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息計算是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利息是640.23元,計算方法如下:
40650*0.000175*90(三個月按90天計)≈640.23
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擴展資料:
延遲履行支付利息案例:
20年前,譚某在橫穿馬路時被王某駕駛的面包車撞倒致頭部受傷,當晚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院判決,王某需賠償譚某父母和子女各項經濟損失63000余元。
然而多年來,王某始終未履行判決,法院也未能查找到其財產線索。
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時隔20年后,王某獲悉利息已高達15萬余元。
最終經通州法院調解,王某給付了本金和利息共計15萬元。
據介紹,事故發生時,譚某家中上有六旬的父母雙親,下有8歲的兒子和4歲的女兒。
家里突然失去了精神和經濟支柱,一家人陷入了悲痛之中。
為了撫養孩子長大,譚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向王某討要賠償款。
通過訴訟,最終通州法院判決王某賠償譚某的父母和子女死亡補償款、扶養費、撫育費共計63000余元。
判決生效后,王某一直沒有履行義務。
20年過去了,通州法院的執行法官一直沒有放棄對王某財產線索的查找。
終于在今年,法官發現了王某的銀行存款有5萬余元,遂迅速采取了強制措施。
果然不出意料,王某發現自己的銀行存款被凍結了,第一時間聯系法院交錢。
本以為按照判決,6萬多元就可以結案。
但事情并沒有那么簡單,本金雖然只有6萬多元,但經過法院計算,遲延履行利息卻高達15萬余元。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20年賠償款不還利息超本金 法院調解達成和解總計1
A ? ? ? ? ? ? ? ? ? ? ? ? ? ? ? ? 民間借貸案件逾期利息應如何計算
【案情】以具體案例舉例說明一下:
原告李某與被告薛某原系朋友關系,2009年11月10日,被告薛某因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幣1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月利率為1.5%。
借款到期后被告薛某未按期還本付息,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2011年4月10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10000元、約定期內利息300元,并按月利率2.25%即225元支付15個月逾期利息3375元,共計13675元。
【分歧】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逾期利息應如何計算,主要存在以下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逾期利息應依合同約定,以月利率1.5%計算,15個月的逾期利息應為2250元,故應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550元。
第二種意見: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合同當事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可以在約定利率的基礎上參照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在約定利率基礎上上浮30%-50%計算,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故應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第三種意見:逾期利息可以在合同當事人約定利率1.5%的基礎上參照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上浮30%-50%,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的四倍,2009年人民銀行規定六個月之內的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為:4.86%每年即月利率為0.405%,四倍應為1.62%,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即被告應按月利率1.62%支付逾期利息,故應判決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730元。
【評析及判決】
第二種意見正確。
該案中,原、被告之間系一種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雙方約定了借款金額、借款期限以及利息。
2009年,人民銀行規定的6個月以內的金融貸款年利率為4.86%,原、被告雙方約定的月利率1.5%并未超過該利率四倍,故該借貸關系約定的利息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本案最大的爭議在于逾期利息的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第8號批復,“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人民銀行(銀發)[2003]第251號通知第三條:“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根據以上規定,該案中原、被告的的借款約定月利率為1.5%, 原告可以據此約定借款利率上浮50%,即按月利率2.25%計息。
有三種意見的謬誤之處,其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因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門的利息不予保護。
”該案月逾期利率2.25%已經超過了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月利率的四倍即1.62%,對超過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這里有一點需要明確:逾期付款利息已并非單純利息性質,被告逾期付款是一種違約行為,被告應對其違約行為以支付逾期利息的方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從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第8號”批復中用詞也不難看出逾期利息屬于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已經不再單屬利息性質了,更多的是具有懲罰性質的違約金性質,故不再受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限制,對超過的部分也應該予以支持。
綜上,民間借貸的逾期利息屬逾期違約金,可以不受人民銀行規定貸款利率四倍之限,該案應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原判決給的寬限期內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如果超過寬限期則還需支付加倍罰息。
逾期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具有雙重的危害性,它不僅侵害了私法意義上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違約行為),更是侵犯了公法所保護的司法權威性(違法行為)。
因此應當受到比單純違約行為更為嚴厲的“制裁”。
如果當事人雙方對逾期罰息沒有約定的,應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如果當事人雙方對逾期罰息有合法約定的,則應在當事人雙方約定的逾期罰息上增加一倍。
回答如下:
欠款利息的計算公式其實很簡單:欠款*利率*欠款占用時間。
根據法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給付利息”的判決,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央行對利率進行了多交中,所以現在的關鍵問題是要確定各期的適用利率,然后進行分段計息。
先將人民銀行各期的利率調整摘錄如下:
調整時間 6個月 1年 1—3年(含)
2008.12.23 ? 4.86 5.31 5.40
2010.10.20 ? 5.10 5.56 5.60
2010.12.26 ? 5.35 5.81 5.85
2011.02.09 ? 5.60 6.06 6.10
2011.04.06 5.85 6.31 6.40
2011.07.07 6.10 6.56 6.65
下面按上述利率來分段計算應付的利息:
1、2009年7月30日——2010年10月19日,欠款占用時間在一年以上,適用1—3年5.4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446天,當期的利息為:
170000*(5.40%/360*446)=11373元
2、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2月25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以內,適用最低6個月5.1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66天,當期的利息為:
170000*(5.10%/360*66)=1589.50元
3、2010年12月26日——2011年2月8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以內,同樣適用最低5.35%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45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35%/360*45)=1136.87元
4、2011年2月9日——2011年4月5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內,適用最低利率5.6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56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60%/360*56)=1480.89元
5、2011年4月6日——2011年7月6日,欠款占用時間為3個月,仍適用最低利率5.85%的利率,占用天數為92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85%/360*92)=2541.50元
6、2011年7月7日——7月30日,欠款占用時間為24天,最低利率為6.10%,當期利息為:
170000*(6.10%/360*23)=662.53元
將以上6期利息相加后為18784.29元。
被告至2011年7月30日,就給付利息18784.29元。
以上講的方法是分段計息,如果簡單一些的話,也可以按借款日期至還款日期的時間套用利率進行計算,如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一共是二年時間,可套用當時的1——3年利率5.40%,二年的利息為:170000*5.4%*2=18360元,與分段計算的差不多。
以上回答供你參考。
若是招行信用卡,每月賬單結算日和到期還款日是固定的,若逾期還款會產生滯納金和利息,并會影響到個人信用。
客戶的有關信用信息會被記入個人信用數據庫,成為信用記錄的一部分。
滯納金收取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最低收取RMB10元或USD1元。
利息是當期的所有消費將從記賬日(一般是消費后的第二天)開始計收,日息萬分之五,直至您全部還清為止。
為避免影響個人信用,建議您按時還款。
論文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294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第295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
而拿到判決書后,往往對其中除違約金外規定的利息及延遲履行金與違約金的區別也并不十分清楚。究竟應如何計算義務人自合同履行之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應承擔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利息和延遲履行金呢,筆者認為應采取如下計算方法: 一、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故應承擔違約責任是給付違約金的前提。而合同當事人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起訴至人民法院,就意味著表示愿由人民法院對雙方爭議的事實進行認定,并服從......
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法院會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從被申請人那里收取延遲履行債務利息。這個利息是很高的,比如銀行一年的貸款利率是6%,那么被申請人就要付12%的利息,這是除本金額外的,而且時間越長,利率越高。 注意是貸款利率不是存款利率。 舉例:法院判決敗訴方應付100萬給對方。 如果在規定給付的日期一年后才給付,則需要給付112萬(假定銀行1年利率為6%,5年為7%) 如果在5年后給付則需要給付100 7*2*5=170萬法院要求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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