: 案例:2015年2月,下崗工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方式即從遲延履行之日起算,加倍部分債務金額乘以日萬分之一點七五乘以遲延履行期間。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
法院判決生效后,執行逾期利息,是按照人民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還是一年期貸款利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擴展資料: 案例:2015年2月,下崗工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2009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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