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 ? ? ? ? ? ? ? ? ? ? ? ? ? ? ? 民間借貸案件逾期利息應如何計算
【案情】以具體案例舉例說明一下:
原告李某與被告薛某原系朋友關系,2009年11月10日,被告薛某因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幣1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月利率為1.5%。
借款到期后被告薛某未按期還本付息,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2011年4月10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10000元、約定期內利息300元,并按月利率2.25%即225元支付15個月逾期利息3375元,共計13675元。
【分歧】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逾期利息應如何計算,主要存在以下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逾期利息應依合同約定,以月利率1.5%計算,15個月的逾期利息應為2250元,故應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550元。
第二種意見: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合同當事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可以在約定利率的基礎上參照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在約定利率基礎上上浮30%-50%計算,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故應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第三種意見:逾期利息可以在合同當事人約定利率1.5%的基礎上參照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上浮30%-50%,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的四倍,2009年人民銀行規定六個月之內的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為:4.86%每年即月利率為0.405%,四倍應為1.62%,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即被告應按月利率1.62%支付逾期利息,故應判決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730元。
【評析及判決】
第二種意見正確。
該案中,原、被告之間系一種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雙方約定了借款金額、借款期限以及利息。
2009年,人民銀行規定的6個月以內的金融貸款年利率為4.86%,原、被告雙方約定的月利率1.5%并未超過該利率四倍,故該借貸關系約定的利息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本案最大的爭議在于逾期利息的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第8號批復,“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人民銀行(銀發)[2003]第251號通知第三條:“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根據以上規定,該案中原、被告的的借款約定月利率為1.5%, 原告可以據此約定借款利率上浮50%,即按月利率2.25%計息。
有三種意見的謬誤之處,其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因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門的利息不予保護。
”該案月逾期利率2.25%已經超過了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月利率的四倍即1.62%,對超過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這里有一點需要明確:逾期付款利息已并非單純利息性質,被告逾期付款是一種違約行為,被告應對其違約行為以支付逾期利息的方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從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第8號”批復中用詞也不難看出逾期利息屬于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已經不再單屬利息性質了,更多的是具有懲罰性質的違約金性質,故不再受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限制,對超過的部分也應該予以支持。
綜上,民間借貸的逾期利息屬逾期違約金,可以不受人民銀行規定貸款利率四倍之限,該案應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在合同違約中,逾期付款是最為常見的。
計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時間起點相對比較容易確定,應當自債務人違約之日起計算。
在當事人無約定的情況下,經權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寬展期屆滿之次日起債務人須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 依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合同對逾期付款有約定的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或者約定了賠償損失的具體方法,則依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份高于所造成的損失的,經違約人要求裁判機關可以依法酌減。
如果合同當事人對于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未予明確約定的,違約人依法仍應承擔法定孳息。
本文主要針對司法實踐中合同當事人對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未予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如何確定逾期付款責任,進行綜合分析,以求明晰條理。
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質與計算標準; (一)、賠償損失: 其一:合同法中的違約損害賠償的目標是達到如同合同完全履行的結果。
付款義務人于約定付款時間負有支付義務,如按時付款,權利人可將取得的現金存入銀行取得利息;但因付款義務人未及時履行付款義務,而使其無法存款取得利息。
依此性質,逾期付款的應當支付的利息以銀行當期存款利率計算。
司法實踐中:常有以此為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例出現,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卻未出現。
其二:如付款義務人遲延履行付款義務,將致權利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取得款項,造成資金缺口,權利人通常通過貸款來彌補資金缺口。
依此性質,逾期付款的應當支付的利息以銀行當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以上兩者存在明顯的不當之處,均不足實現填補資金缺口損害之功能,因為與商業銀行貸款辦理談判、審核、擔保均需費用支出。
如以填補資金缺口支出為賠償損失范圍,此證明責任無疑應由權利人負擔,但實際上損失頗難證明,不利于權利人的保護。
(二)違約金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可見:違約金(包括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以當事人約定為必要。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規定: “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同時規定:“ 本批復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辦理。
”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 綜上:目前,我國司法解釋中對逾期付款利息多以銀行貸款利率和逾期貸款利率為標準。
建設工程合同價款遲延給付適用前者;商品房買賣價款遲延給付等適用后者。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期間 (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期間的起點: 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期間的起點: (1)約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2)未約定履行期限的,經權利人催告,在寬展期內仍未履行的,自寬展期屆滿之次日起。
如:《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第123條規定: “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
”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期間的終點 (1)應當到當事人最終履行付款義務之日。
(2)如果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應當計算到判決確定的履行日。
(3)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其他司法解釋對當事人無約定的情況下的逾期付款利息也作了零散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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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這個你可以是要知道,一般違約金的金額和利息是寫在合同里的,就算法院要判罰的話還是根據合同來的。
如果合同沒寫的,那么就按照銀行利率來判罰,這是俗成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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