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船員失蹤海事如何處理
船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海上意外事故一般由海事部門負責調查,海事部門有權根據事故調查的結論認定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已無生存的可能,這樣突破了意外事件的失蹤人宣告死亡之二年時間的限制,使得容易遭受意外事故的船員家屬的權利能及時得到主張
《民法總則》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二、發生海上人身損害事故時,受害人的被撫養人胎兒是否有權起訴主張賠償生活費
如果胎兒的法定代理人要求以胎兒名義起訴的,法院可向其釋明,待胎兒出生后可另行起訴主張賠償相關生活費用。如果胎兒的法定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主張胎兒出生后的生活費用,在其他當事人均不反對的情況下,法院可予支持;之后,若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給付義務人可以依照《民法總則》有關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受領人返還相關費用。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大部分情況下,對于失蹤人口都需要經過兩年的時間才可以認定為死亡,并且再按照死亡來處理相關的賠償,但是對于船員失蹤的情況,往往可以更快的認定死亡并且處理相關的賠償,?而如果處理遇到問題的建議可以聯系律師,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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